人民调解员培训讲稿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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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颁布《人民调解法》,对于全面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法》以宪法为依据,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系统地规范了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和原则,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和人民调解员的选任,人民调解的程序、效力,人民调解的指导和保障等各个方面的内容,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人民调解制度,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支撑。
在法律位阶上,从国务院行政法规发展为一部国家法律;
在规范内容上,从《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17条,发展为《人民调解法》的六章、35条;
在规范完备程度上,从专门规定人民调解组织的法规,发展为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备法律。
《人民调解法》的制定颁布,指明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方向,全面提升了人民调解工作法律地位,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制定颁布《人民调解法》,对于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法》巩固和坚持人民调解的本质属性,保持和发挥人民调解特有的优势和作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充分肯定了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创新取得的成果,把人民调解实践中的成功经验总结上升为法律规范,为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人民调解法》亮点突出、特色鲜明,许多制度具有创新性:
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体制;
确立了乡镇街道和其他新型人民调解组织的法律地位;
规定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制度;
明确了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制度;
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确立了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
《人民调解法》的制定颁布,全面提升了新时期人民调解活动的规范化、法制化水平,必将有力推动人民调解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制定颁布《人民调解法》,对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及时有效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人民调解的基本任务,也是《人民调解法》的立法目的。
《人民调解法》肯定了人民群众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重要形式,贯彻了“调解优先”的工作原则,突出了“第一道防线”的基础性作用,为发挥人民调解的政治优势、社会优势夯实了法律基础,有利于实现法治基础上的社会和谐。
《人民调解法》的制定颁布,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认同感,营造全社会支持人民调解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处理民间纠纷中的优势和作用,使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人民调解法》的主要内容
人民调解的定义: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人民调解法》共6章,35条。
第一章总则(第1—6条),第二章人民调解委员会(第7—12条),第三章人民调解员(第13条—16条)、第四章调解程序(第17条—27条)、第五章调解协议(第28—33条)、第六章附则(第34—35条)。
归纳起来,《人民调解法》有七大亮点:
亮点一 人民调解制度华丽转身。
此次立法使人民调解制度实现了由“法规”到“法律”的重要转变。
以往的规范性文件对于发挥人民调解的功能虽然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但在效力层次、内容的完整性上存在许多不足。
因此,这次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它意味着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实现了“法律”化的重要转变,从而使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实现了有法可依,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发展轨道。
亮点二 当事人权利受到尊重。
法律明确规定了当事人自愿平等、不违法、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原则。
自愿平等原则的确立,有利于保障定纷止争的效率。
不违法原则是坚持依法调解,公正解决矛盾纠纷的基础。
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就是当事人在调解与其他维权途径面前完全有自主权。
当事人不管是在调解前,还是调解中,甚至是调解后都可以放弃调解转而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亮点三 调解员少了后顾之忧。
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
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
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这些人本关怀使从事调解工作的基层人民调解员少了后顾之忧。
亮点四 当事人拥有完全话语权。
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仅有接受调解的权利,也有拒绝调解的权利,可以要求调解不公开进行,也可以要求调解公开进行,而且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接受调解、拒绝调解以及要求终止调解等四项权利。
对于调解结果,当事人可以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在调解中拥有“完全话语权”。
亮点五 可与其他调解形式衔接。
为贯彻调解优先原则,法律规定基层法院和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
对调解不成、达不成协议的纠纷,还应该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行政或者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样就使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起来了。
亮点六 强化调解协议的效力。
法律规定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经法院确认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则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法的这一规定不仅强化了调解协议的效力,还以一种简便、快捷、高效、经济的程序机制为当事人提供了司法救济和司法程序的保障。
亮点七 调解法明晰了责权部门。
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人民调解委员选任、人民调解员的聘任等工作均应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
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三、人民调解业务知识
为了使同志们能更加熟悉调解业务知识,掌握有关调解工作的法律知识及操作技巧,下面,我讲八个方面的内容,供同志们在开展调解工作中作参考: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的原则
《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平等、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尊重当事人权利三项原则。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人民调解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
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也可以不接受调解,即使在调解的过程中,当事人也可以拒绝继续调解;
当事人可以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安排的调解员,也可以自主选择调解员;
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员提出的调解方案,也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
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达成书面协议还是口头协议等等。
当事人在调解的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地位,权利行使平等,义务履行平等,任何人均不享有特权。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民间纠纷的内容主要涉及法律规范调整的范畴,也有许多纠纷涉及道德规范调整的范畴。
人民调解主要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进行。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设定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社会公德、村规民约、公序良俗、行业惯例进行调解。
纠纷调解的结果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明确要求,不得侵害公共利益和第三方权益。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的原则
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是人民调解的保障。
调解、仲裁、行政或司法途径,都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各具优势和特点。
选择哪种途径主张权利、维护利益是当事人的权利。
(二)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即受理纠纷的范围
人民调解受理范围,是指人民调解组织负责调解哪些类型,哪些性质,什么内容的纠纷,也就是说:
哪些纠纷应当受理,哪些纠纷不应当受理。
《人民调解法》中界定人民调解的范围为“民间纠纷”。
一般认为,凡是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涉及当事人有权处分的人身、财产权益的纠纷,都属于民间纠纷,都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处理。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特别是在目前的社会转型期,人民调解的范围,从纠纷主体到纠纷内容,都有了较大的拓展和变化。
比如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劳资工伤、物业管理、医疗纠纷、催讨欠薪等社会热点、难点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民间纠纷,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类型:
1、婚姻家庭纠纷:
这类纠纷是指因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及由此产生的财产关系所引起的各种纠纷,主要包括:
因恋爱解除婚约、夫妻不和、离婚、妇女带财产改嫁、借婚姻关系索取财产、以及父子、婆媳、妯娌、兄弟姐妹、夫妻之间因分家析产、赡养、扶(抚)养以及家务、家庭暴力等引起的纠纷。
2、生产经营性纠纷:
主要是指在社会生产活动中以生产为目的发生的纠纷,主要包括:
种植业、养殖业、买卖等生产经营方面引起的纠纷。
此外,还包括因地界、水利、山林果树、草场、滩涂、农机具和牲畜等生产资料使用方面引起的纠纷。
3、财产性纠纷:
是指由于财产的确认,归属损害等问题所发生的纠纷,这类纠纷主要包括所有权纠纷、使用权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所有权纠纷指对物质财富的占有、使用、处分权的争议。
使用权纠纷指的是对物的使用权的争议,比如:
租赁、宅基地纠纷就是使用权纠纷,如债权债务纠纷,就是财产性纠纷的范围。
4、侵权性纠纷:
是指纠纷主体一方或数方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权或财产权引起的纠纷,但必须是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引起的,如情节轻微损害他人财物、轻微伤害、损害名誉等行为以及由此给受害者一方造成直接或间接财产损失所引起的纠纷。
5、人民调解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
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比如:
杀人、放火、放毒、抢劫、贩卖毒品、强奸、拐卖妇女儿童等刑事犯罪行为,因违法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赌博等。
(三)调处民间纠纷的程序和方法
1、当事人申请调解
(1)申请主体。
发生纠纷后,可以由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调解。
实践中,由于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往往产生对立情绪,很难做到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特别是侵权纠纷,一般都是权利受侵害方积极寻求纠纷的解决,侵权方往往怠于解决纠纷。
因此,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情形多于双方共同申请调解的情形。
此外,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也可以代其申请调解。
(2)申请形式。
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既可以口头申请,也可以书面申请。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记录在案。
(3)纠纷管辖。
人民调解不像诉讼那样具有严格的管辖,但应当遵循与当事人有密切联系的原则、就近原则和有利于纠纷解决的原则。
(4)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
人民调解工作没有专门的受理环节,也不需要给当事人发受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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