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审计职业化加强基层审计队伍建设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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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和市县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下,省级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以下统称基层审计机关)审计队伍逐渐壮大,人才结构有了改善,初步建立了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较强的审
计干部队伍,为审计事业的健康发展创造了条件,提供了保障。
但也应当看到,由于职业准入不严、职称含金量(职称所代表的能力和职称在审计人员考核任用中的作用)偏低,基层审计人员能力素质与全
面完成中央《决定》和国务院《意见》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
可以说,审计队伍的薄弱环节在基层,审计职业化改革的关键在基层。
作为基层审计机关的一员,现就推进审计职业化、加强基层审计
队伍建设,提出如下五个方面的建议:
一、实行审计职业资格制度
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实行审计监督全覆盖的要求,决定了审计工作具有高度复杂性,要求审计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职业素质。
《公务员法》第十一
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审计法》第十二条要求,“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审计署关于加强和改进对地方审计工作指导的意见》提出,审计署会同中央有关部门研究和探索审计人员专业资格,研究制定审计机关审计人员专业资格准入条件。
上述规定,从法律和制度上为建立审计职业准入制度提供了依据。
建议参照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教师资格考试、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等办法,建立全国统一的审计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对通过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的报考人员,由审计署会同人社部颁发国家审计职业资格证书。
取得国家审计职业资格证书是审计机关现有在职人员从事审计工作的必备条件,也是社会人员报考审计机关公务员、由其他单位调任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前提条件。
审计机关现有的在职人员,只有在一定期限内取得国家审计职业资格证书,才能继续从事审计业务
工作。
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取得国家审计职业资格的在职人员,可随岗学习、从事辅助性的审计工作,但
不能作为审计组正式成员;
也可以调整到其他岗位或调离审计机关。
对不符合国家审计职业资格报考条
件的在职人员,调整到其他岗位或调离审计机关。
对年龄偏大、长期处于审计一线的在职人员可适当放
宽要求。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基层审计机关具有国家审计职业资格的人员应占全部人员的70%以上。
二、对基层审计机关录用人员实行省级统考
《公务员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务员录用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
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基层审计机关录用人员考试应突出专业特点,由省级审计机关会同省级公务员管
理部门单独组织,实行省级统考。
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报考条件至少应同时达到以下五项要求:
(1)《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共性要求;
(2)第一学历为审计、财税、金融、工程、计算机等专业全日制本科学历;
(3)取得国家审计职业资格证书;
(4)两年以上的审计、会计、工程等相关行业、岗位工作经历;
(5)年龄上限等其他应当达到的资格条件。
通过省级统考笔试后,在面试考核环节应突出拟录用岗位分专业审计实务考核(与审计职业资格考
试中的基础实务考核不同,分专业审计实务考核重点考察报考人员对所报专业岗位如财政审计、企业审
计、金融审计、投资审计、信息系统审计等的实际工作能力)。
对具有审计、会计、工程等相关专业中
级以上职称或注册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可实行加分或优先录用。
三、改革审计职称制度,实行领军人才评审
审计职称是衡量审计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重要载体,审计领军人才是审计队伍的精英和骨干。
要把职称和领军人才的评审工作作为提升审计人员业务能力的重要抓手。
(一)改革职称考试、评审制度
(1)将初级职称与国家审计职业资格合并。
取得国家审计职业资格的人员,同时获得助理审计师
职称。
(2)提高报考条件。
参加中、高级审计职称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取
得国家审计职业资格证书。
审计机关现有在职人员可适当降低标准,但至少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
历,或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3)拓宽考试内容。
将中高级职称考试划分为财政审计、企业审计、金融审计、投资审计、信息
系统审计等专业方向,适当提高考试难度。
(4)增加评审环节。
对通过中高级考试的人员,实行省级考核评审制度,对其实务能力、工作成
效等进行考核和评审,同时征求参考人员所在单位的意见。
(5)区分职称级别、专业类别,每年由发证机关(审计署、人社部)或其委托的机关、机构,采
取适当形式开展一定学时的后续教育。
(二)实行国家、省两级审计领军人才评审
所谓审计领军人才,是指熟悉和掌握被审计单位所在行业的业务知识,具有宏观视野和战略思维,
能够推动和引领该专业领域不断发展的高素质人才。
审计署已经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领军人才、骨干人
才队伍列入“十二五”审计工作发展规划。
要大力实施审计专业领军人才培养,建立逐级选拔、分领域
确定、国家和省两级命名的审计领军人才产生机制,通过个人申报、基层单位推荐、业绩考核、评审委
员会决定、公示、命名等程序,从获得高级审计师职称的审计人员中,确定一批国家级、省级审计领军
人才,在各个岗位、各个专业培养一批学术带头人。
改革职称考试、评审制度,实行两级审计领军人才评审后,审计专业人才队伍从低到高,呈现“助
理审计师——审计师——高级审计师——省级审计领军人才——国家级审计领军人才”的“金字塔形”五级
结构(见下图),形成合理有序的梯次发展格局。
审计专业人才队伍“金字塔形”五级结构图
四、在审计机关实行审计执法类公务员职位管理
《公务员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以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当前,
我国采用统一的综合管理类作为公务员职位类别。
这种单一模式让审计人员完全走行政职位序列,重级
别轻专业,不符合审计机关的专业技术特点,无法满足审计工作现代管理的需要。
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
入手改革:
(一)将从事审计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纳入公务员序列
当前事业单位改革坚持分类指导、分业推进、分级组织、分步实施的工作方针,“参照公务员类”
即承担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要划入政府序列。
目前受行政编制限制,基层审计机关部分甚至多数人员是
事业编制身份,但实际从事的是与行政编制人员一样的工作。
对审计机关现有事业编制人员中取得国家
审计职业资格的,可转入公务员序列,避免在同一审计机关、承担同一类工作任务的人员出现身份“双
轨制”现象。
(二)实行审计执法类公务员职位管理
前述《公务员法》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为实行审计执法类公务员职位管理提供了
法律依据,国务院或其授权的部门可依据《公务员法》,制定审计执法类公务员职位管理办法。
1.职务设置
参照《公务员法》第十七条“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
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
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的规定,以突出专业技术能力为核心,在审计职业资格认定和
审计职称、两级审计领军人才评审的基础上,建立以品行为核心、作风为基础、职称为依据、能力为重点、
业绩为导向,符合审计工作实际需要的审计机关非领导职务体系(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
层次和机构规格确定),职务层次由低到高依次为:
见习审计员(相当于综合管理类的办事员);
助理审计员和审计员(相当于综合管理类的科员);
副主任审计员(相当于综合管理类的副主任科员);
主任审计员(相当于综合管理类的主任科员);
审计督查(相当于综合管理类的副调研员);
审计总督查(相当于综合管理类的调研员);
审计副总监(相当于综合管理类的副巡视员);
审计总监(相当于综合管理类的巡视员)。
2.职务晋升
职务晋升主要依据审计人员的职称条件、审计实务能力和任职年限,对取得助理审计师职称的新任
人员确定为见习审计员;
见习期满考核合格确定为助理审计员,对取得审计师职称的确定为审计员;
对
达到一定任职年限、业务工作成绩显著的审计员,按程序提升为副主任审计员;
对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
的人员,可按程序提任主任审计员。
依此类推。
考虑到单位行政级别,县级审计机关一般情况下最高可
设置主任审计员,地市级审计机关一般最高可设置审计总督查。
审计机关领导干部应从同级或同级以上
非领导职务的审计人员中产生,或从符合条件的在任领导干部中提拔。
根据个人能力和工作需要,下级
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可以担任、兼任上级审计机关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
审计执法类公务员审计专
业技术职务与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的关系以及需要的职称(审计领军人才认定结果)条件如下:
审计执法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
(审计专业技术职务)层次
对应的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层次需要的职称条件或审计领军人才认定结果
见习审计员办事员助理审计师
助理审计员科员助理审计师
审计员科员审计师
副主任审计员副主任科员审计师
主任审计员主任科员高级审计师
审计督查副调研员高级审计师
审计总督查调研员省级审计领军人才
审计副总监副巡视员
省级审计领军人才
除高级审计师外另取得一个其他高级职称
审计总监巡视员
国家级审计领军人才
审计执法类公务员审计专业技术职务与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的关系
以及需要的职称条件对应关系表
3.工资制度
按照《公务员法》第十九条“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的规定,
实行审计执法类公务员职位管理制度后,根据审计人员职务套改工资。
按照上述设计,审计人员职务与
其职称和实际工作能力直接相关,可以实现“能者多得”;
通过对审计人员的绩效考核,可以达到“勤
者多得”;
同时,任职年限成为决定职务的一个重要因素,有利于减少优秀审计人才的流失,保持审计
队伍的稳定性。
通过实行新的工资制度,审计人员工资待遇与其实际工作能力以及做出的贡献基本成正
比,使审计人员特别是优秀审计人员在社会阶层中保持适当的经济社会地位,充分体现和尊重审计人员
的人力资源价值。
对审计机关现有人员中未取得国家审计职业资格的人员,可仍按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进
行管理和确定工资待遇。
五、加大审计人员教育培训力度
要把教育培训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促使审计人员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实战能力,努力建设专家型
审计干部队伍。
(一)以省厅为主体,分层次、分专业对基层审计人员开展轮训
以省厅培训中心为基础,建立审计干部培训学校(院),同时依托大专院校相关专业,设立长期合
作的培训机构,做到“新进人员当年培训、业务人员三年轮训”,有计划地组织基层审计人员到省厅业
务处室跟班学习。
特别是审计人员初任培训,要由省厅统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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