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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济法的概念和体系
1.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
2.体系:
(1)经济主体法(经济组织法):
公司法、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
(2)市场管理法(市场规制法):
合同法(担保法)、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
(3)宏观调控法:
财政税收法、会计法、审计法、统计法、注册会计师法、法对外贸易法
(4)劳动与社会保障
诉讼法、仲裁法
四、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财产所有权原则个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2.合同自由原则契约神圣但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3.交易快捷、安全原则
4.公平竞争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
6.经济职权法定原则职权指的是POWER
7.违法行为法定原则
五、经济法律责任(笔记)
1、行政责任:
指经济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民事责任:
造成其他参与者的侵害,包括有停止侵害,消除损失,赔礼道歉等
3、刑事责任:
造成犯罪,包括管制,拘役,罚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如证券犯罪。
4、行政责任由行政机关进行的惩罚,包括有拘留,责令停产停业,没收,吊销营业执照,罚款等。
六、经济纠纷的解决——仲裁与诉讼
多元纠纷的解决方式:
和解,调解,投诉,仲裁,诉讼等前三种为非正式的。
后两种靠法治的强制力保证实施。
(一)仲裁
1.概念:
根据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给作为第三人的仲裁机构仲裁,由其对纠纷居中裁断,并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交由当事人履行。
2.分类:
(1)民事仲裁(狭义)
(2)劳动仲裁
仲裁协议的范围:
我国《仲裁法》规定不能用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该有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
法律依据为(仲裁法)
3.仲裁的基本原则
(1)仲裁自愿,必须是双方自愿,
(2)仲裁协议下的仲裁优先原则。
仲裁协议包括有1双方自愿2提请仲裁事项3提请仲裁机构(但时间灵活)注他的优先是相对于诉讼的。
(3)一裁终局原则:
相对于诉讼的两审终审制而言,具体指一个案件的仲裁一次仲裁即为最终仲裁。
若不能解决可到法院申请撤销仲裁,将原来的结果归零,可再申请仲裁或诉讼。
(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5)公平、合理原则
(6)独立仲裁原则
(7)当事人选定仲裁委员会原则与民事诉讼不同
(8)人民法院监督原则仲裁机构为独立的第三方团体,人民法院为国家机构
人民法院一方面可以判断是否可以撤销仲裁,另一方面仲裁不能强制执行,因此当有一方不执行时,另一方可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是法院特有的权利)
4.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
5.仲裁协议:
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将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1)作用:
仲裁的前提和基础。
(2)形式:
可以事前或者事后达成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单独的仲裁协议、其他表示仲裁意愿的文件
(3)内容:
A.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双方自愿
B.仲裁事项
C.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6.仲裁程序:
(1)申请和受理:
(37页)符合条件123
(2)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可由三名仲裁员或一名仲裁员组成,有三名组成的每方各选一个,共同选定一个作为首席仲裁员。
(3)开庭和裁决
7.仲裁裁决的执行:
双方应按照仲裁裁决的要求履行;
一方不履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仲裁裁决的监督:
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
撤销仲裁裁决(38页);
通知重新仲裁;
不予执行
9.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二)诉讼
1.概念:
人民法院在经济纠纷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经济纠纷的诉讼活动。
2.受案范围:
平等主题之间的经济活动
3.诉讼管辖:
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级别管辖(纵向的)人民法院的设置分别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
(2)地域管辖(横向)
A.一般地域管辖:
以被告所住地为标准来确定,即以,原告就被告为原则。
B.特殊地域管辖:
常见的有: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住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运输合同引起的纠纷,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等
C.协议管辖:
合同纠纷案件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法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D.专属管辖:
1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港口作业纠纷,有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移送管辖:
实质上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案件的移送,并不是管辖权的转移。
?
(4)指定管辖:
是指在某种特殊情况下或者管辖权发生争议时,上级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4、审理:
(41页)一审一般是初级人民法院,如果是有重大影响的,或涉外重大影响的或由最高人民法院设定的特定纠纷案件一审为中级人民法院。
(1)第一审程序:
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通审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和判决)
(2)第二审程序:
上诉期(15日;
10日)
第二章公司法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1)公司是法人,具有独立性。
(92)
(2)公司是社团法人,具有集合性。
(3)公司是企业,具有营利性。
营利:
经营,强调过程盈利:
盈余,强调结果,但营利不一定盈利,如地铁公司,提供服务。
(4)公司依照专门法律设立,具有合法性。
二、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笔记)
1.公司法人财产权与股东所有权分离原则。
2.自主经营,讲求效益原则。
指利益和社会效益。
3.有限责任原则。
4.界定和维护国有资产原则。
5.权责明确、权利制约、科学运作原则,公司的出资人在公司设定后只享有股东权,不再拥有公司的所有权。
6.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原则
三、有限责任公司
又称“有限公司”,指由法定数目股东共同出资组成,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特征:
(1)股东人数50个以下。
(2)股东仅承担有限责任。
(3)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转让规则为:
(假设ABCD组建一个公司)A要将确认事项书面通知BCD,其他股东收到通知30日内无答复的默认同意,不同意的应当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经股东同意购买的股份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前提是同等条件)有两个以上股东都想购买的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出资额比例为购买比例。
(4)具有封闭性,不得向社会募集资本,发行股票,财务经营状况不必向社会公开。
(5)设立程序和公司组织较为简单。
(6)有限责任公司兼具有资合和人合的双重性质
3.设立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和法定资格。
股东既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为法人。
A法人股东必须经过授权
B党政部门不得设立公司
C公务员禁止经商,不得设立公司。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A章程是公司的一些基本规定,like宪法
B认缴:
确认不一定立刻到位,即不一定有最低的出资额限制,取消了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地区+字号+行业+组织形式
用中国,环球,亚洲要特别审核。
A.股东会:
议事方式;
召集和主持;
议事规则;
中小股东权利保护(100页)
议事规则:
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事项二分之一以上,重大事项(公司的增资或减资,修改章程,公司要合并,分裂,解散等)要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
大股东损害了公司利益的,小股东可书面请求监事会进行起诉。
B.董事会:
一人一票制5--19人,公司较小的可只设一名执行董事
C.监事会:
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员工(董事和高管人员不得参加)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D.高管人员资格限制:
董事、高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4.设立的程序
(1)制定公司章程:
法定事项载明
(2)报经审批。
非必经程序.以不审批为原则,审批为例外,如银行---银监会,证券公司----证监会,保险公司---保监会
(3)股东出资:
(重点)(98页)
A.出资额为认缴资本,且无最低额的限制
B.有特别规定的从特别规定如设立银行,最低限额为10亿
C.出资责任
(4)办理公司设立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公司法修改新增规定)
(1)设立限制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2)机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作出重要决定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3)财务管理: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责任承担: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揭穿公司的面纱)
6.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1)国有独资公司是国有公司(混合所有的不是,如工农建行
(2)国有独资公司是特殊的一人公司。
(3)国有独资公司是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
(不设立股东会,董事会部分行使股东会的权力。
部分项目要报国务院审批。
)
(4)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人必须经国家特别授权
(5)设立范围有特殊的限制(遵循“民进国退”的原则,只是针对特殊的产品和特定的行业。
(6)有特殊的组织制度(1不舍股东会,2董事会必须有职工董事3监事会大于等于5人。
四、股份有限公司
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特征:
(1)典型的资合公司。
(2)公司股份可以公开发行,自由转让。
(3)公司资本分成等额股份。
(4)公司财务账目必须公开:
向股东公开,向社会公开。
(5)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设立方式——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
(1)发起人的条件(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资本条件:
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经营条件: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筹集设立的,所定章程需创立大会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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