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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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围护结构
7.3.1外窗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能,外窗和透明幕墙应具有良好的气密性,外窗气密性等级应符合现行节能设计标准的相关规定。
7.3.2外围护结构保温需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对容易形成热桥的部位、外窗(门)洞口室外部分的侧墙面、变形缝处均应采取保温措施,以保证上述部位的传热阻不小于《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96的规定。
7.3.3外门窗洞口周边墙面保温及节点的密封方法和材料应符合现行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外窗(门)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填堵,不得采用普通水泥砂浆补缝。
7.3.4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该窗面积的30%。
透明幕墙在每个独立开间应设有可开启部分或设有通风换气装置。
II冷热源及空调系统
7.3.5除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外,不应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供暖空调系统的直接热源:
1电力充足、供电政策支持和电价优惠地区的建筑。
2以空调为主,供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
3无集中供热与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
4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地区的建筑。
5内、外区合一的变风量系统中需要对局部外区进行加热的建筑。
6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蓄热式电锅炉不在昼间用电高峰时段启用的建筑。
7.3.6使用地源热泵作为冷热源时应提供当地相关部门出具的环评报告。
7.3.7集中供暖空调系统室内设计计算温度应符合《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96的规定。
7.3.8公共建筑主要空间的空调设计新风量应符合表7.3.8的规定。
表7.3.8公共建筑主要空间的空调设计新风量
建筑类型与房间名称
新风量〔m3/(h·
p)〕
旅
游
旅馆
客房
5星级
50
4星级
40
3星级
30
餐厅、宴会厅、多功能厅
25
20
2星级
15
大堂、四季厅
4~5星级
10
商业、服务
2~3星级
美容、理发、康乐设施
旅店
一~三级
四级
文化
娱乐
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
游艺厅、舞厅(包括卡拉OK歌厅)
酒吧、茶座、咖啡厅
体育馆
商场(店)、书店
饭馆(餐厅)
办公
学校
教室
小学
11
初中
14
高中
17
7.3.9锅炉的额定热效率不应低于表7.3.9中规定的数值。
表7.3.9锅炉额定热效率
类型
热效率(%)
乙类节能标准
甲类节能标准
燃油、燃气蒸汽、热水锅炉
≥89
≥92
燃煤蒸汽、热水锅炉
≥78
≥82
7.3.10在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7.3.10的规定。
表7.3.10冷水(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
额定制冷量
(kW)
性能系数(W/W)
水冷
活塞式/涡旋式
<
528
3.80
4.10
螺杆式
528~1163
>
1163
4.30
4.60
4.40
4.70
5.10
离心式
5.60
风冷或蒸发冷却
≤50
2.40
2.60
2.80
3.00
7.3.11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当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调机组、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组时,其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7.3.11的规定。
表7.3.11空调机组能效比
能效比(W/W)
风冷式
不接风管
接风管
2.30
2.50
水冷式
3.20
2.70
2.90
7.3.12在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的综合能源效率IPLV(C)不应低于表7.3.12的规定。
表7.3.12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综合能源效率(IPLV(C))
名义制冷量(CC)
W
综合能源效率(W/W)
CC≤28000
3.40
3.60
28000<
CC≤84000
3.35
3.55
CC>84000
3.30
3.50
7.3.13在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蒸汽、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应选用能量调节装置灵敏、可靠的机型,其性能参数应符合表7.3.13的规定。
表7.3.13溴化锂吸收式机组性能参数
机型
名义工况
性能参数
冷(温)水进/出口温度(oC)
冷却水进/出口温度(oC)
蒸汽压力(MPa)
单位制冷量蒸汽耗量[kg/(kWh)]
性能参数(W/W)
制冷
供热
蒸汽双效
18/13
30/35
0.25
≤1.40
12/7
0.40
0.60
≤1.31
0.80
≤1.28
直燃
供冷12/7
≥1.10
供热出口60
≥0.90
注:
直燃机的性能系数=制冷量(供热量)/[加热源消耗量(以低位热值计)+电力消耗量(折算成一次能)]。
7.3.14集中式供暖系统热水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EHR),应按式7.3.14-1计算,并应符合式7.3.14-2的要求。
(7.3.14-1)
(7.3.14-2)
式中:
HER——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
N——水泵在设计工况点的轴功率(kW);
Q——建筑供热负荷(kW);
η——电机和传动部分的效率,应按表5.3.5-3选取;
Δt——设计供回水温度差(℃),应按设计要求选取;
A——与热负荷有关的计算系数,应按表5.3.5-3选取;
ΣL——室外主干线(包括供回水管)总长度(m);
α——与ΣL有关的计算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选取或计算:
当ΣL≤400m时,α=0.0115;
当400<ΣL<1000m时,α=0.003833+3.067/ΣL;
当ΣL≥1000m时,α=0.0069。
7.3.15集中式空调系统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Ws)应按下式计算,且不应大于表7.3.15的规定。
(7.3.15)
Ws——单位风量耗功率[W/(m3/h)];
P——风机全压值(Pa);
ηt——包含风机、电机及传动效率在内的总效率(%)。
表7.3.15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限值[W/(m3/h)]
系统型式
办公建筑
商业、旅馆建筑
粗效过滤
粗、中效过滤
两管制定风量系统
0.42
0.48
0.46
0.52
四管制定风量系统
0.47
0.53
0.51
0.58
两管制变风量系统
0.64
0.62
0.68
四管制变风量系统
0.63
0.69
0.67
0.74
普通机械通风系统
0.32
1、普通机械通风系统中不包括厨房等需要特定过滤装置的房间的通风系统;
2、当空气调节机组内采用湿膜加湿方法时,单位风量耗功率可增加0.053[W/(m3/h)]。
7.3.16空调冷热水系统的输送能效比(ER)应按下式计算,且不应大于表7.3.16的规定。
(7.3.16)
H——水泵设计扬程(m);
ΔT——供回水温差(oC);
η——水泵在设计工作点的效率(%)。
表7.3.16空调冷热水系统的最大输送能效比(ER)
管道
两管制热水管道
四管制热水管道
空调冷水管道
ER
0.0065
0.0101
0.0241
两管制热水管道系统中的输送能效比值,不适用于温差小于10℃的直燃式冷热水机组和风冷热泵作为热源的空调热水系统。
7.3.17设置集中式供暖空调系统的建筑,应采用室温调节设施。
7.3.18集中式供暖系统在保证分室(区)进行室温调节的前提下,应按经济核算单位设置热分摊装置;
集中式供暖系统应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热计量装置。
7.3.19采用区域性冷热源时,应在每栋单体建筑的冷热源入口处设置用能计量装置。
7.3.20制冷站应设置冷量计量装置;
空调冷却水及冷水系统应设置补水计量装置。
7.3.21集中式供暖空调水系统设计应采取有效的水力平衡措施。
7.3.22集中式供暖空调系统应设有监测和控制系统。
III照明
7.3.23照明系统节能应满足下列要求:
1公共场所和部位的照明功率密度符合《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96的规定;
2照明采用节能灯具,公共部位除电梯厅外均应采用节能开关进行控制。
7.3.24旅馆建筑的大堂、电梯间及客房走廊等场所,应采用夜间定时降低照度的时序自动控制装置;
旅馆的每间(套)客房应设置节能控制型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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