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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的效力
(1)预先给付和抵销的效力:
双方均履行了其合同义务的。
定金可以抵作价款或者返还。
(2)担保的效力,主要表现在定金罚则上。
定金罚则表现为:
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丧失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其适用应具备两个条件:
A.须有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的事实;
B.须不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有过错。
△注意:
(1)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不能履行的,不适用此罚则;
(2)因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的过错致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此罚则。
定金的成立
(1)定金担保的主合同须有效成立
在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时,定金合同也不生效力。
主合同因解除或其他原因消灭时,定金合同也消灭。
(2)定金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在定金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
实际交付的定金与合同不一致以实际交付的为准,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3)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重点法条】:
《担保法解释》第117条: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定金的概念和种类
(1)概念:
是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成立后和履行前,依照约定向对方支付的一比金钱,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饿,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种类
A.立约定金:
指为保证主合同的订立而交付的定金。
《担保法解释》第115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B.成约定金:
是以定金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的定金。
《担保法解释》第116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C.解约定金:
指以定金作为当事人一方保留合同解除权的定金。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
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D.违约定金:
是指以定金作为违约赔偿的定金。
《担保法》第89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证约定金。
指以交付定金作为合同成立证据的定金。
它并不是合同的成立条件,而仅是证明合同成立的证据。
一般认为,第89条兼有证约定金的性质。
收养关系的解除
《收养法》第26-29条
1、收养关系解除条件。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
△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但收养、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2、收养关系解除的程序和方式。
(1)收养人与送养人或收养人与成年的被收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不能达成协议的,也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解决。
(2)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3)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A.双方就解除收养关系达成合意;
B.双方均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C.在夫妻共同决定形成的收养关系解除时,仍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
(4)在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时,人民法院应依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判决解除。
3、解除收养关系的效力。
(1)根据收养法第29、30条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解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2)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3)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4)除养父母因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以外,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5)但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补偿。
收养关系成立的程序
(1)形式:
A.收养可以采取书面协议的形式。
B.收养双方或一方要求办理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人与送养人应向有关部门共同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这其中应当包括收养人证明其身份的居民身份证,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应亲自到场。
(2)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应对提交材料加以全面审查,决定是否准许。
被收养人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应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3)民政部门对证明材料齐全、合法、有效,符合收养条件的,应准予登记并颁发“收养证书”,公安部门应依法办理户口登记等手续。
△收养法第14条对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做了明确规定,并放宽了限制,以鼓励继父母子女关系变成养父母子女关系,保障当事人利益,维护家庭的和睦和稳定。
(1)被收养人的条件
A.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B.丧失父母的孤儿;
C.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D.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扶养子女。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时,可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其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限制。
(2)收养人的条件
A.无子女,包括没有亲生子女、养子女;
B.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C.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D.年满三十周岁。
E.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F、其他条件,例如,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需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例外:
A.无配偶的男性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女性,不受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的限制。
B.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收养人需无子女的限制。
C.收养孤儿、烈属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D.收养继子女时,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成继子女,一般不受限制。
(3)收养当事人间有收养的合意
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当事人的,还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4)收养关系的形式要件
收养除有当事人的收养协议以外,还应当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的丧失,又称为继承权的剥夺,是指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继承权丧失的情形既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要求主观上具有杀害被继承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被继承人生命的行为,不考虑结果是既遂还是未遂。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要求主观上有争夺遗产的动机,如果出于其他动机,则不得剥夺其继承权。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注意1:
如果继承人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注意2:
“遗弃被继承人”没有“情节严重的”要求,而“虐待被继承人的”,则要求“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依法丧失继承权。
当继承人具有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时,其继承权依法当然丧失。
如果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发生于继承开始以后的,其丧失继承权的效力应溯及至继承开始之时。
▲在第1,2两种情形中,即使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在遗嘱中将财产指定由上述情形的继承人继承,也应当确认遗嘱中的相关内容无效。
继承权的放弃
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的拒绝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
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属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放弃继承的继承人有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即可,无须经他人同意。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效力,溯及继承开始之时。
△在遗产处理前或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行为反悔的,由人民法院依其提出的理由决定是否予以承认。
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法院不予承认。
继承权的取得
取得继承权的根据有两种:
一是法律的直接规定,二是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即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1、法定继承权的取得
法定继承权的取得依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
在我国有三种情况可以取得法定继承权,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赡养关系均有可能获得法定继承权。
2、遗嘱继承权的取得
遗嘱继承权的取得是基于合法有效的遗嘱。
▲需要注意的是,遗嘱人只能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指定遗嘱继承人。
如果在遗嘱中指定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接受遗产,则属于遗赠的范畴,不是继承。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互谅互让、协商处理遗产的原则
2、养老育幼原则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体现在:
(1)继承法赋予了那些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法律地位。
(2)继承法根据继父母子女间、继兄弟姐妹之间是否有共同生活的基础,相互之间是否存在抚养关系来确定彼此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
(3)在分割遗产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或者尽了主要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而那些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但不尽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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