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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贯彻执行国家及集团公司质量方针、政策、法规、制度,负责项目全过程质量管理。
3.2.2负责建立建设方的质量管理体系,组织编制质量管理程序文件,审查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对实施过程进行控制。
3.2.3负责审查质量计划及检验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3.2.4负责组织质量例会,检查和布置有关质量工作,必要时针对质量问题组织专题会议。
3.2.5参与质量问题的调查、分析,审批重大质量问题处理方案并监督质量问题的整改。
3.2.6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设计、供应、监理、施工以及与生产有关各方面的组织与协调。
3.2.7参与工程质量联合检查和评比活动。
3.2.8监督检查并实现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
3.3监理单位
3.3.1审查施工承包单位现场质量管理体系,督促施工承包单位严格按照工程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对质量负管理监理责任。
3.3.2组织承包商进行单位/单项工程的划分,组织工程质量评定。
3.3.3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的组织协调。
3.3.4监理单位组织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审批一般质量问题处理方案。
3.4勘察、设计单位
3.4.1对设计单位贯彻国家质量方针和质量主管部门的意见负有技术把关的责任。
3.4.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查、设计,并对勘查、设计质量负责。
3.4.3参加规范规定的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参加的工程质量控制点的检查和验收。
3.5施工总/分包单位
3.5.1建立现场质量管理体系,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3.5.2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执行工序自检、巡检、停检制度和工序报验制度。
3.5.3对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进行质量管理培训,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取证培训,使其符合质量管理的要求,并服从监理单位、监督机构和建设单位的管理。
3.5.4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负责处理。
4.质量控制
4.1施工单位“三检”制度
4.1.1自检:
操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必须按相应的分项工程质量要求进行自检,并经班组长验收后,方可继续进行施工。
施工员应督促班组长自检,为班组创造自检条件(如提供有关表格、协助解决检测工具等)要对班组操作质量进行中间检查。
4.1.2互检:
工种间的互检,上道工序完成后下道工序施工前,班组长应进行交接检查,填写交接检查表,经双方签字,方准进入下道工序。
上道工序出成品后应向下道工序办理成品保护手续,而后发生成品损坏、污染、丢失等问题时由下道工序的单位或班组承担责任。
4.1.3专检:
所有分项工程、隐检、预检项目,必须按程序,作为一道工序,邀请专检人员进行质量检验评定。
4.2工序报验制度
4.2.1工序验收应由施工单位班组自检、交接检合格的基础上由专职质检员检查合格后报监理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再进行下道工序。
上一道工序不合格,检查各方不予签证确认,则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监理单位发出监理通知单限期整改,整改后施工单位重新报验。
4.2.2工序质量控制等级由建设单位统一规定,下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内容和《工序质量控制点等级统一规定》制定工序质量控制计划;
4.2.3在《工序质量控制点等级统一规定》中制定A1、A2、B、C四级,其中对A1、A2和B级控制点(A1、A2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分包单位共检),承包商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单位和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检查。
需设计人员参加的还应通知设计单位;
4.2.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其监督计划中明确的停监点,施工承包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要求执行;
4.2.5工序质量检查合格,参检各方在工序质量控制记录上签字确认,工序质量控制记录由施工单位妥善保管,并将其列入交工技术文件移交。
各检验方留存相关的信息资料并进行质量信息统计。
4.3隐蔽工程
4.3.1施工单位必须在隐蔽工程实施前24小时,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要时﹚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工程隐蔽前检查,并签字确认;
4.3.2未经相关单位和部门检查的隐蔽工程,不得进行隐蔽。
如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报检,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专业工程师有权责令施工承包单位对已隐蔽工程进行剥露或开口,由此引起的损失由该施工单位负责;
4.3.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员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进行旁站;
4.3.4所有“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均列入交工技术文件予以移交。
4.4工程样板引路制度
针对本工程装饰要求高、施工材料品种繁多、工序交叉作业多等特点,在装修、安装分项工程中推行样板制,经监理、设计、业主验收确认后再全面推开。
样板验收的程序、规定如下:
4.4.1所有分项工程必须先做样板。
4.4.2样板工序、样板间尽量选择有代表性,功能设施尽量齐全的部位,根据施工情况,分期、分阶段进行样板的施工验收。
4.4.3、验收程序:
(1)施工的样板间或墙,应由作业班组组织先行自检,并按细化设计、施工方案所要求的标准进行评定,在符合要求的基础上,填写样板验收记录上报施工单位质量部门,由质量部门验收符合规范后再请监理、建设单位组织进行核验,通过后进行样板验收会签手续,重要的样板工序可请政府监督部门参加。
(2)精装修阶段中,对于没有定型的材料(设计没有最后确定的)及新材料、新工艺,即通过样板进行选材造型的前期分项样板,由施工单位指定单位、地点来做,并组织约请监理、设计及建设单位共同进行验收,确定其最后做法。
﹙3﹚在施工过程中验收的质量标准只能高于样板而不能低于样板。
﹙4﹚在装修施工阶段中,样板通过后,需挂牌标识。
﹙5﹚样板工程未经建设、监理单位检查批准,该分项工程不得进行大面积施工。
5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
5.1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5.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5.3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完成后,施工承包商必须立即按相应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质量检验评定;
5.4当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出现不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合格”规定的不合格时,必须及时返工或处理,并按规定确定其质量等级。
6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管理
6.1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工程建设管理、监理、勘查、设计、咨询、采购、运输、施工安装、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6.2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返工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称为质量问题;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称为工程质量事故;
6.3质量事故按照造成经济损失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严重“和“重大”三类:
6.3.1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的,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6.3.2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6.3.3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工程倒塌或报废;
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6.4质量问题处理
6.4.1监理单位或业主发现施工单位质量问题时,由监理单位发出“监理通知单”,由施工单位尽快完成质量问题调查报告,提出方案,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认可。
当质量问题对后续工序或最终工程质量存在影响时,由监理单位发出“工程暂停令”,施工单位应停止有质量问题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后续工序的施工作业并采取防护措施;
6.4.2施工单位发现质量问题时应及时报告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
由施工单位尽快完成质量问题调查报告,质量问题调查报告应提交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确认。
6.5质量事故的处理
6.5.1一般质量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报告由事故单位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单位有关人员、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调查和处理工作;
6.5.2严重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一般情况)的调查与处理由建设单位主管领导、事故发生单位的总工程师,QHSE部、建设单位有关人员、设计代表、监理单位总监及专业监理工程师、事故发生单位的技术和质量检查等部门人员参加调查与处理工作。
调查结果及处理方案报项目经理部;
6.5.3严重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应邀请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派人参加;
6.5.4严重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应由调查组编写调查报告,调查组应在五日内写出事故处理报告报有关单位和部门;
6.5.5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调查与处理的全部费用由造成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承担。
附《工序质量控制点等级统一规定》
附件
工序质量控制点设置统一规定
一、设置工序质量控制点的原则:
(1)对产品的适用性(性能、精度、寿命、可靠性、安全性等)有严重影响的关键质量特性、关键部位或重要影响因素应设置质量控制点;
(2)对工艺有严格要求,对下道工序的工作有严重影响的关键部位应设置质量控制点;
(3)所有隐蔽工程都是必检点;
(4)对质量不稳定,容易出现不合格品的环节,应设置质量控制点;
(5)可能对生产安全有严重影响的关键项目应设置质量控制点;
(6)对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的部位应设置质量控制点;
(7)对消防、环保系统自动控制部位应设置质量控制点。
二、工序质量控制点的设置
工序质量控制点根据重要程度的不同,划分四个等级:
(1)A1、A2级:
对投料试车及生产运行有重大影响的重要质量控制点。
该控制点的工程质量需经建设单位质检、HSE、工艺部门等、监理单位、施工总/分包单位﹙供货单位、设计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质量监督部门必要时参加﹚等共同确认;
(2)B级:
较为重要的质量控制点,该控制点的工程质量需经监理单位、施工总/分包单位两方确认;
(3)C级:
一般质量控控制点,由施工总/分包单位的质量检查部门进行检查,各相关质量管理部门抽查。
(4)所有质量控制点必须经施工总/分包单位自检合格后,才能向相关单位和部门报验。
三、工序质量控制点控制内容:
(1)各参建单位应根据相关施工规范和本规定的要求,结合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制定相应控制内容。
A1、A2、B级控制点的质量控制内容需经监理及建设单位审查同意及备案;
(2)对C级控制点,要求施工单位根据设计文件及相关施工规范,结合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制定相应工序质量控制点和控制内容,并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3)工序质量控制点控制内容应在施工图设计交底后一周内编制完。
四、四级质量控制点:
序号
工程质量控制点
等级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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