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古时期里制的演变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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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由制度蜕化引发的议题,当属历史文本与史实之间复杂关系的典型案例。
【关键词】乡村基层组织/地域化/历史文本/制度蜕变
一、问题的提出
乡村基层管理组织的史实复原,是我们理解与讨论中国传统时期基层社会的重要内容。
帝制国家组织与动员基层社会,以便在确保统治秩序的前提下,达到攫取人力与财赋的目的;
基层民众的各种自发性活动,也常常不脱基层管理组织的框架原则。
总之,从官与民两个不同的视角去观察,帝制国家出于治安与征赋目的而建构的基层管理组织,是县衙管辖之下乡村社会最核心的组织体系。
因此,学界历来对乡村基层管理组织的研究极为重视,关于中国近古时期乡村基层管理组织,①也不例外。
自20世纪初近代史学创立以来,研究成果已极为丰富。
尤其是一些著名学者的引领性工作,为我们认识这一研究对象构建了基本框架。
②
尽管如此,由于中国传统史籍疏于记述基层社会,更由于“乡原体例”等因素的影响,③各地乡村基层管理组织的名称与编排方式——至少从表面看来——几无统一体例,使得我们极难透过表象,触及历史的真实。
因此,关于近古时期乡村基层管理组织制度演变的史实,仍留有一定深入的余地。
其中,关于文献记载与历史真相之间的关系,是一个相当值得关注的侧面。
存世文献记载究竟在多大程度上、从哪一个视角反映了近古时期乡村基层管理组织的史实?
前人研究,对此仍语焉未详。
残本《永乐大典》引录南宋泸州《江阳谱》,有一段文字常为论者所引用:
今惟士人应举,卷首书乡里名,至于官府税籍,则各分隶耆下。
④
学界对这一段文字的解释,多强调“乡里”作为一种旧制之被废弃,但对记述者因为身份、目的不同,对于同一对象留下的文本可能各有侧重这一现象,未能展开讨论。
⑤
相似的例证还有一些。
如《嘉泰吴兴志》记述南宋湖州地区的“乡里”,一州六县,据载均作一乡辖数里之制,各乡之下详细注明里名。
如归安县:
“琅玡乡,管里五:
清风里、开化里、含山里、风头里、古山里;
太原乡,管里五:
开元里、含阳里、吴兴里、迎信里、永明里……”只是在记述乌程县的乡、里时,文末有一句说明,提到了另有“都”:
“熙宁中管乡十一,今……为十二乡,共五十六都。
”⑥又据《至元嘉禾志》所载嘉兴府“乡里”,除松江一地乡、保、村、里并载,如“集贤乡,在府东北四十里,三保七村管里二”,最后并总述:
“右十三乡,乡有五十二保,保又分为一百三十三村。
”其他嘉兴、海盐、崇德等三县,在各乡之下也是详载共几里及里名,如海盐县:
“甘泉乡,在县西南一十五里,管里四:
永和、瑞井、驯雉、东姜;
大易乡,在县西北一十五里,管里四:
新进、淘泾、击壤、萧墓……”仅在最后总述时提及“右×
×
乡,别为×
都”,如嘉兴县“右二十二乡,乡别为四十都”。
⑦这里所载虽为元初史实,但基本延袭南宋旧制,可以肯定。
按宋代乡村自神宗熙宁后保甲制差役化,取代了原来的乡村基层管理组织,及至南宋,各地普遍推行乡都制,已是学界共识。
⑧所以朱熹说“至如江浙等处,则遂直以保正承引,保长催税”;
⑨时人更有“今州县版簿皆保甲簿也,自以保甲催科而民始大困”之论。
⑩但是,上段所引两种地方志书关于乡村基层管理组织的记载,均在“乡里”标目之下,于详细记述了实际已经税区化的乡制以及早已废弃不用的里制之余,仅以廖廖数字提及实际运作之中的都保组织。
地方志书关于“乡里”记述如此的详古略今,实在令人困惑。
其实,宋元时期地方志书关于“乡里”记述的详古略今,是一种普遍现象。
谭景玉统计了33种地方志中关于宋代“乡里”的记载,共计91个县分,认为从这些编排“大致可看出宋代乡村区划及其编排的复杂性”。
他所谓“复杂性”的表现是:
“首先,宋代乡村区划的名称复杂多样,有乡、里、村(邨)、社、都、保、管、坊、耆和团等多种”;
“其次,宋代乡村区划的编排形式十分复杂”。
根据他的归纳,有乡—里、乡—村(邨)、乡—社、管—村(疃、里)、乡—都(—保)、乡—保、乡—耆等多种。
不过他也指出乡—里这一编排形式“最为常见”。
(11)可见他显然是将地方志书所述各类“乡里”的名称,直接视为实际运行的管理组织。
考虑到多数元代地方志书所记载的内容其实反映了南宋旧制,同时讨论南宋乡村基层管理组织,有时必须向后考察元代的情况才能理清其演变趋向,笔者在谭景玉的基础之上,依据文献的可能性,扩大统计范围,进一步梳理地方志书关于宋元时期各类“乡里”名称之下的记载,共统计了31个州府,129个县。
在这129个县的乡村,除临安府昌化县(乡、村)、汀州上杭县(乡、团)、相州安阳、临漳两县(管)、抚州崇仁县(耆、乡)等5个县在称“乡”的同时另有称“村”、“团”、“管”、“耆”等外,其余124个县分,在县区之下均设称“乡”。
在“乡”之下,志书记述的组织名称各异,本文统一称之为“基层单位”。
除16个县分缺载外,其余113个县,计有里、村(邨)、社、都、保、团、耆等多种,相互间的编排方式也很不一致。
不过,记述为“里”的共计92个县,也就是有超过八成县分在乡之下的基层单位,地方志都记述为“里”。
换言之,在传世地方志关于宋元乡村的记述中,“乡—里”编排无疑占绝大多数。
而且,这种编排形式从北宋中期到南宋后期乃至元代,普遍存在。
如果将地方志书关于“乡里”的这种记载直接视同为基层管理单位,那么,在“以保正承引,保长催税”,也就是都保制业已成为乡村最为重要的管理体系的同时,绝大部分地方志书的记述仍坚持传统的乡、里之制,显然令人费解。
但如果不将这些“乡里”视同为管理单位,那么它们反映的又是怎样的历史事实呢?
从前引《至元嘉禾志》“乡别为×
都”的记述笔法来看,或许在其编纂者徐硕等人的心目中,“都”属于乡、里、村(聚落)之外的“别”一体系,并非他们记述的重点。
那么,徐硕们所关心并作为记述重点的乡、里、村等等内容,其意义究竟何在呢?
这一问题涉及层面较多,限于篇幅,下文仅从由唐入宋乡里组织历史演变的角度,来梳理传统里制的蜕化过程,以及这一过程给乡村社会留下的遗产。
二、联比居民:
乡村基层管理组织的基本原则
帝制国家构建乡村基层管理组织,目的在于掌控地方社会,攫取人力与财赋。
北魏元志曾称:
“普天之下,谁不编户。
”(12)帝制国家组织地方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通过建立某种体系,将一家一户的民众组织起来,以为国家的“编户”,纳入掌控之中。
南宋朱熹论乡村保甲制大小头目都、副保正与大、小保长的职任,也说“所以联比居民,出长入治,实古者党正族师闾胥比长之任,亦不轻矣”,(13)指出乡村基层管理组织的要义就在于“联比居民”。
及至晚清,一部地方志书的编者在记述当地乡村基层管理组织时,仍称:
“乡都村镇,重在联民。
”(14)然而,“联民”的具体落实,则必须首先考虑如何来搭建一个合适的组织架构。
这就涉及东汉徐幹所论之“审民数”的问题:
故民数者,庶事之所自出也,莫不取正焉。
以分田里,以令贡赋,以造器用,以制禄食,以起田役,以作军旅,国以之建典,家以之立度,五礼用修,九刑用措者,其惟审民数乎。
(15)
如果说,在帝制前期,所谓民数为“庶事之所自出”,主要指通过控制人口来攫取税赋,到本文所讨论的近古时期,则更多地落实在职役差发与社会控制等方面。
所以如何具体落实“以分田里,以令贡赋”的职能,实际上也就是如何以恰当的人数规模来搭建不同层级的乡村基层管理组织。
这里有两个相互制约的因素在起作用。
一方面,如果乡村基层单位的规模过大,不利于行政事务的落实;
另一方面,如果基层单位的规模过小,由于它们的行政头目都是从民户差发的,也会导致差发人数过多,造成加重乡村社会行政负担过重之弊。
历代乡村基层管理组织的制度不断调整,在很大程度上正是这两个因素相互牵制之故。
李唐建国,史载“武德七年,始定律令。
……百户为里,五里为乡。
四家为邻,五家为保。
在邑居者为坊,在田野者为村”。
(16)这一组织规模,正反映了自秦汉以来历代长期实践的经验总结,是行政效率与行政负担两大因素相互平衡的结果。
百户为里,即由每位里正来负责催驱一百户左右的民户赋役等职责;
五里为乡,即以五百户左右的规模来构建上一层级的管理单位。
总之,无论是里还是乡,从当时的行政实践看,其规模都是合适的。
唐初所定之乡里组织规模原则,不仅对后世关于乡村基层管理组织的认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且在实际的组织架构上,也余韵久远。
及至南宋,当无论是乡还是里,都已经完全改头换面、全非旧物之时,在某些县分,至少据地方志的记载,“百户为里,五里为乡”的架构却仍得以一如既往地存在着。
(17)这些例证给我们的清晰启示,就是唐代乡里制度之严整规范,以及这一制度的深远历史影响。
这种规范性无疑进一步揭示了它的一个基本原则:
以“民数”为基础来“联比居民”。
唐代乡均户数始终维持五百上下的史实,可以从另一侧面印证这一观察。
(18)
不过,问题的另一方面,由于乡村农户散居于聚落,聚落规模各异,当设计规整的乡里制度在农村社会具体落实时,则必须适应聚落大小不等的实况而有所调整。
前人研究大多强调国家这种规整化的乡里制度必须适应于自然聚落的一面,(19)具体细节还可以略作补充。
因资料所限,下文主要举后期保甲制的例证来展开讨论,其所反映的问题,与前期乡、里制时期是一致的。
北宋吕南公有论:
今之民居无常定也,有团落之间,杂数十百家者,有五里三里寂无一家者,有东西相望而阻以山川者,有悬绝之聚止于三两家者,此皆户名著在官书,而其远近疏密,则官所不能知也,知之者其里之长、正而已。
(20)
吕南公指出了关于乡村聚落两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聚落有大小之别,即“杂数十百家者”与“止于三两家者”之异。
乡村聚落规模差异虽如此之大,不过大体讲,聚落的常态应该是规模大而集中者少,小而散居者多,所以在构建基层单位时,主要工作是将不同聚落团并起来,按绍兴元年(1131)知静江府胡舜陟描述当时保甲制度的说法,就是“村疃联为保分”。
(21)其实此前的乡、里体系又何尝不是如此。
其二,聚落“远近疏密”分布不均,基层管理组织的构建就不得不考虑这些具体情况而有所调整。
否则,就会如吕南公所论,“越乡跨里,责其办事。
事未必办”。
(22)后来朱熹在谈到“通乡差募”,即在一乡的范围内通派差役法时,也认为“乡分阔处,私雇家丁,隔都应役,亦于富民有所不便”。
(23)所以构建基层管理组织时,还必须取“居止之附近”,(24)以便民户就近应役。
这样,有时就无法保证基层单位“民数”的规整性。
如绍兴二十六年,知宣州楼照“缘州县乡村内上户稀少,地里窄狭,并有不及一都人户去处,致差役频并”,上疏陈请将人数不足的都保合并起来。
都省看详批下:
“欲下诸路常平司行下所部州县,委当职官将都保比近,地里窄狭,人烟稀少,并不及十大保去处,并为一都差选,仍不得将隔都及三都并为一保。
如内有都分人烟繁盛、山川隔远,更不须拨并。
”(25)可知当时批文就明确规定,尽管“有不及一都人户去处”,若“山川隔远”,也属“不须拨并”之列。
所以乡村聚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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