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通风管理制度1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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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布置工作面时,必须经我矿通风科审核通风系统设计,不合理的通风系统不得使用。
当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制定安全措施,经我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报公司备案。
7、矿井每年安排生产计划前必须按《柳林县煤矿通风瓦斯管理实施细则》进行矿井通风能力的核定工作,各生产工作面分别进行通风能力核定,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必须“以风定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8、矿井内各地点的风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严禁无风、微风作业。
一旦出现角联通风巷道,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积聚的措施。
9、备用主要通风机因故障在一周内无法正常运行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报公司备案。
10、通风科应每年组织一次矿井反风演习,每季度应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
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或主要通风机改造后)投入运行后以及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
矿井反风演习方案及时总结报公司相关部门备案。
主要通风机反转反风,要能在10分钟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
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11、在井下各巷道交岔口必须设置火灾、水灾事故避灾路线标志牌,并标明避灾撤退的方向。
12、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
必须随着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工作面回采结束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工作面相通的巷道中设置挡风墙,全部封闭已采工作面。
13、回风立井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5%。
每6个月检查维修一次出风井口的防爆门,至少每月检查维修一次主要通风机及其电器设备。
主要通风机倒换时,必须经总工程师、分管领导、机电科、通风科、调度室、安全监控中心批准后执行。
14、新安装、进行过技术改造和连续运转5年的主要通风机,必须进行一次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
15、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
矿井转入新水平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每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结果报公司通风部备案。
16、通风巷道由维修队及时维修,回风巷失修率不得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得高于3%。
17、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领导迅速决定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矿井是否停止生产,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保持防爆门和回风安全出口风门的敞开,利用自然风压通风。
18、制定完善矿井主要通风机无计划停风应急预案,在一旦发生矿井主要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或报警的情况下,能够按应急措施迅速处理。
19、主要通风机必须在合理工况范围内运行,即:
主要通风机的实际功率必须在电机额定功率之内,运行效率在60%以上,主要通风机的风压在最高风压90%之内。
改变主要通风机运行转数、叶片角度等工况时,必须有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20、机电部门要从供电系统、机电设备、日常管理方面加强管理,严禁主要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
主要通风机一旦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必须由分管安全的矿领导组织进行事故追查,通风机房有记录可查。
21、进行矿井风量和风速检查,掌握矿井漏风状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处理。
22、对矿井通风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修和管理;
定期测定主要通风机的工况点;
检查局部通风机和辅助通风机的工作状况。
23、组织通风安全各项检查工作,包括测定矿内空气成分、温度和矿井气候条件、有害气体含量、空气含尘量等。
24、按要求填写各种通风安全报表,并对各报表进行研究和分析。
25、绘制与填写通风系统图,及时掌握矿井通风网路的变化情况,在生产条件变化的情况下及时调整矿井通风系统。
26、进行矿井井巷维护与管理,制订井巷维修计划和安全措施。
27、对通风安全仪表进行检查、维修和管理,绘制矿井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布置图。
28、进行矿井通风构筑物的维修与管理。
28、对全矿消防系统、瓦斯抽放系统、注水防尘系统进行检查、维修和处理,填写各管路系统(注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瓦斯抽放等)图,根据矿井具体条件,制订矿井防灾害(瓦斯煤尘爆炸、瓦斯喷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火灾、矿井水灾)计划,确定灾害发生时人员抢救与自救措施,以及井下人员的避灾路线,绘制井下避灾路线图、检查和监督各措施的执行情况。
29、有计划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检查与测定,掌握矿井通风阻力情况,对阻力过大的区域采取相应措施。
30、定期进行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的等级鉴定工作;
定期进行矿井反风演习;
有计划地进行矿井主要通风机的性能测定工作。
31、有计划地收集和整理矿井通风的实际资料,为矿井今后的开采提供准确的基础资料。
32、风机房应保障主通风机经常运转,任何人不得私自停止主通风机运转,因突然停电等原因停止运转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33、风机房值班员应时刻观察主通风机的运转情况,记录好各种参数,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34、井下永久性通风设施的构筑位置,由通风科在巷道设计时提前确定,没有通风设施的设计,不得随意施工。
35、通风设施的构筑质量必须符合要求,当通风设施损坏时,必须及时修复。
36、主(局)扇安装位置应符合有关规定,主(局)扇附属设备(消音器、双回路供电、双风机自动倒台、风电闭锁、开停传感器、监控系统、瓦斯闭锁等)齐全。
37、每台主(局)扇安装时,应同时悬挂必要的各项管理制度。
主(局)扇应有指定负责人员,保证经常运转,任何人不得私自开、停主(局)扇,确需停止运转时,应先通知该台主(局)扇负责人,由负责人通知该工作面的工作人员并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38、风筒吊挂整齐、紧靠巷道一侧,做到有损必修,缺环必补,逢环必挂,吊挂平直,接头严密,有反压边出风口距掘进头不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回收后和备用的风筒码放在固定地点,不得乱扔乱放。
39、掘进巷道开工时,应考虑巷道贯通后风流调整所有的风门,并在巷道贯通前构筑完毕,计划外贯通的巷道,掘进队应立即通知通风队,在合适位置建立风障,避免造成风流短路。
40、由矿总工提出风量调整方案,通风队实施,对井下风量及时调整,做到合理用风。
41、井下各种标志牌由通风队负责完善,悬挂后的标志牌,由各区域卫生承包单位负责管理,发现丢失及时补挂。
42、当采面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后,应在进、回巷建立测风站,并悬挂测风记录牌,采面回采结束时,应及时将测风站拆除。
43、其他方面按《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一、机电科对全矿投入使用的局部通风机进行编号管理,并设立台帐及检修记录。
二、机电科负责组织对入井前的局部通风机要进行完好性检查,不合格的局部通风机严禁入井。
局部通风机倒面时必须升井进行检修,由机电科负责把关。
三、开、掘队组的《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开、掘巷道的通风方式和风量计算,并进行局部通风机选型,局部通风机应使用大功率对旋式高效风机。
四、局部通风机应指定专人负责,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应写明局部通风机功率、风筒长度、全风压供风量、入风量、出风量、三专两闭锁及切换等情况。
五、局部通风应采用独立通风。
局部通风机安设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28条的要求。
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距回风口不小于10m的进风巷道中,其供电线路也应布置在进风巷道内;
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设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风速必须满足最低风速要求。
采用串联通风时,通风科必须制定《串联通风措施》,并严格执行串联通风的有关规定。
六、井下所有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使用“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
盘区变电所必须直接从地面或井下中央变电所双电源供电,并且做到分段运行,局扇高、低压供电均必须实现双电源供电。
每天乙班由瓦检员与队组的跟班队长、电工共同检查“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的完好情况及局部通风机运转情况,汇报通风调度,并在循环图表和局部通风机牌板上注明,同时要求队组电工在瓦检循环图表上签字。
监控队每周必须检查“风、电”及“瓦斯、电”闭锁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七、风筒由通风队组负责管理,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并且进行编号管理。
风筒延接吊挂质量必须达到《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及检查评比办法》中规定,做到吊挂平直、逢环必挂、缺环必补,风筒百m漏风率符合规定,风筒出风口风量满足工作面的需要;
风筒出风口到工作面的距离:
煤及半煤岩掘进工作面最大不超过5—8m,岩巷开拓工作面最大不超过8—10m;
岩巷开拓工作面前20m风筒必须使用铁风筒或通风科规定的其它可替代的玻璃钢管;
每台局部通风机应安装使用风流控制器,便于排瓦斯时使用。
八、严禁使用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地点供风。
九、通风科建立局部通风管理牌板,各通风队建立局部通风管理台帐。
十、机供科每月负责对井下使用的局部通风机进行一次强制性全面停电检修。
检修内容包括:
供电线路、设备以及局部通风机机械方面的检修等,各局部通风机的管理单位应建立检修台帐。
局部通风机在井下运行达到二年,机供科应组织升井检修。
十一、使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的地点,必须保持局部通风机正常运转,任何人不得随意开停风机。
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停局部通风机的,事先提出书面停风申请,经通风科、矿调度中心、安监处和矿值班领导审批签字,通风队制定相应的停电、停风排瓦斯措施,并由矿调度中心提前请示矿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停风及排放瓦斯必须由通风科、队干部现场指挥。
临时出现的无计划局部通风机停电、停风严格执行《临时停电停风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
对于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由通风科和安监处组织追查,对造成无计划停风的责任者及责任单位给予严肃处理。
通风科建立“无计划停电停风登记薄”,安监处建立“无计划停电停风追查记录台帐”。
通风实施管理制度
1、通风科必须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可靠。
2、矿井所有通风设施(风门、风桥、密闭等)构筑质量必须合格,通风设施的设置必须满足通风安全的需要。
3、矿井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两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反向风门,除采掘工作面分区通风
所必须有的风门外,矿井主要进、回风巷之间风门不超过一组,不得安装不必要的风门。
4、矿井各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内严禁设置临时通风设施;
采煤工作面横贯及双巷掘进横贯风门不超过一组,其余横贯必须密闭。
5、通风科严格控制井下临时性通风设施的数量,除采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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