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产业化问题研究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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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云新材002297
2009年(研究所改制而来)
有教师身份的董监高及股东办理了学校停薪留职的手续,在公司专职工作。
《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3
川大智胜002253
2008年(研究所改制而来,川大有出资)
专利共同所有、合作协议
有教师身份的董监高及股东同时在学校、公司任职及工作
《法律意见书》、《招股说明书》
4
华中数控300161
2010年(华中科技大学设立)
许可使用、合作协议
有教师身份的高管及股东或从公司辞职、退股,回学校专职工作;
或从学校辞职,在公司专职工作
《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招股说明书》
5
紫光股份000938
1999年
技术转让协议
关于高校教师任职无特别说明
《上市公告书》
6
普洛药业000739
2002年
与四川大学签订《合作协议》
无
公告
一、知识产权转化或产权化的法律支撑
(一)法律支撑
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的商业化应用和产业化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草案)》第二条)
1.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与生产企业相结合,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二条)
2.国家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财力支持、税收优惠、增加贷款、设立专项基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
3.国知发管字〔2014〕57号《关于知识产权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4年10月8日)第11条,鼓励专利创业创新。
引导高校院所、科研组织与小微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合作互助,建立订单式专利技术研发体系,帮助小微企业进行专利创业和专利二次开发。
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将闲置专利向小微企业许可转让,引导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向小微企业低成本或免费实施专利许可。
积极组织拥有知识产权项目的小微企业参加境内外展览展销活动,在名额、费用等方面适当倾斜。
(二)对科技人员的特别规定
保护离岗研究、兼职研究
允许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其他单位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
高等学校应当支持本单位科技人员利用节假日和工作日从事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学校应当建章立制予以规范和保障。
国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可以离岗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到其他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
实行人员竞争上岗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允许离岗人员在单位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2年)回原单位竞争上岗,保障重新上岗者享有与连续工作的人员同等的福利和待遇。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湖南省:
科技人员在不侵害本单位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到其他单位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可以离岗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到其他高新技术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湖南省技术市场条例》第十一条)
(三)权属认定
转化前: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十条)
转化中: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由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1)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该科技成果完成单位;
(2)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
(3)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转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十六条)
转化后:
依据不同的转化方式确认权属。
见下文。
(四)收益分配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应当从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十九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专利法》第十六条)
1.在本单位的技术成果转化收益分配:
转让职务技术成果的单位应当从技术交易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比例,奖励直接参加技术研究、开发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技术受让方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从实施该项技术新增留利中提取奖酬金,奖励为实施技术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湖南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二十三条)
2.在外单位的技术成果转化收益分配:
在职人员由单位组织或者经单位同意,到外单位进行技术开发或者技术服务,所得报酬与单位分成的,个人所得比例由个人和单位议定,但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在职人员可以以个人的非职务技术成果到企业入股,按照股份分享收益。
专业技术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和本人的物资、技术条件从事技术交易活动的,所得收入归个人所有,但不得侵害单位和他人的技术权益。
(《湖南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二十四条)
二、专利成果转化具体分析
(一)专利成果转化的范围
专利权
(二)专利成果转化的主体
一般为专利权人;
特殊情况下,科研成果的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权属的前提下,可进行转化。
国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持有的高新技术成果在成果完成后一年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入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
科技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转化该项成果的,本单位可依法约定在该企业中享有股权或出资比例,也可以依法以技术转让的方式取得技术转让收入。
对多人组成的课题组完成的职务成果,仅部分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的,单位在同其签订成果转化协议时,应通过奖励或适当的利益补偿方式保障其他完成人的利益。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专利成果分为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因其自身特性不同而导致专利成果转化主体不同。
1.职务发明情况下:
法定: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条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以及专利权人都是单位。
这种情况下,单位是专利成果转化的主体。
我国《合同法》第326条规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针对该职务技术成果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订立技术合同。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对完成此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进行奖励或者给予报酬,应当在转让和使用此项职务技术成果后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出一定的比例。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通过订立技术合同职务技术成果进行转让时,在同等条件下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具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单位是职务发明成果转化的主体,但发明人可以因此而获得报酬。
可约定时:
《专利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
发明创造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情况下,发明人或设计人与单位通过订立合同,对于专利的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了约定的情况下,按照其约定。
2.非职务发明情况下:
发明人(不讨论)
3.第三,我国《专利法》在第六章规定了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强制许可是对专利权的一种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行政部门成了专利成果转化的主体。
(不讨论)
附:
《专利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1)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三)转化成果的方式
1.专利成果转让
风险:
该专利权属是否明晰、是否设限,是否可能存在第三人主张权利。
转让对价是否公允。
涉及到国有资产的处置问题,见“专利成果出资入股”部分。
2.专利成果许可--签订《实施许可合同》
存在不同程度的许可,包括普通实施许可、排他许可、独占实施许可、分许可、交叉许可。
除独占许可外,其他几类专利转化后可能会造成被许可企业的产品不具有唯一性。
同时,被许可专利受许可期限的限制较大。
需备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案例:
山河智能(002097)
案例:
博云新材(002297)
3.专利成果出资入股
A.比例:
06公司法:
不高于注册资本的70%;
14公司法:
比例无限制
B.风险:
(1)估价难确定----对策:
中介机构评估;
协议定价;
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确定价格,如湖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
(2)管理者与技术持有者信息不对称----对策:
技术专业人员参与管理,管理人员对技术生产进行监督;
(3)技术出资退出会造成严重的损失----对策:
股权激励(武政〔2012〕73号《促进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创新的若干意见》七、设立首批5亿元的股权激励代持专项资金,对符合股权激励条件的团队和个人,给予股权认购、代持及股权取得阶段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代垫等支持。
允许将市、东湖开发区所投资的科技型企业中国有股份3年内分红以及按投入时约定的固定回报方式退出的超出部分,用于奖励科技领军型人才和团队。
)
C.特别规定
(1)认定部门:
2006年之前,要经过科技部认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金额超过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由技术出资方或企业出资各方共同委托的代表,向科技管理部门提出高新技术成果审查认定申请,并按照《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如实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
科学技术部负责审查认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审查认定在本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
2006年之后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不需要再经过科技部认定。
(2006年5月23日科技部发文:
以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不再经科技管理部门认定。
(2)国有资产审批(审批备案—--评估---转让)
审批备案:
高校以持有的国有资产对外出资或者转让所持有的国有股份,必须履行必要的内部和外部审批程序。
内部审批程序方面,各高校的规定不同,可参照各高校自行制定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文件;
外部审批方面,一般高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规定:
“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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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 产业化 问题 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