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网站相关的若干著作权问题思考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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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网站相关的若干著作权问题思考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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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而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其对于网络运转所做出的贡献不同,又可以分为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IAP(InternetAccessProvider)、[2]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ICP(InternetContentProvider)、[3]网络服务提供者ISP(InternetServiceProvider)[4]等。
本文中我们重点探寻的仅是网络信息服务提供类型的网站,即ICP在建设运行中涉及的著作权问题。
在这类网站的建设中,主要存在与主页、链接、信息发布、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等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
我们试对其中的与著作权相关的主页的性质、网页信息的著作权、链接侵权等问题浅谈一二。
一、网站主页的性质问题
主页是网页的一种特殊类型,是访问某一网站时访问者所接触到的第一个页面,这一网页起着引导作用,引导访问者访问与其链接的相关网页。
[5]主页的性质如何,即是否属于著作作品的一种,属于何种形式的作品,将决定着其是否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及如何对其进行保护。
传统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6]一件作品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关键在于其是否符合《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作品构成的实质要件是其必须具有独创性,其形式要件是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网络上信息繁多,不仅包括被“上载”的原有作品,而且包括“网络原创作品”。
不论是“上载”的还是“原创”的,只要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条件,其作者的著作权都应受到保护。
法律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并不因作品的载体而不同,因此并无所谓“纸上著作权”和“网上著作权”的区别。
故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
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也应当予以保护。
但是对于像主页这样复杂的信息集合体来说,判断其是否受著作权法律保护就不是那么简单的问题。
如果一个网页上刊登的只是一篇文章,则属于文字作品,如果刊登的只是一件美术作品,则属于美术作品,依此类推。
但纯粹的只有文字或图画等单一内容的网页是很少的,通常的网页是文字、图形、声音和动画等多种信息形态的组合。
从构成要素上分析,主页实质上是一种多媒体作品。
[7]因此对于主页著作权性质的考虑,就要关注由这些元素“集成”而来的作品是否构成一个单独的作品,该作品是否符合《著作权法》实质上和形式上的要件要求。
我们认为,如果主页的某一部分内容如文字和图形符合作品的条件,自然可以将其分别归类于传统作品而获得保护。
但是,如果主页的形式和内容在选择和编排上构成智力创作,则应当认定主页为一种汇编作品。
那么,这种作品的独创性何以体现和判定呢?
我国《著作权法》在修订之后,已经使汇编作品在我国受法律保护的标准与国际标准相统一,即不论是对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断的汇编,还是对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的汇编,只要对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就可以受著作权保护。
因此,即便主页是由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数据、资料组成,也不会成为其受著作权保护的障碍。
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在于主页是否体现了原创性。
但是原创性又是一个高度弹性、概括的标准。
对“选择或编排”的解释成为判断原创性的关键。
然而这两个词本身都具有相当广泛的含义,如果没有某些解释的规则与指导,不同法院在审理同类案件时难免得出不同的结论,给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增加不确定性。
“选择”的原创性标准已经制造了一个著作权保护的“悖论”:
著作权保护的可能性与汇编容纳的信息的广泛性成反比,即一个汇编收集的某类信息越是全面、越是包罗万象,那么它的选择性就越小,就越缺少原创性,越不可能获得著作权保护;
要是某个汇编“穷竭”了某类信息,那它根本就没有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可能。
然而,往往汇编的内容越全面、越一览无余,才越有使用价值和商业价值。
当然,“选择”的标准对主页的威胁还不是很大,多媒体的主页结合了一种以上的作品形式,制作者有大量可供选择的素材和充分选择的自由,基本上能在材料的选择上符合原创性的标准。
相比之下,“编排”的原创性就更难掌握了。
究竟什么是“编排”?
是指内容储存在汇编中的顺序,还是内容呈现在用户面前的方式?
如果是前者,多媒体的内容存储在数字化媒介中的顺序是由其驱动程序决定的,这种编排的技术性考虑多于创造性的考虑,很难满足原创性的要求。
后一种解释符合多媒体交互性的特征,即主页呈现给用户的空前多的访问路径和使用方式,似乎足以表明其编排上的原创性。
所以,主页虽然所用颜色、文字及部分图标等已处于公有领域,但如果将该主页上的颜色、文字、图标以数字化的方式加以特定的组合,给人以美感,则应是一种独特构思的体现,具备独创性。
[8]
此外,主页以数字化形式储存在服务器的硬盘上,也可以打印等方式复制,具有可复制性。
主页还具有可传播性,公众可以借助网络和计算机终端接触复制网页。
可见,主页符合作品的法定构成要件,应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就作品归类而言,我们认为,在现阶段将主页定为汇编作品是较为合理的。
当然,就我国而言,将主页定为汇编作品还有一定的障碍,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的编辑作品概念与国际上的汇编作品有差异,这一点需要修改《著作权法》来解决。
更进一步,网站的所有网页并不是无序排列和组合的,在内容上,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来采集、整理、编录有关信息。
在页面的形式上,要体现独特构思,包括逐级页面、检索栏目、检索项目和检索方式等,这一切与汇编作品极为类似。
而对网页的选择和安排,是具有相当的智力创作成分的。
因此,我们认为,不仅是主页,网站的所有网页都可以构成汇编作品。
可以这么说,“电子媒体只不过使读者以新的方式阅读报刊,它们与印刷媒体的作用是相同的,都是由编辑按特定主题选择而成的读者的信息来源”。
[9]所以,我们认为若将网站的所有网页视为一个整体,只要其内容选择或安排构成智力创作,就可以认定其整体为汇编作品。
二、网页信息的著作权问题
作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ICP(InternetContentProvider),这类型的网站的主要业务或者说服务就在于为广大网络用户提供信息,这些信息可以是多种形态的,文本、图像、音像等等,都通过一定的网页形式呈现在用户面前。
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对于一些有价值的信息来说,应当作为一种财物被承认并受法律保护。
而网络给了信息更新的固定形式和更快捷的传播方式,所以对于网页上的信息也应合理合法判断其权利归属,并进而提供保护。
网页上包含大量的作品,这些作品有网站拥有者创作或受让的作品,有拥有者的雇员创作的职务作品,也有拥有者委托他人创作的作品。
在网页上使用这些作品一般不会引发著作权纠纷。
我们通常可以称之为“原创首发”。
但是,如果网站使用其他人的作品,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网站拥有者应当取得作品权利人的许可,否则就构成了著作权侵权。
按照所使用信息的知识产权状况,可以将信息分为: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信息,从网站、期刊上转载的全文信息和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其他作品。
根据现行的《著作权法》,无版权的作品包括以下两类:
(1)超过版权保护期限,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
(2)《著作权法》规定不予以保护的作品。
对于法定转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
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由此可见,未发表的作品,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的文字图片,抄袭剽窃、违法使用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以及计算机软件,都不在法定转载、摘编的范围内。
对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其他作品,其中:
(1)个人作品、法人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网站需要对作品的性质进行鉴别,然后获得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使用费。
(2)演绎作品、汇编作品,网站既需要获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同时又需要获得演绎者和汇编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3)合作作品,网站对于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如果只使用其中的一个部分,则只需获取这部分作品作者的许可即可,但同时应注意该作品的整体著作权。
对于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网站应得到所有作者的授权许可。
但如果其中某一作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授权许可,而其他作者都同意授权,网站仍然可以获得授权,并应该按照规定付给报酬。
(4)外国作品,除了可以与该外国作者直接联系或通过该作品所在的版权集体管理机构联系获得授权外,还可以通过中国版权代理中心代理或者通过外国驻华使馆协助联系。
(5)要区分时事新闻和新闻作品的区别,对于新闻作品应该给予著作权保护。
(6)标准的上载,对于强制性标准,网站可以免费使用,对于推荐性标准,一定要取得许可并授权。
[10]
还应关注的是二次文献的知识产权问题。
二次文献是网站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次文献如果具有一定的规模并且其选择和安排具有独创性,则享有著作权的保护。
目前,很多软件提供了自动建立二次文献的功能,但《著作权法》没有对机编二次文献是否具有知识产权做出明确的规定。
如果计算机软件仅仅是作为作品创作的工具,例如使用微软公司的WORD文件处理程序撰写了一本书,那么软件程序并没有参与作品的创作,作品内容完全是这本书作者意志的反映。
在这种情况下,著作权的归属是清楚的。
如果作品基本上是计算机软件运行的结果,没有人为的参与,著作权应当属于运行此程序并得到这一生成作品的人。
这种情况非常少见,但并非不可能发生。
例如,绘图程序随机生成具有原创性的图案。
[11]所以,如果使用这种软件,针对相同的客体,每个人生成的结果都是一样的,体现不出作者的独创性。
即使在生成过程中,制作人员对生成的参数做出选择,但这种智力劳动尚达不到《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因此不具有著作权。
二次文献库如果具有一定的规模并且其选择和安排具有独创性,也享有著作权的保护。
此外,还有一个就是网络特有的在线交互式作品的著作权问题。
交互性是网络的主要特征之一,它是指网络的最终用户不再是信息的被动接收者,也不限于自主地选择所需信息,而是可以传递信息以参与作品的创作,从而实现了信息的双向交流。
[12]交互性或许在非网络环境中也可能产生,但网络的特殊性在于产生了在线的交互式作品。
以一些网站的“校友录”数据库为例,用户登录网站,均可以在“校友录”上搜寻所在学校、班组的同学信息,可以在上面登载自己的信息。
如果全中国的人都上网登记,可以设想这是多么庞大的一个数据库。
但该数据库的内容完全是由访问的用户自己完成的,网站只是提供了一个创意和技术条件以及资金支持,对数据内容并无任何输入行为,所以,这个巨大的在线数据库是由出资者、创意人、软件设计人和用户共同完成的,而用户的人数是不确定的。
数据库的内容也是不确定的,不仅登记的内容每天甚至每小时都会更新。
同时已经登记的人也可以删除修改登记信息。
这种数据库与传统条件下制作的数据库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这类在线交互式作品有以下一些特征:
(1)只能在网络环境下才可能产生,非网络环境不可能产生“即时”的交流;
(2)交互性已经完全突破了阅读者和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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