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及生产服务采购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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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管理机制
第六条集团公司对物资及生产服务采购工作统一管理,实行总部集中采购和所属企业集中采购相结合。
第七条集中采购的范围由集中采购目录确定,总部集中采购目录由集团公司负责制定,所属企业集中采购目录根据需要自行制定。
第八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管理机制,上级采购部门可委托下级采购部门执行。
第九条集团公司定标委员会是集团公司物资及生产服务采购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按照相关议事规则研究、决定物资及生产服务采购过程中的重大事宜,物资及生产服务采购定标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采购中心。
所属企业应建立本企业物资及生产服务采购管理决策机构,负责研究、决定本企业物资及生产服务采购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第十条集团公司采购中心是集团公司物资及生产服务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集中采购管理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订集团公司物资及生产服务采购管理规章制度。
(二)组织编制集团公司物资及生产服务采购发展战略、规划和业务计划。
(三)组织制订集团公司集中采购目录。
(四)负责归口管理集团公司物资及生产服务供应商。
(五)负责归口管理集团公司物资库存、配送及仓储等物流工作。
(六)负责归口管理集团公司物资及生产服务采购质量工作。
(七)负责集团公司物资及生产服务采购管理信息平台的应用管理。
(八)指导、监管、考核所属企业物资及生产服务采购管理工作。
(九)负责集团公司内部自产物资及生产服务采购管理工作。
(十)负责集团公司物资及生产服务采购统计分析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开展物资及生产服务采购后评价工作。
(十二)配合开展国产化开发工作,负责国产化替代产品的采购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参与物资及生产服务采购相应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企业管理部:
参与采购管理制度和流程的审核工作,组织全面预算编制工作。
(二)技术管理中心:
参与总部集中采购设备类招标文件及询价书的审核及相关评标工作。
(三)法律事务部:
负责总部集中采购招标文件主要合同条款和合同的审核,参与质量索赔工作,处理总部集中采购中发生的法律纠纷。
(四)基本建设管理部:
参与总部集中采购基本建设所需物资招标文件及询价书的审核。
(五)财务管理部:
参与总部集中采购预算管理、供应商管理、质量索赔等工作,参与统付合同的审核并负责财务付款。
(六)监察审计部:
负责总部集中采购相关投诉和举报案件受理,组织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七)总部机关需求部门:
负责采购计划的编报、招标技术文件的编制、质量检验等工作,参与本部门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和合同的审核,并根据需要参与相关评标工作。
(八)其他相关部门:
按职能分工参与总部集中采购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开发公司负责进口设备及备件归口管理,配合采购中心做好物资联储共备工作。
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设备进口代理、主要进口备件的集中采购(从生产方直接采购的除外)。
(二)在采购中心管控和组织下,具体实施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联储共备物资采购。
第十三条所属企业负责本企业物资及生产服务采购管理相关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集团公司物资及生产服务采购管理规定和要求,组织制订本企业物资及生产服务采购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企业物资及生产服务采购管理工作。
(三)负责编报本企业物资及生产服务采购计划及招标计划。
(四)配合开展总部集中采购实施工作,落实执行总部集中采购成果,组织实施总部委托采购和企业自行采购工作。
(五)负责本企业物资验收、库存、仓储、配送、结算等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企业物资及生产服务采购质量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企业内部产品和生产服务市场管理工作。
(八)负责本企业物资及生产服务供应商管理工作。
(九)负责本企业物资及生产服务采购统计分析报表编报工作。
(十)负责集团公司物资及生产服务采购管理信息平台在本企业的推广应用工作。
(十一)配合开展国产化开发替代及采购后评价工作。
第三章标准化管理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对物资及生产服务编码、物资及生产服务供应商编码以及物资技术规范等实行统一标准化管理。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建立总部与所属企业赋码管理组织及逐级审核机制,按照一物一码的原则对物资及生产服务编码进行赋码管理,建立并完善相关编码数据库,并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开展编码治理工作;
对部分特殊需要可根据所属企业申请给予一定的授权。
第四章集中采购目录与采购计划管理
第十六条集中采购目录按照采购品类和限额标准进行管理,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
第十七条集中采购目录应根据年度集中采购工作目标和年度采购需求情况及采购资金预算编制。
第十八条集中采购目录经广泛征求意见后,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印发执行。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物资及生产服务采购依据源自采购计划,实行“年度、季度、月度采购计划相结合、紧急采购计划为补充”的计划管理模式,执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审批机制。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业应建立和完善上下统一的物资及生产服务采购计划管理制度,明确计划管理机构、职责分工及审批权限。
第五章采购方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采购方案是指在采购寻源前对供需情况、采购成本等要素进行综合分析后,形成的采购策略。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业应加强采购方案管理,各级采购部门按照批准的采购计划打包归类编制采购方案,确定适合的采购方式及采购策略,经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按批准的采购方案执行。
(一)总部实施集中采购方案审批:
战略采购(拟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方案,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
长协采购(拟签订长期供货协议)方案,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订单采购(拟签订现货合同)方案,对拟非公开招标、非采购集团公司内部企业自产物资及服务、非直接采购定商定价、非执行总部长协结果的单笔预算物资类超过100万元、生产服务类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上述范围外的采购方案,由采购中心审批。
(二)所属企业实施集中采购方案:
对拟公开招标、采购集团公司内部企业自产物资及服务、执行总部及所属企业长协结果的,由所属企业审批,采购中心通过信息化系统汇总并报集团公司招标计划审查小组备案;
上述采购方式范围外,单笔采购金额物资类超过100万元、生产服务类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由采购中心审核后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单笔采购金额物资类未超过100万元、生产服务类未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由所属企业审批。
(三)所属企业自行采购方案:
由所属企业按照内部管理规定自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对同期类别、市场供应、潜在供应商等因素完全相同的物资及生产服务,应编制在一个采购方案内,不得人为化整为零拆散提报。
第二十四条根据批准的采购方案编制寻源文件,对重要采购寻源文件应建立相关部门会审机制。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采购中心负责编制总部实施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方案,在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组织实施寻源。
第二十六条所属企业负责编制总部委托采购和自行采购项目的采购方案,在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组织实施寻源。
第六章采购方式及程序
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物资及生产服务采购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等方式。
(一)询价包括公开询价和定向询价。
公开询价是指采购人对非法定招标项目通过集团公司自建的电子商务平台、中煤电子招标与采购网或社会化电商平台公开发布采购信息,邀请不特定的潜在供应商参与采购。
定向询价是指在3家及以上特定供应商中进行的综合比选采购。
(二)竞争性谈判是指与3家及以上特定供应商进行的谈判采购,可多轮报价和谈判。
(三)单一来源是指向唯一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物资及生产服务采购,满足公开招标条件的原则上应首选公开招标采购。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九条根据集团公司招标管理相关规定,符合邀请招标条件的采购项目,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并需填写《中煤集团物资/生产服务邀请招标审批单》(附件1)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三十条集团公司要求的物资及生产服务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家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批准后,可以不招标。
拟采取询价采购的,需填写《中煤集团物资/生产服务询价采购审批单》(附件2)报集团公司审批;
拟采取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的,需填写《中煤集团物资/生产服务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审批单》(附件3)报集团公司审批。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适宜进行招标的;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发生抢险救灾等给生产经营可能造成巨大损失的不可预见紧急情况的;
(四)可供选择的具备资格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
(五)涉及行业垄断及国家专控物资及服务的;
(六)国家或集团公司明确特定供应商的;
(七)招标人依法能够自行生产的;
(八)集团公司内部企业能够生产的货物、能够提供的服务,并分别通过集团公司认证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
(九)为满足技术配套要求、保持产品一致性、保障安全生产、节省总运行成本,经技术论证需要向原制造商采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
(十)开展集团公司层面战略合作的,或在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及长期供货协议下分批采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
(十一)以转抹账方式提供货物的;
(十二)国产化开发成功且处于技术保护期内的;
(十三)所属企业作为承包商或制造商承揽集团公司以外的项目中需要分包采购货物和服务的;
(十四)国家或集团公司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三十一条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购程序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招标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着降低采购综合成本、提高采购效率的原则,单批次同类物资及生产服务未达到招标限额的,原则上可不招标,优先选用询价、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同时应尽可能集中批量,采用框架协议类采购形式。
实施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后采购结果物资类超过100万元、生产服务类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应变更为公开招标方式重新采购,符合非招标采购条件的,应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采购。
第三十三条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
询价小组由跨部门的相关人员3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
(二)询价采购应首选公开询价。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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