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使用管理制度2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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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使用管理制度2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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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存合理库存。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
3、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由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4、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使用专库或专柜。
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帐物相符,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
二、保管、发放制度及被盗案件报告和值班巡查制度
1、药库管理人员根据临床需要,提出两类药品的领用基数,交由该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审批。
2、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保管员,根据药房提交的领药计划处方,认真校对,是否符合规定的基数,符合的基数方能发放。
3、对发放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要用专用帐簿进行逐笔记录,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便于查找和追回。
专用帐簿要求发药人、复核人、领用人签字。
4、安排专职负责人值班或由保安人员深夜值班时着重注意专用保险柜及药库的安全巡查。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在运输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丢失或被盗被抢和发现骗取或冒领的应立即报告公安部门,主管卫生行政部门。
三、报残损和销毁制度
1、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确是不慎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立即报告科室负责人,至少2人在场确认,并保存好残损的药品和现场。
经手人将损坏过程写出情况说明,证明人签字后呈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分管领导。
分管理领导审批后按相关制度上报处理。
2、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各岗位责任制
一、采购人员职责
1、采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须经主管院长签字审批
2、根据业务需要,从规定经营单位购进,保持合理库存
3、采购员随车押送,尽量缩短在路中的时间,防止丢失和被盗。
4、购进后经主管院长及验收人员签字验收,交由专人负责保管。
二、验收人员职责
1、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2、入库验收专簿记录,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3、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主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三、保管人员职责
1、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双人双锁。
2、对进出专柜的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项记录,领用人及保管人员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3、对过期、损坏的两类药品进行销毁时,应由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记录进行登记。
四、调配人员职责
1、处方调配人,核对人应仔细校对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
2、对不符合规定、不完整的处方、拒绝发药。
3、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
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急诊、门诊、住院部等药房
管理制度
一、调配使用制度、
1、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部等药房设置两类药品的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周转库(柜)应每天结算。
2、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但不得为自己开具处方。
3、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登记完整,医师应签全名。
医疗机构应当对两类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
4、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为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5、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两类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6、癌症患者门诊使用麻醉药品,一律凭《麻醉药品专用卡》开具处方取药,该专用卡使用期为2个月。
7、因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时应立即办理,但只限于该病例一次性使用,其它手续后办。
8、癌症患者镇痛应积极推行三阶梯原则,提倡使用口服吗啡制剂,盐酸哌替啶制剂不宜长期用于癌症止痛。
9、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不得超过3天,控缓制剂不得超过7天;
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超过7天用量;
对于为癌症病人开具的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天,其他剂型不得超过7天。
10、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至少保存2年。
二、处理回收残剩药品及安瓿制度。
1、患者再次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使用过的贴剂交回,并作好数量及批号记录。
2、医疗机构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药品办理退库手续。
3、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空安瓿,废贴和从患者及病区收回的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由专人负责计数,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监督销毁处理,并作好记录。
三、储存、保管、安全管理制度
1、医疗机构严格按照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等“五专”进行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两类药品周转库(柜)的,应当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两类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保险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作好交接记录。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丢失或被盗,被抢的,发现骗取或冒领的应立即报告公安部门,主管卫生行政部门。
4、各药房做好防火、防盗、防爆等工作。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固定基数”管理制度
一、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门诊、住院调配室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固定基数”作出规定。
二、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病区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固定基数”作出规定。
三、手术室、病区到调剂室领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严格按照“调配固定基数”申领,不得突破。
五、手术室、病区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品名、规格、数量均应符合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固定基数”(包括处方、空安瓿)。
六、手术室、病区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防盗措施,实行专人加锁管理,药剂科每月监督其使用,并实行批号管理及批号追踪。
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可以根据临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具体情况,决定各调剂室、病区“调配固定基数”的调整。
调整后的固定基数药剂科应有备案。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管理制度
一、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执行。
二、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必须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专用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处方各项目不得缺项应当在病历中记录。
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三、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
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四、调剂部门应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
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五、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使用管理制度
(1)在门诊药房、住院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库存不得超过本院规定的数量,周转柜必须每天结算。
(2)门诊药房、住院药房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院规定的数量。
(3)门诊药房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4)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5)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执行。
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
(6)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必须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
(7)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
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编号、病历号、疾病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专用账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期满后不少于2年。
(8)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
医生开具的所有麻醉药品注射剂,只限于在本院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盐酸哌替啶除外);
开具处方医生的所在科室派医护人员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进行随诊或者复诊,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
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夜间值班药房配药。
(9)门诊药房夜间值班期间可调配急诊病人凭具有麻醉处方权限的医师开具的麻醉药品处方,晚期癌症病人所用麻醉药品只能由白班发放;
(10)住院病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要具备手写处方与医嘱单时才能调配。
由病房护理人员办理取药手续。
打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嘱前首先要确认有无手写处方,只有医嘱而无手写处方时,要将该条医嘱退回病区(手术室医嘱除外)。
(11)本院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院内临床使用。
1、在中心药房、配送中心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库存不得超过本院规定的数量。
周转柜必须每天结算。
2、中心药房、配送中心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院规定的数量。
3、中心药房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4、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5、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
6、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必须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
7、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
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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