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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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管线引出段junctionforpipeorcable
综合管廊内部管线和外部直埋管线相衔接的部位。
2.1.8集水坑sumppit
用来收集综合管廊内部渗漏水或供水管道排空水、消防积水的构筑物。
2.1.9安全标识safetymark
为便于综合管廊内部管线分类管理、安全引导、警告警示而设置的铭牌或颜色标识。
2.1.10普通电缆支架cantileverbracket
又名悬臂支架,具有悬臂形式用以支承电缆的刚性材料支架。
2.1.11电(光)缆桥架cabletray
又名电(光)缆托架,由托盘或梯架的直线段、弯通、组件以及托臂(悬臂支架)、吊架等构成具有密集支承电(光)缆的刚性结构系统之全称。
2.1.12防火间距fireseparationdistance
防止着火建筑的辐射热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且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2.1.13防火分区firecompartment
在综合管廊内部采用防火墙、防火包等防火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2.1.14阻火包fireprotectionpillows
用于阻火封堵又易作业的膨胀式柔性枕袋状耐火物。
2
综合管廊系统规划
2.1一般规定
3.1.1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市政公用管线宜采用综合管廊形式规划建设:
1、交通运输繁忙或工程管线设施较多的机动车道、城市主干道以及配合兴建地下铁道、地下道路、立体交叉等工程地段。
2、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
3、广场或主要道路的交叉处。
4、需同时敷设两种以上工程管线及多回路电缆的道路。
5、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
6、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3.1.2综合管廊系统规划应遵循合理利用城市用地的原则,统筹安排工程管线在综合管廊内部的空间位置,协调综合管廊与其他沿线地面、地上工程的关系。
3.1.3综合管廊系统规划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要求,在城镇道路交通、城市居住区、城市环境、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热力工程、电力工程、燃气工程、电信工程、防洪工程、人防工程等专业规划的基础上,确定综合管廊系统规划。
3.1.4综合管廊系统规划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并应考虑远景发展的需要。
3.1.5综合管廊系统规划应明确管廊内部管线敷设时的空间位置。
3.1.6综合管廊的系统规划应明确管廊的最小覆土深度、相邻工程管线和地下构筑物的最小水平净距和最小垂直净距。
3.1.7干线综合管廊宜设置在机动车道、道路绿化带下面,其覆土深度应根据管线竖向综合规划、道路施工、行车荷载、当地的冰冻深度、绿化种植等因素综合确定。
3.1.8支线综合管廊宜设置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其埋设深度应根据管线竖向综合规划、当地的冰冻深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3.1.9缆线综合管廊宜设置在人行道下,其埋设深度应根据管线竖向综合规划、当地的冰冻深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2.2综合管廊路径
3.2.1综合管廊平面中心线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不宜从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
3.2.2当综合管廊沿铁路、公路敷设时应与铁路、公路线路平行。
当综合管廊与铁路、公路交叉时宜采用垂直交叉方式布置;
受条件限制,可倾斜交叉布置,其最小交叉角宜水于30度。
3.2.3综合管廊穿越河道时应选择在稳定河段,埋设深度应按不妨碍河道的整治和管廊安全的原则确定。
1、在一至五级航道下面敷设,应在航道底设计高程2m以下;
2、在其他河道下面敷设,应在河底设计高程1m以下;
3、当在灌溉渠道下面敷设,应在渠底设计高程0.5m以下。
3.2.4对于埋深大于建(构)筑物基础的综合管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应按下式计算。
3.2.5
式中
―管线中心至建(构)筑物基础边水平距离(m);
―管线敷设深度(m);
―建(构)筑物基础底砌置深度(m)
―开挖管沟宽度(m)
―土壤内摩擦角(°
)。
3.2.5综合管廊最小转弯半径,应满足综合管廊内各种管线的转弯半径要求。
3.2.6干线、支线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根据地质条件和相邻构筑物性质确定,且不得小于表3.2.7规定的数值。
表3.2.7干线、支线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构筑物的最小间距
施工方法
相邻情况
明挖施工
非开挖施工
管廊与地下构筑物水平间距
不小于1.0m
不小于管廊外径
管廊与地下管线水平间距
管廊与地下管线交叉穿越间距
3.2.7综合管廊的监控中心与综合管廊之间应设置直接的联络通道,通道的净尺寸应满足管理人员的日常检修特性要求。
3.2.8干线、支线综合管廊应设置人员逃生安全孔,安全孔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沿管廊纵长不应少于2个。
采用明挖施工的管廊安全孔间距不宜大于200m;
非开挖施工的安全孔间距应根据管廊地形条件、埋深、通风、消防等综合确定。
2、安全孔盖板应使管廊管理人员在内部使用时易于开启,外部非专业人员难以开启。
3、安全孔内径净直径不得小于700mm。
4、安全孔内应设置爬梯,通向安全门应设置步道或楼梯等设施。
3.2.9综合管廊的投料口应兼顾人员出入功能,投料口最大间距不宜超过
。
投料口净尺寸应满足管线、设备、人员进出的最小允许限界要求。
3.2.10综合管廊的通风口净尺寸应满足通风设备进出的最小允许限界要求。
投料口最大间距不宜超过
3.2.11综合管廊的投料口、通风口等露出地面的构筑物应有防止地面水倒灌的设施。
3.2.12投料口、通风口、安全孔其外观宜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3.2.13综合管廊的管线引出段,应满足管线预留数量、安装敷设作业空间的要求,与之对应的电力和通信工作井的土建工程宜同步实施。
3.2.14综合管廊同其它方式敷设的管线的连接处,应做好防水和防止差异沉降的措施。
3.2.15当综合管廊的纵向斜坡超过10%时,应在人员通道部位设防滑地坪或台阶。
2.3综合管廊容纳的管线
3.3.1电信电缆管线、电力电缆管线、给水管线、热力管线、污雨水排水管线、天然气管线、燃气管线等市政公用管线可纳入综合管廊内。
3.3.2综合管廊内相互无干扰的工程管线可设置在管廊的同一个舱;
相互有干扰的工程管线应分别设在管廊的不同不室。
3.3.3电信电缆管线与高压输电电缆管线必须分开设置;
给水管线与排水管线可在综合管沟一侧布置,排水管线应布置在综合管沟的底部。
3.3.4热力管线、燃气管线不得同电力电缆同舱敷设。
3.3.5燃气管道和其他输送易燃介质管道直接纳入管廊应符合专项技术要求。
2.4综合管廊的标准断面
3.4.1综合管廊的标准断面形式应根据容纳的管线种类、数量、施工方法综合确定。
采用明挖现浇施工时宜采用矩形断面;
采用明挖预制装配施工时宜应采用矩形断面或圆形断面;
采用非开挖技术时宜采用圆形断面。
3.4.2综合管廊标准断面内部净高应根据容纳的关系种类、数量综合确定。
1、干线综合管廊的内部净高不宜小于
2、支线综合管廊的内部净高不宜小于
;
与其他地下构筑物交叉的局部区段的净高,不得小于
当不能满足最小净空要求时,应改为排管连接。
3、缆线综合管廊的内部净高不宜大于小于
3.4.3综合管廊标准断面内部净宽应根据容纳的关系种类、数量、管线运输、安装、维护、检修等要求综合确定。
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内两侧设置支架和管道时,人行通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
当单侧设置支架和管道时,人行通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
3.4.4缆线综合管廊内人行通道的净宽,不宜小于表3.4.4所列值。
表3.4.4缆线综合管廊人行通道净宽(mm)
电缆支架配置方式
缆线综合管廊净深
<
600
600~1000
1000~1400
两侧支架
300
500
700
单侧支架
450
3.4.5综合管廊内人行通道的净宽,尚应满足综合管廊内管道、配件、设备运输净宽的要求。
2.5综合管廊的的电(光)缆敷设
2.5.1.纳入综合管廊内的电(光)缆,无论在垂直和水平转向部位、电(光)缆热伸缩部位以及蛇行弧部位的弯曲半径,不宜小于表3.5.1所规定的弯曲半径。
表3.5.1电(光)缆敷设允许的最小弯曲半径
电(光)缆类型
允许最小转弯半径
单芯
3芯
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
≥66kV
20D
15D
≤35kV
12D
10D
油浸纸绝缘电缆
铝包
30D
铅包
有铠装
无铠装
光缆
注:
D表示电(光)缆外径
2.5.2.电(光)缆的支架层间间距,应满足电(光)缆敷设和固定的要求,且在多根电(光)缆同置于一层支架上时,有更换或增设任意电(光)缆的可能。
支架垂直层间距宜符合表3.3.2所列数值。
表3.5.2电(光)缆支架层间垂直距离的允许最小值
电缆电压等级和类型,光缆,敷设特征
普通支架、吊架
(mm)
桥架
控制电缆
120
200
电力电缆明敷
6kV以下
150
250
6~10kV交联聚乙烯
35kV单芯
35kV三芯
350
110~220kV,每层1根以上
330kV、500kV
400
电缆敷设在槽盒中,光缆
h+80
h+100
h表示槽盒外壳高度
2.5.3.电缆支架的最上层布置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最上层支架距综合管廊顶板或梁底的净距允许最小值,应满足电缆引接至上侧的柜盘时的允许弯曲半径要求,且不宜小于表3.5.2所列数值再加80~150mm的和值。
2、最上层支架距其他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300mm;
当无法满足时应设防护板。
2.5.4.最下层支架距底板的最下净距,干线综合管廊和支线综合管廊为100mm;
缆线综合管廊为50mm。
2.5.5.电(光)缆各支持点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宜大于表3.5.5规定。
表3.5.3电(光)缆支架的距离
电缆种类
敷设方式
水平(mm)
竖向(mm)
全塑小截面电(光)缆
1000
中低压电缆
800
1500
35kV及以上的高压电缆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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