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办法前附表范本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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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篇“投标人须知”第11.1款规定
投标文件的格式、内容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格式规定、实质性内容齐全,关键字迹清晰可辨
投标报价
投标文件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监理服务期
符合第一篇“招标公告”第1条规定
其他要求
1投标文件所述标段号与外包封的标段号一致(仅当采用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U盘备份)开标时适用);
②符合招标文件的其他规定;
③采用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时,如出现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经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系统检测出制作投标文件的电脑机器码一致,则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其投标均将被否决。
4.2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1)第二篇“投标人须知”第2.5、2.6、第2.7、第2.8款的要求
(2)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5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资质等级
符合第一篇“招标公告”附录1-1规定
类似业绩
符合第二篇“招标公告”附录1-2规定
主要人员、其他管理与技术人员(如有)
符合第二篇“招标公告”附录1-3规定
设备
符合第二篇“招标公告”附录1-4规定
财务状况
符合第二篇“招标公告”附录1-5规定
履约情况
符合第二篇“招标公告”附录1-6规定
联合体投标(如有)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符合第二篇“投标人须知”第2.2款规定
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6
详细评审标准
(1)
合同条款响应性
符合本篇第6.1款的规定
详细评审标准
(2)
评审条款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技术评审(40分)
监理大纲(或监理方案)和质量安全等措施(20分)
①监理大纲(或监理方案)和质量安全等措施较可行,具有较强针对性,能满足现场施工监理要求,得12~16分;
②监理大纲(或监理方案)和质量安全等措施科学合理,针对性强,保障有力,得16~20分。
对本项目重点、难点分析(15分)
①对本项目重点、难点分析较全面,得9~12分;
②对本项目重点、难点分析全面透彻,把握准确,具有较强针对性,得12~15分。
对本项目的建议(5分)
①对本项目提出了相关建议,且建议较可行,得3~4分;
②对本项目的建议分析全面,可操作性强,得4~5分。
商务评审(50分)
监理人员及机构设置(30分)
a.满足资格审查人员要求,机构设置较合理的,得18分;
b.总监理工程师在满足资格审查要求的基础上,每增加1项担任新建高速公路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的业绩(不限年限)加1分,本项最多加4分;
c.副总监理工程师在满足资格审查要求的基础上,每增加1项担任新建高速公路项目的副总监理工程师或副驻地监理工程师及以上岗位的业绩(不限年限)加1分,本项最多加4分;
d.中心试验室主任在满足资格审查要求的基础上,每增加1项担任新建高速公路试验检测(或交竣工质量鉴定检测)工作的中心试验室主任或监理试验室主任的业绩(不限年限),加1分,本项最多加2分。
e.安全负责人在满足资格审查要求的基础上,每增加1个担任新建高速公路项目安全负责人业绩的加1分,本项最多加2分。
监理试验检测业绩(5分)
符合本项目资格要求的试验检测单位,每增加1条单个监理标段里程25公里的新建高速公路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业绩的加1分,本项最多加5分。
监理业绩与信誉(15分)
a.满足资格审查要求的,得9分;
b.与资格审查要求相比,每增加1个单个监理标段里程不少于25公里的新建高速公路施工监理(同时涵盖路基、路面、桥梁、交安、绿化工程监理)业绩,加1分,本项最多加4分;
c.2016年被交通运输部列为公路监理企业全国综合信用评价B级的,加1分;
d.2016年被交通运输部列为公路监理企业全国综合信用评价A级的,加1.5分
e.2016年被交通运输部列为公路监理企业全国综合信用评价AA级的加2分。
第二信封
详细评审标准
评审项目
财务评审
初步评审
符合本篇6.4.1项规定
报价文件递交函中的报价与“监理服务费报价汇总表”中监理服务费用合计报价一致;
“监理服务费报价汇总表”中监理服务费用合计报价与报价说明中招标人提供的A格式监理服务费报价表中“附件A监理服务费报价汇总表”中监理服务费用合计报价一致。
交(竣)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的正常监理服务费应不低于监理服务总费用的5%。
算术性修正
符合本篇6.4.2项规定
财务评分(10分)
评标基准价:
通过财务建议书初步评审和算术性修正且投标人投标报价(如有算术性修正则为修正后的投标报价)不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85%的所有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最终的评标基准价。
财务得分计算:
当投标人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满分,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扣0.5分,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扣0.4分,中间值按比例内插,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用公式表示如下:
F1=F-|D1-D|/D*100*E式中:
F1—投标人财务得分;
F—财务得分所占的百分比权重,F=10。
D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D—评标基准价。
若D1≥D,则E=0.5;
若D1<D,则E=0.4。
财务得分最低为0分。
2.14
招标人补充的
其他内容
(1)本项目“其他管理与技术人员、设备”不作为第一信封资格评审标准的内容。
(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投标人资质、业绩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其他原因未通过评审的,则应视为参与了有效竞争,不应理解为明显缺乏竞争性。
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3)本项目评标办法前附表与评标办法正文不一致的,以评标办法前附表内容为准。
备注:
(1)除评标价和履约信誉评分项外,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商务和技术各项因素的评分一般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该因素满分值的60%;
评分低于满分值60%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2)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宜超过10%。
评标办法正文
1.总则
1.1为规范本项目施工监理评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项目招标文件,制订本评标办法。
1.2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1.3评标活动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和投标人串通,不得泄露与评标活动有关的情况,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任何活动。
评标期间投标人不得干扰评标工作,不得采用行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评标。
1.4本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2.评标组织及职责
2.1评标委员会组成
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从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库交通行业子库中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共同组成,人数为7人,其中评标专家5人,招标人代表2人。
评标委员会开始工作之前应由评标委员会推举产生一名主任评标委员,负责协调、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工作。
2.2评标委员会职责
(1)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资格审查;
(2)确定评审需澄清、核实的内容;
(3)进行商务、技术和财务的详细评审;
(4)综合评分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5)建议是否重新招标;
(6)完成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
3.评审程序
3.1评标准备
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工作之前,必须首先认真研读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评标所需的其他重要信息与数据,协助评标委员会了解和熟悉招标项目的如下内容:
(1)招标项目的工程规模、标准和工程特点;
(2)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
(3)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与评标有关的内容。
3.2评审程序
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
(1)初步评审;
(2)资格审查;
(3)详细评审;
(4)投标文件的澄清;
(5)综合评分;
第二信封(报价文件)评审:
(6)财务评审;
(7)推荐中标候选人;
(8)编写评标报告。
4.初步评审
4.1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下一个阶段评审。
通过初步评审的主要条件:
(1)投标人代表参加了第一信封开标会;
(2)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字迹清晰可辨;
(3)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投标单位电子签章并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署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4)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时限和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5)监理服务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6)投标人未以他人名义投标、未与他人串通投标、未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以及未弄虚作假;
(7)与招标人不存在利害关系并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8)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被控股、被管理关系;
(9)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不存在单位负责人均为同一人的情况;
(10)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条件。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其投标将被否决。
4.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2.5、2.6、2.7、2.8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④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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