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卷三考试试题及解析十二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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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C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
(一)》第23条规定:
婚姻法第33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前三项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
本题中,现役军人赵大军的行为属于“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形,故无须征得军人(赵大军)的同意,法院在调解无效后,应准予离婚。
第2题
甲为乙运送三十吨水泥,乙拒不付款,假定应付运输费用为一千元,每吨水泥250元,则()。
应先交货,再追究乙的违约责任
可将全部水泥留置
直接以四吨水泥抵销运费
可留置四吨左右的水泥
D
《担保法》第82条规定:
“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84条规定: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根据上述规定,本题中甲为乙运送水泥,乙不履行支付运费的义务,甲有权留置其所运送的水泥,并以所留置的水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水泥的价款优先受偿,但不得以留置的水泥直接抵销运费。
故本题A、C项不正确。
《担保法》第85条规定:
“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据此,由于本题中甲运送的水泥为可分物,故留置的价值应当相当于乙所欠的运费,即1000元,这是四吨水泥的价值,故甲只可留置四吨左右的水泥。
故本题B项不正确,D项正确。
第3题
为了创造自己的品牌,某内衣专卖店注册了“活得好”商标,该商标的性质属于哪一类商标?
注册商标
名誉商标
销售商标
制造商标
A
《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我国《商标法》中并无名誉商标、销售商标和制造商标的相关规定,因而BCD不应当选。
第4题
甲、乙的下列债权、债务关系中只能由乙主张抵销权的是()。
甲应于2004年8月20日归还乙借款5万元,乙应于2004年8月10日归还甲货款3万元
乙于2001年3月2日向甲借款3万元,约定6月1日归还,但届时,乙并未归还,甲碍于面子,始终未向乙催要,2004年12月6日,甲应归还乙借款2万元
2003年10月6日,甲借给乙10万元,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
2004年3月18日,甲欠乙的贷款8万元已届清偿期限
甲应于2004年10月2日向乙交付价值8万元大米;
乙应于2004年10月2日向乙交付价值8万元的黄豆
B
《合同法》第99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A项乙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可以由甲主张抵销,此时甲放弃其期限利益,但乙不能主张抵销。
B项中,乙对甲的债务于2001年6月7日届满,但至2004年12月6日甲始终未向乙催要,乙亦未表示归还,则表明甲对乙的该项债权已超过消灭时效期间(2年),甲不得主张抵销,但乙可主张抵销。
C项中,依据《合同法》第206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
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甲、乙双方均可行使抵销权。
第100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D项抵销权属合意抵销,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方可抵销。
第5题
李靖、付红、王勇拟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计划注册资本为10万元。
李靖与王勇各出3万元,付红以其评估作价4万元的非专利技术出资。
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即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以申请设立登记。
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注册资本
股东人数
股东出资
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
《公司法》第24条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本题中付红以其非专利技术作价4万元作为其出资份额。
已经达到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的40%,不符合上述规定。
ABD三项符合法律规定。
第6题
A市甲公司委托B市乙商行代销100万斤西瓜,约定每斤价格不得低于0.2元。
西瓜运到乙商行仓库,数日后,B市连降暴雨,乙商行仓库一面大墙倒塌。
虽经乙组织数十人奋力抢救,但仍损失西瓜5万斤,余下的95万斤西瓜,因在长途运输中碰撞受损,又加之雨水浸泡等原因,出现不同程度的腐烂。
而此时B市西瓜价格最高不过0.18元,乙即与甲联系,但始终未联系上。
此时丙公司提出愿意以0.14元价格买下全部西瓜,但要求乙送货至丙公司,而此时,恰逢甲公司车队经过B市,乙即找甲公司车队将西瓜送至丙公司,该车队依B市通价向乙索要运费1000元,乙拒绝。
此时,甲公司得知上述情形即要求乙赔偿损失,问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1000元运费?
无权;
无权
有权
有权;
西瓜损失有两个原因:
一是B市连降暴雨,致使乙仓库大墙倒塌,5万斤西瓜损失,但乙组织数十人进行抢救,已尽善良管理人义务,因此,乙对此不负责任;
二是乙对余下的95万斤西瓜,以低于甲指定价格卖掉,但此时当地西瓜价格下跌,且西瓜已有腐烂,并且乙与甲不能及时取得联系,以0.14元的价格将95万斤西瓜全部卖掉,是合理的处分行为,故甲无权要求乙承担赔偿责任。
乙让甲公司车队将95万斤西瓜送至丙公司,这是乙处理委托事物的行为,由此支付的费用,应由乙公司承担,因此,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依照当地通价支付1000元费用。
第7题
瑞典甲公司为宣传产品发放宣传画册,北京乙服装公司未经许可将画册中的10幅照片用作本公司广告宣告。
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甲公司的作品未在中国境内发表,不受中国法律保护
甲公司的照片未注明版权所有,广告公司可以自由使用
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甲公司的著作权
甲公司的照片拍摄的工程、产品,不属于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法不保护
A项不选.《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或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瑞典与我国都参加了《伯尔尼公约》,故甲公司的作品虽未在我国境内发表,但受中国法律保护。
据此,A项表述错误,不选。
第8题
甲出差到西藏,朋友乙请其代买丝巾一条,甲见丝巾特别漂亮,就给乙多买了一条。
该行为属于()的行为。
没有代理权
有权代理
滥用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以外进行代理。
代理人只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才能被看做是被代理人的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滥用代理权,是指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构成滥用代理权应具备四个要件:
代理人有代理权;
代理人实施违反代理权的行为;
代理人行使代理权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基本行为准则;
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本题中甲的行为构成超越代理权,而不是滥用代理权。
第9题
甲厂引进乙厂的一项专利技术,在投产后发现该项技术实用性很差,即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申请。
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审查后,作出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决定。
乙厂不服,应当()。
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局提出重新复审的申请
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专利局提出重新复审的申请
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法》第46条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10题
下列关于简易程序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
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审结
《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D错误。
根据《民诉意见》第170条之规定,AB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根据《民诉意见》第174条,再审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C亦正确。
第11题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在下列哪些情形中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不予以认可?
某仲裁员私自会见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某仲裁员是对方当事人某一员工的配偶
某仲裁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某仲裁员曾做过对方当事人的法律顾问,现在某一高校任教
见《仲裁法》第34条规定: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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