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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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较大(Ⅲ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功能全面,运转高效。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湘潭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质监局局长、市安监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经委、市公安局(含市消防支队)、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旅游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地方金融证券办、市财政局、市政府新闻办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由市质监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
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决定启动《湘潭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组织事故救护演练和技术比武;
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救援情况;
接受省、国务院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组织、指导和协调。
2.2.2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督查、落实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重大决策的实施;
收集和汇总信息,及时向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
组织事故损害调查和快速评估;
负责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2.3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质监局综合协调和督查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制定防范措施。
市安监局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
市经委负责特种设备企业事故应急救援中的有关协调工作;
协调电力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供电工作。
市公安局(含市消防支队)负责控制和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的事故现场;
参与伤员抢救和人员疏散工作;
负责对事故现场的交通管制;
负责对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市卫生局组织事故医疗救护工作。
市交通局参与、协调公路、水路运输行业特种设备(汽车罐车、车用气瓶、港口起重机械等)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工作。
市建设局制订、实施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的应急救援工作制度;
组织或参与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事故的应急、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参与、协调大型游乐设施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市旅游局参与协调客运索道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监测及处置工作;
对造成的环境污染纠纷进行调处。
市民政局负责及时向上级报告灾情,争取救灾物资,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等工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做好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工作,及时对参保人员进行补偿等工作。
市总工会参与事故调查工作,指导、协调做好遇难、受伤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
市地方金融证券办组织、指导、协调保险机构做好定损理赔工作。
市财政局综合协调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的保障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2.3市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
发生较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时,成立市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工作。
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处置组,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综合协调组市质监局牵头,市相关部门(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参与,组织协调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交通、通信和装备等资源的调配,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抢险救助组市质监局、市消防支队牵头,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参加,查明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及可能继续造成的后果,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警戒保卫组市公安局牵头,负责事故现场安全保卫工作。
医疗救护组市卫生局牵头,负责事故医疗救护工作。
后勤保障组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提供应急救援物资及装备,做好电力、通信设施抢修等工作。
次生灾害防治组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建设、民政、环保、公用事业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门参加,负责次生灾害防治工作。
宣传报道组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质监局、市安监局等参加,负责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
善后工作组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市总工会、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保险机构、事故发生单位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工作。
2.4组织体系框架图
3.预防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市质监局做好全市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3.1.2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收到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后应进行核实与风险分析,并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3.1.3市质监局应建立全市特种设备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并及时更新;
定期完成并公布特种设备领域风险分析及评估报告。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接警
各部门(单位)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
报告内容包括: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类别、伤亡人数、被困人数及危险程度、抢救情况及重大事故隐患。
市、县(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机构)应明确接警机构,公布接警电话。
任何公民和组织均可直接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
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警电话:
8553675、8553668。
3.2.2处警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后,应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向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全市统一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信息网络体系,实现特种设备企业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信息共享,确保应急救援行动准确、高效。
3.3.2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与县(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和省安监局、省质监局事故报警系统的联系,各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值班电话和值班人员手机确保24小时畅通。
3.3.3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建立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技术专家组,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级别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一般(Ⅳ级):
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事故。
较大(Ⅲ级):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的事故。
重大(Ⅱ级):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000人以上、50000人以下的事故。
特别重大(Ⅰ级):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2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0000人以上的事故。
4.2应急响应行动
4.2.1分级响应
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Ⅳ级):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生Ⅳ级事故时,县(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必要时,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予以技术指导。
较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Ⅲ级):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生Ⅲ级事故时,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必要时,请求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予以技术指导。
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Ⅱ级)、特别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Ⅰ级):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生Ⅱ级以上事故时,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接到报警后应进行核实与分析,并启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同时立即上报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请求启动湖南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必要时,请求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向国务院申请启动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接受省、国务院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具体落实应急救援措施。
4.2.2救援程序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开展现场自救,同时报告县(市)及以上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
县(市)、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级别启动相关预案,并立即成立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开展救援工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实施救援行动。
4.3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市、县(市)人民政府的信息传输利用现有政府间信息传输渠道进行。
各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配置电话同步录音装置、传真机、电脑、互联网终端,确保准确接收信息。
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建立通讯联系,满足信息传输需要。
各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信息及时接收。
4.3.2信息报送和处理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质监等部门,最迟不超过1小时;
特殊情况下,可直接报告上一级质监等部门。
各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详细了解事故情况,评估等级,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
4.3.3现场采集信息
市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到达事故现场后,应迅速收集现场信息,上报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4指挥和协调
市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提出救援方案;
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次生灾害,提出防范措施和相关建议;
协调事发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4.5应急处置
4.5.1特种设备事故单位是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事故发生后,应迅速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或充分利用社会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4.5.2特种设备事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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