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江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设计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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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广告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发[1987]94号)
4、《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局工商广字[2004]第18号)
5、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
6、《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7年)
7、《四川省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8、《四川省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
9、《中江县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
10、《中江县城市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标识设置管理办法》(2011年)
11、其它城市户外广告管理相关规定与设置技术规范
第四条规划原则
1、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原则
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建设的依据,户外广告的设置布局格遵照总体规划有关城市市容与景观规划的规定。
2、满足人的需求,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户外广告绝大部分是经济利益驱使的商业活动,户外广告的设置与管理指引应当从公众利益出发,并协调好个体经济利益与公众社会的关系。
3、突出地方特色原则
中江是英雄黄继光的故乡,有深厚的红色文化底蕴和地方特色,户外广告做为城市面貌的一个窗口,应突出地方的特色,弘扬地方文化。
4、重视美学设计,维护整体城市景观的原则
山体、水体、建筑、绿化等构成了第一层次的城市轮廓线,而户外广告等附加物则形成第二层次的轮廓线。
户外广告设计应协调好两个层次之间的关系,使广告在城市景观中处以协从和地位,促进并维护整体城市景观环境。
5、因地制宜、分区管理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城市各地段的环境气氛和景观方面要求的差异,在设置户外广告时应区别对待;
对于构成城市景观的特定景区景点,户外广告的设置应严格控制。
6、安全性原则
户外广告设置应不得影响公共交通、公共安全;
不得影响市政公用设施的使用和市民日常生活。
凡设置户外广告,经营方均应参照相关的设置技术标准进行规范性设计和制作。
在设置大型广告之前,对高空作业人员应购买相匹配的户外广告保险;
在安装过程中和结构完成时,应有户外广告工程监理认证和验收。
户外广告媒体应由发布单位定期保养维护,并向有关部门提供第三方监测报告。
7、可操作性原则
本规划将本着“规划先行”的原则。
专项规划总体方案按“面线点”程序进行,具体实施方案则按“点线面”程序进行,完成核心节点户外广告的设置设计,达到带动相关路段户外广告的整治,最终改观整个规划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面貌的目的。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对户外广告资源要“合理有偿使用”。
城市户外广告所占用的空间是城市公共空间资源,应由政府统一领导使用,应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统一对外招商、拍卖。
第五条
规划指导思想
1、户外广告的设置应遵循城市总体规划部署,根据城市设计原理和城市景观要求进行科学、合理的布局。
使之既能促进城市商业活动的繁荣和多样化,又能点缀美化市容市貌,促进城市整体景观环境的提升。
2、户外广告按其目的性划分为公益服务性广告(非营利型)和商业服务性广告(营利型),其设置应既重视营利型的商业服务性广告,也应做好非营利型的公益服务性广告,这对于城市特征和城市特色较为突出的中江英雄故乡的山水田园城市尤为必要。
规划应尽可能地增加公益服务性广告,以宣传中江城市优秀的英雄文化品质,展示城市的传统风情。
3、户外广告应重视艺术性与安全性,以生动的标志造型和书面、简明的文案,传达广告信息,以优质材料和精良的工艺制作优美而安全的图件,一些大型显眼的广告更强调美感和灯光效果设计,做到白昼同辉,为名城增色。
第六条规划理念
本规划的规划理念可以概括为:
一个核心目标、两个注重、三个结合和四大户外广告媒体。
1、一个核心目标
本规划的核心目标是展示中江“英雄故乡、和谐中江”的城市形象。
突出区域特色,改善人居环境,形成户外广告与经济、社会发展的互动,促进户外广告健康、有序、协调发展。
通过规划控制,
使中江县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两个注重
两个注重是指:
主城区范围内现有建筑物户外广告和道路户外广告应注重整治和提升;
新建建筑物户外广告和新建道路户外广告应注重设置管理工作“前置”,加强引导、严格规范。
3、三个结合
三个结合是指: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店招店牌设置规划相结合;
现状整治和资源开发相结合以及规划控制(通则与导则)和规划设计相结合。
4、四大户外广告媒体
对高炮广告、显示屏广告、楼(屋)顶广告“定点设置”、“规范管理”;
明确不同种类店招店牌的设置原则和具体要求。
店招店牌根据城市管理部门日常工作的重心和主要工作内容,将店招店牌设置规划单章列出,明确店招店牌设置的原则要求和不同类型店招店牌设置的技术规范。
第七条规划期限
本规划的期限为2013年----2030年,近期规划2013年----2020年。
第八条规划范围
中江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以中江县城区凯江镇、南华镇和南渡镇为主体,用地规模17.95平方公里,人口规模23万人。
(二)户外广告设置布局及分区
第九条
依据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分区、用地性质、道路等级等,分析各类区域对环境的不同要求,明确各区域与户外广告的关系,采用面线点规划对户外广告由鼓励到限制,分为四类区域(集中展示、一般展示、一般控制、严格控制)进行规划控制。
1、集中展示
(一)集中展示区
主要包括以下区域:
(1)商业中心区
老城商贸中心区——朝阳中路、人民东路、中市街、上南街、玄武西路等围合区域;
新区商业中心区——浩森大道、仿古街、东江右路、北塔街所围合的区域;
(2)商业次中心区
一环路两侧魁山路段两块商业区;
玄武公园东侧,一环路两侧,玄武路路段为何区域;
(3)商业步行街区
伍城北路、伍城中路、伍城南路沿线商业步行街;
北塔街、外北街、大北街、中市街、上南街沿线商业步行街。
(二)集中展示路段
主要包括一环路北段、浩森大道、一环路东段、继光大道东段、继光大道西段、玄武西路、玄武东路、北塔东路、象山大道、朝阳北路、朝阳中路、凯通路。
(三)集中展示点
本次规划范围内包括商业集中区中各区块间的道路节点。
2、一般展示
(一)一般展示区
一般展示区主要分布在凯丰路沿街商业用地、北塔西路沿街商业区、象山大道沿街商业区、伍城北路沿街商业区、大北街、中市街、上南街沿线商业区等区域
(二)一般展示路段
包括北塔东街、北塔东路、伍城路、北塔街、外北街、中市街、大北街、上南街、凯丰路、荷花北街、人民东路、人民西路、南华大道、杏花大道等。
(三)一般展示节点
主要包括二环路与菊花大道、继光大道西段、凯江大道东段等主干道交汇处、一环路与城市主干道交汇处。
3、一般控制
(一)一般控制区
主要指城市工业区、居住区、文教、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城市历史地段、景观控制区以及其他非以上三类分区的地段。
(二)一般控制路段
主要指凯江东路、一环路南段、象山北路等。
(三)一般控制点
主要指凯江六桥、东江四桥、魁山公园入口、玄武公园入口等处。
4、严格控制
(一)严格控制区
包括国家机关、市政单位,如东江镇政府、中江县人民政府、中江县人民法院等;
文物单位,如继光纪念馆等;
风景名胜区及核心景观带,如白塔寺、南塔寺等;
城市广场、公园和大型公共绿地,如白塔公园、魁山公园、玄武公园、南塔公园松山公园等;
教育用地,涉及中江县各小学、中学等,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禁止设置的区域。
(二)严格控制路段
主要指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小于20米的生活性道路,此类路段设置户外广告将影响城市道路的使用,影响城市交通。
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适当设置一些小型公益广告或临时广告。
(三)户外广告设置要求
第十条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通则
1、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总体要求
(一)道路路口范围设置的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应保证车辆、行人通行及交通参与者的安全视距,不得对道路使用者的通行产生影响;
(二)沿道路两侧设置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的,广告设施在地面上靠近道路的垂直投影点与道路间的距离应当大于广告设施的总高度;
(三)在人行道上设置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应保持不少于3米的人行道宽度;
设置悬挂式广告设施的牌面下端距地面高度应不小于2.4米;
(四)地铁通风亭1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
(五)设置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损害城市园林绿化设施以及影响城市园林绿化景观;
(六)同一路段原则上只应设置一种款式和规格的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
2、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间距
(一)广告设施100平方米以上的设置间距应大于800米;
(二)广告设施3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的设置间距应当大于400米;
(三)广告设施5平方米至30平方米的设置间距应当大于200米;
(四)广告设施5平方米以下的设置间距应当大于100米。
3、单立柱T型广告设施(高炮广告)的设置
(一)城市快速内环以内不得设置;
(二)户外广告设施边缘(广告牌面)滴水线,高速公路应当以隔离栅外缘起不小于30米,互通立交、特大型桥梁自隔离栅外缘起应不小于50米。
没有隔离栅的,从公路用地外缘起算。
与其他等级道路交汇的,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即广告牌面边缘滴水线距道路两侧边沟外缘起,国道不小于20米,省道不小于15米、县道不小于10米,乡道不小于5米;
(三)单立柱T型广告设施(高炮广告)牌面外缘不得侵入人行道,离建筑物不得小于倒伏距离;
(四)单立柱T型广告设施(高炮广告)可以采用两面体或三面体结构,支柱可以采用单柱式或多柱式,单柱式柱体直径应≥1米,柱体颜色宜采用银灰色;
(五)单立柱T型广告设施(高炮广告)应由具备建筑结构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图纸应盖有设计单位印章;
单立柱T型广告设施(高炮广告)结构设计应符合相应的技术规范;
(六)单立柱T型广告设施(高炮广告)设计最大使用年限不得超过15年。
4、落地式大型牌面广告设施的设置
(一)单体广告(广告牌面)高度不得大于6米,长度不得大于18米;
整体广告不宜超过三联;
(二)广告设施支架不得裸露,设施设计新颖,造型美观,制作精良,体现户外广告的景观化要求;
(三)户外广告设施结构设计应符合相应的技术规范,并应具备完善的夜间照明设施;
(四)施工工地围挡需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广告牌总长度不得超过沿街基地边长的2/3,其余部分应当按同等高度设置实体围护;
每块广告牌规格宜按2∶1的比例设置。
5、下列情形不得设置全彩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
(一)画面朝向道路来车方向且与道路垂直,妨碍城市道路和公路上行车安全、影响道路畅通;
(二)市区快速路两侧50米可视范围内,其它道路20米可视范围内,市区主要街道路口100米范围内;
(三)形成光污染、噪声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6、人行道灯箱广告设施的设置
在人行道内设置灯箱户外广告设施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牌面的垂直投影不得超出路牙;
(二)柱脚的设置与树木、杆线等齐平,与各类设施(除行道树)的距离不少于3米;
(三)人行道灯箱广告设施相互间距应当不少于6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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