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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制度层面的所有权与社会传统文化的冲突,是俄罗斯土地制度面临困境的主要根源,也是俄罗斯转型期经济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本文旨在探讨俄罗斯土地私有化传统,分析影响土地私有化改革的文化因素,以期对俄罗斯走出转型期的经济困境和中国面临的土地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
一 近现代俄罗斯土地私有化改革的理想目标与现实状况
近现代俄罗斯历史上两次重要的土地私有化改革运动在俄罗斯土地制度变迁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一次是1905年的斯托雷平的土地私有化改革,一次是20世纪90年代俄罗斯整个私有化运动中的土地私有化改革。
这两次土地私有化改革的时代背景截然不同,但却有着基本相同的命运:
在国家因素的主导下,俄罗斯的土地私有化改革的理想目标与现实状况,总是存在背离状态,无法实现改革的预期效果。
(一)实施效果与预期目标的背离。
从1905年开始,俄罗斯的社会转型在体制性改革的牵动下,进行着带有“惊险一越”的冒险性质的跨社会系统的变迁[1]。
1905年是俄罗斯社会转型的转折点,俄罗斯在内忧外困的情况下开始了从绝对专制向有限君主立宪体制的转变。
此时俄罗斯的工人运动进入低潮,俄罗斯的农村、农民、农业面临严重问题,土地问题成为矛盾的焦点,农民以暴动的方式表达了对土地的渴望,即便是当时的土地贵族也对这种土地制度非常不满[2]。
按照俄罗斯人的习惯,一项重要的进程总是从最根本、最重要甚至最困难的地方着手[3]。
俄罗斯拉开了斯托雷平改革的序幕。
斯托雷平改革的基点十分简单,即把村社集体土地和土地宗法制占有,转为个体农业私有土地,改革是土地资本主义私有化,这是土地私有化的改革[4]。
列宁指出:
斯托雷平改革“是很彻底的,因为它是在彻底摧毁俄国的旧村社和旧土地制度”,“贯穿着纯粹资产阶级的精神”。
这次土地私有化运动把农民从温暖的村社集体抛向了市场经济的汪洋大海,但此时由于农民资本主义私有财产观念尚未培育起来,无法与土地私有化的进程相吻合,反而自发抵制斯托雷平摧毁村社的改革,斯托雷平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虽然这次改革破坏了传统的村社土地公有制,加速了农村资产阶级的形成,促进了俄罗斯资本主义农业经济的发展,造就了俄罗斯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小农群体。
但是,斯托雷平的改革没有达到摧毁村社的目的,仍有87·
5%的农民在村社中生活。
广大中小农势单力薄,不愿脱离村社成为无产者[5]。
因为斯托雷平改革使农民摆脱了村社制度的人身束缚,也丧失了这种束缚带来的基本生存保障,大多数贫苦农民除了自由之外,一无所有。
“社会转型使统一的人的存在状态,分为生活世界与理念世界。
对于俄罗斯人来说,理念世界的自由是毫无用处的,生活世界的贫困是最大的烦恼。
如果让农民选择,他宁愿不要理念世界的自由,也要生活世界的丰衣足食。
”[6]
俄罗斯第二次土地私有化改革始于1990年的《土地基本法》的颁布。
该法从国家所有权效益问题出发,第一次提出了非国有化性质的土地“终身占有权”概念,并允许土地租赁[7]。
1991年俄罗斯颁布了《土地法典》,正式开始了土地私有化的改革,这次改革相继取消了国家对土地的垄断,把收归国有的土地发还给农业生产者,将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的土地分成份额,大部分无偿转给农民,实现土地股份和土地的私有权。
该法规定可以在原来国有农场的基础上建立集体企业和股份制集团。
叶利钦发布的《关于土地改革的紧急措施》总统令进一步规定了实施土地私有化的措施:
(1)要求所有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必须在1992年3月1日做出决定向土地私有制、集体股份制和其他所有制转化;
(2)所有农庄庄员和职工免费取得一份土地,对自愿退出集体农庄的庄员和职工也有权免费获得一份土地;
(3)允许有条件买卖土地……1993年的《分配地块的补充措施》规定土地在重新登记时,以前被无偿授予使用土地的农户不但有权依法获得该地块的所有权,而且有权依自己的意愿购买剩下的地块为私人所有,这实际上承认了土地的自由买卖[8]。
1993年12月俄罗斯通过的新宪法明确规定:
在俄罗斯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可以成为私人、国家、地方和其他所有形式的财产。
这意味着私人土地所有权在俄罗斯最终得到国家根本法的确认;
1994年《俄罗斯民法典》将土地及土地所有权的他物权做了私法性质的规定,俄罗斯土地私有制度在立法上得以确立。
但是这次俄罗斯土地私有化改革依然未能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大多数农民宁愿呆在集体农庄或国营农场,因为这样生活有保障,能够避免个人经营的风险。
改革最初几年俄罗斯整个农业陷入困境,很多农民将土地交回,俄罗斯遭受了历史上最艰难的时期,俄罗斯的土地改革和土地立法一度进入停滞期。
1999年俄罗斯进入普京时期,政局日趋稳定,经济出现增长,为土地私有化的实现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2001年10月新《俄罗斯土地法》经过多年的激烈争论得以出台,首次允许耕地以外的土地进入流通,2002年6月出台了《农用土地流通法》,明确了包括农用土地在内的土地私有化原则及土地买卖的程序,这两部法律最终确立了俄罗斯土地私有权和土地流通制度。
根据经济学理论,离了市场交易,界定产权本身不能具有独立的经济意义,界定产权是为了市场交易,同时只有在市场交易中,产权才能够得到清楚和明确的界定[9]。
虽然制度层面上的俄罗斯土地私有制度已经确立,但是俄罗斯的农业发展状况表明,俄罗斯土地私有化成果的显现不仅需要时间,而且更需要文化的支持和农村商品经济观念的最终确立。
现代俄罗斯土地私有化运动表明:
社会变迁到什么程度根本不取决于几个精英人物的理想,也不取决于社会理应变成什么样子,而是取决于这个社会大多数人的状况[10]。
近现代俄罗斯两次大规模的土地私有化运动都未能实现预期目标———发展农业资本主义,反而遭到来自利益者的阻力,主要原因在于忽略了土地文化传统,缺少对改革进程和结果的明确构想,也缺少对缺陷体制和缺陷环境的科学分析,具有极大的盲目性。
(二)国家在改革中的主导地位。
无论是斯托雷平改革还是俄罗斯私有化进程中的土地私有化运动都是“自上而下”的改革。
这种改革意味着社会自身无力发起必要的变革。
在一个专制统治下毫无生气的社会只能把改革的主动权让给国家。
由国家通过行政权力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进行设计和改革。
但是土地所有权制度涉及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尤其土地私有化问题是与社会民众的利益密切相关的,直接的政治手段或者公法手段调整往往由于得不到公众的支持而陷入困境。
在俄罗斯改革者的目标蓝图上,土地制度变迁是社会制度变迁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型政治体制改革过程中,作为与西方民主宪政模式相匹配的土地私有化模式,只是社会变革的一个方面,按照西方市场经济下的土地管理模式在俄罗斯社会确立并运作,是改革者的效果目标;
而社会民众的效果目标在于从制度变革中获得实惠,改变生存环境,提高生活质量。
如果与社会民众这一目标吻合的改革则意味着改革设计目标的实然和应然的统一,必将得到良好的社会回应;
如果与社会公众这一直接而功利的目标相悖,则意味着改革设计目标实然与应然的脱节,意味着这种改革与社会文化传统的背离。
诚然,任何改革都是对传统的发展与超越,但是这种发展与超越又必须立足于传统,否则变革的结果将与预期目标大相径庭或者表现出变革过程的漫长与曲折。
俄罗斯社会既是社会变迁的载体,同时也是社会变迁的结果。
因此俄罗斯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变迁必须立足于俄罗斯社会的土地制度的传统,充分分析土地公有和村社制度传统在土地所有权变迁中的影响,逐步建立与俄罗斯社会和俄罗斯商品经济制度相匹配的所有权制度。
俄罗斯两次土地私有化过程中面临的阻力,尤其是来自改革者所认为的既得利益者的阻力,彻底打破了单纯的制度移植者和蓝图设计者的梦想。
这种没有充分立足俄罗斯社会的传统文化的土地制度设计,无法与俄罗斯社会相融,最后的结果是使国家陷入更加艰难的境地。
俄罗斯传统中的集体精神,俄罗斯东正教中对财富和暴利的谴责,俄罗斯人重精神利益的价值定位,都使土地私有化制度举步维艰。
二 影响俄罗斯土地私有化改革的文化因素
土地所有权制度是与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制度和文化传统密切相关的,当社会经济制度发生重大改变时,必然涉及土地制度的改变,但是俄罗斯的两次重大的社会转型———1917年的十月革命,从封建的沙皇俄国到社会主义的联邦国家;
1991年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联邦国家到全面实行私有化的俄罗斯联邦国家,是从封建主义到社会主义、从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和一党专政的体制向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体制转换,这两种转型都是对社会影响较大的中断性的异体转型,必然对原有的社会结构的分层化、文化发展乃至人的精神世界产生巨大冲击,这种状态下的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确立与实施,必然要经历一个充满矛盾曲折的磨合过程。
(一)俄罗斯的土地公有的文化传统与土地私有化立法的背离
在社会制度变迁过程中,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都是可以有条件移植的,而任何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都根植于一定的社会文化传统,社会文化传统却具有不可移植性。
因此法律和制度的移植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要考虑到法律和制度的本身价值,还必须考虑到法律和制度的依存环境,也就是移植国和植入国的文化传统。
任何制度都需要配套的社会文化环境,而文化的发展又有自身的发展规律,原有的文化传统在异质的社会变迁中必然在制度层面隐退,它也仅仅是在制度层面上隐退,在其他层面的社会环境中它依然存在,并深深影响着新制度功能的实现,而与新制度相配套的社会文化环境无法移植过来又无法随着新制度的移植短期内在植入国构建。
因此,在社会变迁过程中每一项新的制度的构建必须尽可能考虑到与传统文化环境的融合,否则如果制度与制度的文化环境长期处于背离状态,制度将被架空,根本无法发挥作用,社会秩序也无法安定下来,无法形成人与社会的和谐。
村社制度是俄罗斯社会最基本的传统因素之一,与村社制度相伴的土地公有的文化传统历时千余年,这种村社制度在俄罗斯历史上只存在短期的制度层面上的中断,十月革命后俄国一方面打倒了沙皇与地主,表现了强烈的“反传统”色彩,另一方面却又复活并强化了公社世界,消灭了独立农民,体现着一种“超传统”的方向[11]。
实质上俄罗斯社会的土地制度长期处于封建土地公有制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模式之下,这就意味着在从沙皇俄国到苏维埃联邦国家的变迁中,土地所有权制度并未发生本质的改变和中断。
因而1991年苏维埃联邦国家向俄罗斯联邦国家的转变过程中的土地私有化是俄罗斯历史上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第一次重大改变。
虽然俄罗斯目前国家作为唯一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模式在制度层面上已经被打破。
但是在俄罗斯社会并未形成土地私有化的环境,这种自上而下的变革,既缺乏理论准备和制度设计,更缺乏文化传统的支撑。
俄罗斯大部分土地由集体农庄经营转到个人或法人经营,但是俄罗斯缺乏这样的有土地经营能力和信心的主体,很多农场主因经营不善又免费将自己所有的土地返还给国家,“这是俄罗斯土地私有化的一个逆向过程”[12]。
因为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农民暂时无法从私有化中获得最大利益,这是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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