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合同法考试复习要点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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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要约的失效:
指要约丧失了法律上的拘束力,因而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具有拘束作用。
9、承诺:
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10、招标:
指招标人通过采取符合法定要求的根号标通知或公告,公开地向特定的数人或不特定的公众发出的投标邀请。
11、投标: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出报价的行为。
12、先合同义务:
指当事人为缔结合同而进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
13、后合同义务:
指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为了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关系消灭时的各种善后事宜,所就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14、提示性的合同条款:
指为了给当事人起示范作用,从而使合同尽可能完备的条款。
15、欺诈:
指故意把不真实的情况当作真实情况来表示,旨在使他人发生错误,并迎合自己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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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代位权:
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18、合同权利的转让:
指合同的权利人的合同权利由第三承受,即第三人参与债的法律关系而成为新的合同权利人。
19、合同义务的转移:
指第三人为承担债务而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协议。
20、免责的合同义务转移:
指由第三人即承担人代替债务人承担其全部债务,原债务人即脱离了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承担人就成为了新的债务人。
21、并存的合同义务转移:
指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而依然是债务人。
22、合同终止:
指合同的内容客观上不复存在,它已不须再履行或无法再履行,而合同的移转只是合同主体的变化,它仍须履行,也可能履行。
23、履行延迟:
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形。
24、履行拒绝:
指当事人能为履行而违法的不为履行。
25、不完全履行:
指当事人一方虽为履行,但没按合同债务内容履行。
26、权利瑕疵担保:
指出卖人保证第三人不能就买卖的标的物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
27、分期付款买卖:
指买受人应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买卖。
28、附义务的赠与:
指受赠人在接受财产时应履行一定附随义务,否则赠与人可以请求其履行或撤销赠与合同。
29、转包:
指承包人在承包建设工程以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
30、分包:
是总承包人或者分项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31、多式联运合同:
是托运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订立的货物运输合同。
32、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3、合同法:
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4、诺成合同:
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35、实践合同:
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36、格式合同:
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37、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38、要约:
要约在国际商贸实践中亦称为发盘或出盘,在商业活动中有时也叫发价、出价或报价。
它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9、要约邀请:
又称为要约引诱,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40、要约的撤回:
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41、承诺迟延:
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42、承诺撤回:
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43、拍卖:
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44、拍定:
指点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45、强制缔约:
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
46、附合缔约:
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47、缔约过失责任:
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48、附条件合同:
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49、附期限合同:
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50、合同无效:
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51、可撤销的合同:
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思,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52、效力未定合同:
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因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认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53、表见代理:
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54、合同的履行:
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55、全面履行原则:
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56、协助履行原则:
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合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57、同时履行抗辩权:
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58、不安抗辩权:
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侍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59、先履行抗辩权:
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60、撤销权:
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示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61、合同的变更:
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62、合同的转让:
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63、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
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新的当事人。
64、合同承受:
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
65、解除权:
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
66、清偿:
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
67、提存:
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种方式即为提存。
68、混同:
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69、抵销:
又称充抵,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70、免除:
是债权人以债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71、赔偿损失:
法律制度中规定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直接损失是指当事人因对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这些损失由合同的条款事先规定,或根据当事人违约的事实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
72、全部违约:
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没有履约),或者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错误履约),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
73、部分违约:
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
74、预期违约:
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75、违约归责原则:
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则,违约简言之就是不履行合同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自然会给相对人造成一定损失,所以人们认为应当由不履行合同方承担相对人的损失,后来国家确认了人们对不履行合同承担对方损失的认识,并上升为法律,逐步形成违约责任法律制度。
76、违约责任;
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义务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个责任的大小和范围关系到能否正确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确定违约责任的范围是对合同正确履行的保护,也是对合同约定权利义务的一种保障。
77、不可抗力:
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合同义务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
78、侵权责任:
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该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内容,一般以金钱为对价补偿受害方损失的利益。
79、法律责任竞合:
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80、法律管辖竞合:
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凡出现有其他特别法规范可以调整合同法律关系时,《合同法》暂居幕后,让其他的法律法规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其他的法律法规调整乏力时,才适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或其基本原则。
81、合同解释:
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法律制度。
82、买卖合同:
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卖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83、标的物: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84、样品买卖:
指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
85、试用买卖:
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
86、易货交易:
指当事人约定双方相互交换金钱以外的财产权的协议,又称以物易物合同、以货换货合同、互易合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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