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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股东代表可以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代表大会,代理人应当向本行提交股东代表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代表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代表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姓名;
二是否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代表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代表大会议程的每一事项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
如果股东代表不作具体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七条股东代表大会于会议召开30日前书面通知各股东代表。
股东代表大会的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全体股东代表有权出席股东代表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行股东;
四股东代表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代表大会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临时股东代表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八条股东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一审议通过股东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二审议批准本行的发展规划,决定本行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三选举(更换)董事和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和监事的报酬;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六对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本行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制定和修改本行章程;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股东代表大会年会还应当将下列事项列入审议范围:
一通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的监管意见及本行执行整改情况;
二报告董事会对董事、独立董事的评价结果;
三报告监事会对监事的评价结果。
第十条会议程序一提交大会工作报告或议案;
二出席会议代表讨论或发表意见;
三对所提议案进行表决;
四形成会议决议;
五董事签名。
第十一条股东代表大会一般采取不记名方式进行举手或投票表决,对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决议应实行记名投票表决,本行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应实行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公布。
第十二条股东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含代理人)所持投票权的半数通过。
股东代表大会对增加或减少本行注册资本金、修改本行章程、本行的合并、分立及解散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含代理人)所持投票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股东代表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代表不应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关联股东代表可以自行回避,也可以由任何其他参加股东代表大会代表提出回避请求。
第十四条股东代表有权向本行股东代表大会提出提案,股东代表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本行经营范围和股东代表大会职责范围;
二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十五条股东代表大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代表大会的股东代表人数;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股东代表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其他章程规定应记载的内容。
股东代表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本行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永久保存。
第十六条股东代表大会实行律师见证制度,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代表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本行章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代表大会提出新议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代表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本行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行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股东代表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应在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以下资料作为股东代表大会档案管理:
一股东名册;
二股东代表大会会议记录;
三股东代表授权委托书;
四律师意见书;
五本行中期和年度财务报告;
六股东代表大会有关决议;
七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代表大会保管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本议事规则由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议事规则经农村合作银行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条为保证董事会议事程序规范化、决策民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农村合作银行章程》、有关规定,为保证董事会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到位,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是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独立董事提议时四监事会提议时五行长提议时。
第五条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下发与会议议题相关文件文本。
临时董事会议召开3日前以电话、传真或其它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六条董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出席会议的受托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七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对不履行职责或不能履行职责的董事,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董事会应通知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非董事行长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代表大会,并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三决定本行的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和入股及投资方案;
四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五制订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决定本行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分支机构设置;
七制订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聘任或解聘本行行长,根据行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行副行长、信贷、财务和审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九批准聘任或解聘支行行长;
十审议批准本行重大贷款、重大投资、重大关联交易、重大财务事项、重大资产处置方案等;
(十一)拟订本行分立、合并、解散的方案;
(十二)制订本行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本行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或股东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利润分配方案、重大贷款、重大投资、重大财务事项、重大资产处置方案、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事项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董事会会议程序一提交议案;
二出席会议董事充分发表意见;
三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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