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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技术与其掌握者的关系
第四章订立技术入股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一、明确技术入股合同各方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技术入股各方根据公司法享有的权利
2.技术入股各方根据公司法应履行的义务
二、明确约定技术入股的方式
1.技术入股是否适用公司法关于“出资不得抽回”的规定
2.签订技术入股合同应明确是以技术的所有权还是使用权入股
3.以技术的使用权入股能否适用技术许可使用的三种方式
4.接受技术入股的企业能否将入股技术许可他方使用或转让给他方
三、明确约定技术资料的交接和权利证书的移交
1.技术入股应提交的技术资料
2.技术入股应移交的权利证书和有关法律文件
四、明确约定技术入股方的技术培训和指导义务
五、明确约定入股技术后续改进成果的权属
六、明确约定技术入股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1.实施入股技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
2.专利技术入股后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责任
3.以技术秘密入股后技术秘密被公开的责任
七、明确约定技术入股各方的保密责任
1.技术入股合同各方应明确规定保密义务
2.企业如何订立保密合同
3.企业如何订立竞业限制合同
4.企业如何加强保密管理
5.现有法律法规及政策对技术秘密的有关规定
八、订立技术入股合同的格式及主要条款
九、订立技术入股合同应考虑的因素
第一章技术的财产权特性及入股引发的法律关系
技术入股是以技术成果作为财产作价后,以出资入股的形式与其他形式的财产(如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等)相组合,按法定程序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经营行为。
目前,技术入股已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普遍采用的一种出资方式和组织形式,对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企业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以及保护技术拥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调动生产单位、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以技术入股成立股份制企业,将技术出资方和其他出资方的利益和风险捆在一起,共同开发、生产、销售技术产品,按所持股份分配利益,同时共同承担风险,这样能够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和积极性,进行同舟共济的合作。
一方面,作为出资方的生产单位和其他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会主动加强内部的经营管理和市场营销,积极配合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早日进入市场,争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另一方面,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作为技术入股的股东,把其技术成果转化为产品,解决了其预期的利益收入,明确了今后的获利预期,也会尽力将技术成果开发为生产技术,并及时了解企业在产品开发、市场开发等方面的信息,进一步对产品技术进行改进和创新,保持产品有长期的市场生命力。
2.有利于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所需要的资源组合
科技成果要实现产业化会受到多方面条件的制约,例如资金、技术、生产、经营管理、营销等诸多因素。
而采用股份制的形式,能够将上述资源的所有者或持有者——生产企业、金融机构、科研单位、销售网点、甚至个人等多个主体手中不同的经济资源组合起来,共同支持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这样可以顺利地将科研、开发、生产和销售组成一个紧密的连锁链条和一个自我良性循环的系统,从而加速科研成果产业化的进程。
3.有利于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股份制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削弱甚至消除了政府对企业的行政干预,使企业在本质上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这样,企业才能以自主意志面向市场,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中产生强烈的依靠科技进步求发展的动力,从而促进科技与企业的结合。
股份制企业为保证股东利益,有较强的自律意识,强化企业内部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以技术入股成立股份制企业,顺应了现代企业产权明晰化的改革趋势,有利于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4.有利于保护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的合法利益
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的无形资产形式参股,享有企业全部资产的一部分所有权,科技成果转变为企业财产所有权的形式,实际上就实现了科技成果的价值,技术持有人按技术所占股份额分得红利。
同时,技术入股还体现了对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的智力劳动成果的重视,能够充分发挥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实保护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的合法利益。
5.实现科技成果价值从资产形式向资本形式转化
技术持有者以技术投资入股组建股份制企业,股东可以将其所持有的股份依法转让,从而实现科技成果价值从资产形式向现实资本形式转化,形成资本市场。
通过资本市场,各种投资者可以自由进入或退出对某一技术的投资,在资本市场上实现投资回报。
可以说,技术入股为风险投资机制创造了良好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出台,为我国技术入股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4条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同时,该法第25条又规定: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这里,工业产权主要是指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技术成果(以下简称专利技术)和授予商标权的商标;
非专利技术是指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成果。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技术成果的拥有者可以通过签订出资协议,以技术向公司出资,在对有关专利技术、技术秘密进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将技术折算为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从而享有股东的权益。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也为规范我国技术入股行为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深圳、上海、江苏等地方政府还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技术成果入股管理办法》、《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江苏省关于推进技术股份化的若干意见》等地方性法规、规章。
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为促进我国技术入股行为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尽管如此,鉴于技术本身的财产权特性,技术入股与其他有形实物的出资入股具有本质的区别,技术入股行为中不断出现新的法律问题,有待于进一步规范。
以下就技术的财产权特性作一简要分析。
技术入股的前提是某一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可以作为财产出资入股,这一技术应具有财产权的基本特征。
技术成果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具有许多不同于有形财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建立决定了技术的产权特征与一般物权存在重大的实质性差别。
根据知识产权法律,技术成果可以通过申请专利获得专利权(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条件),也可以通过采取保密措施,享有技术秘密财产权。
技术成果的专利权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具有时间性,即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至专利权终止之日止的期间内,权利人才享有财产权,专利权终止后即成为公众可以自由使用的技术,不具有财产权属性;
就发明专利权的有效期限而言,自申请日起20年,真正享有专利权的期限一般为17年左右;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自申请日起10年,真正享有权利的期限约9年左右;
在专利权期限终止以前,还有可能被宣告专利权无效。
二是具有地域性,即各国依法授予的专利权,权利人在该国地域范围内,对其专利技术才享有财产权(即在该国地域范围内享有独占使用权),如果仅在我国享有专利权而在其它国家不享有专利权,则其他国家的单位可在本国范围内自由使用该专利技术,反之亦然;
三是具有独占性,即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是由国家专利局通过专利公报向全社会公开的,成为公众都知晓的技术,但只有权利人才有权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均不得擅自使用。
技术秘密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技术秘密成果的完成人自完成该成果之日起就享有该项财产权,不需要办理任何法律手续;
二是权利人需要采取保密措施;
三是享有权利的期限不是确定的,在该项技术成果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期间内,权利人均享有该项财产权,一旦向社会公开,该项技术成果就成为公众可以自由使用的技术;
四是不具有地域性,不同国家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订立合同来约定转让或入股技术秘密,受各国合同法保护。
正是由于技术财产权法律特征和产权关系上的特点,决定了技术的市场交易行为(包括入股)所带来的经济、法律关系,要比一般的交易行为复杂得多。
技术入股时若不能合法、审慎地处理好这些关系,将直接影响到经营管理的成败。
但令人遗憾的是许多组建股份制公司的纠纷案例均将技术成果简单地作为有形财产进行处置,结果产生了许多不该发生的纠纷。
这些纠纷往往会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甚至导致公司经营失败。
因此,搞清技术财产权的法律特征以及技术入股引发的法律关系是做好技术入股工作的基础。
对于可以应用的技术,按照法律划分,可以分为受法律保护的、作为财产权客体的技术,以及公众可以自由使用的、不属于财产权客体的技术。
享有财产权的技术才能像其他经济资源那样,可能会产生经济利益,而追求经济利益构成了人类经济活动的基本特征。
有形财产的财产权特性往往是比较明显的,例如房屋、食品、服装等对消费者来说,显然要使用货币购买。
而许多人对某项技术成果是否属于财产,对某一个人或单位来说有时并不明显。
例如你对某一技术方案因不知其具体内容认为其尚未公开时,你会认为其是财产,但事实上这一技术方案已在某刊物上公开发表,成为公众可以自由使用的技术,那么其不再具备财产权的属性。
上述例子似乎说明判别技术是否具备财产权属性十分简单,但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像想象的那么容易,也不是显而易见的事情。
以公众可以自由使用的、不具备财产权属性的技术入股的现象并不罕见,这往往为日后产生纠纷埋下了种子。
可见对技术财产权属性的判断非常重要,即关系到某一技术是否构成财产,也关系到股份制企业日后的发展。
那么怎样才能判别技术的财产权呢?
以下原则可以供我们参考。
(一)技术的财产权类型
1.因依法授予专利权而成为财产。
许多技术成果的完成人通过向本国和外国的专利局申请专利,获得了本国和外国的专利权,持有本国或外国颁发的专利证书,该技术受到了本国法律或外国法律的保护,享有在本国或外国的独占使用权—-即财产权。
专利技术以专利说明书公开了其技术方案,其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方案就是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客体的技术成果。
一个需求者可以从其专利技术说明书中获取技术信息,即从获取技术信息的角度看,专利技术属于公知技术。
但是专利技术受到法律保护,即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从获得专利技术的使用权、销售权等权利的角度,专利技术是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和世界各国专利法均规定:
专利技术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条件,一般称为专利性条件。
审批专利的审查员因受专利局文献存储量的限制、以及漏检文献和审查判断失误等原因,把不具备专利性条件的技术错误地授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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