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客家委员会第5届全国客语生活学校成果观摩赛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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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總決賽(含頒獎):
苗栗縣建國國民小學。
(三)協辦單位:
客家電視台
(四)承辦單位聯絡窗口:
臺北市胡適國民小學
聯絡人:
耿主任來祿
電話:
02-27824949轉910
傳真:
02-27822813
E-MAIL:
lkk@tp.edu.tw
南投縣五城國民小學
葉主任宏德
049-2896455
049-2897865
badman9019@.tw
屏東縣內埔國民小學
鍾主任芳廉
08-7792005轉12
傳真:
08-7780930
cfl570225@.tw
臺東縣福原國民小學
巫主任靈鈞
089-862017
089-863721
fuyuan@ms.boe.ttct.edu.tw
2、總決賽:
陳主任美容
037-665905
037-685650
ivory@webmail.mlc.edu.tw
3、參加對象:
(一)初賽: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核定辦理98年度「推動客語生活學校計畫」之各國民中、小學、幼稚園及托兒所,每校至少推派1隊,至多以4隊為限,原則每類每校至多1隊,歌唱表演類國小低年級與幼稚園(含托兒所)分組比賽。
(二)總決賽:
「第5屆全國客語生活學校成果觀摩賽」初賽各分區各類各組成績特優之隊伍,代表各分區參加全國總決賽。
(三)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社會(局)處}依參賽路途遠近,酌給各校領隊、管理、伴奏及指導老師等公假(差)1-3天。
4、相關費用津貼:
(一)初賽:
行政費用:
為鼓勵各校參與,行政院客家委員會酌予核撥各校行政費用(含膳雜費、茶水費、保險、服裝道具租用、器材搬運及交通等費用),參加客語口說藝術類新台幣2,000元,客語歌唱表演類新台幣6,000元,客語戲劇類新台幣1萬2,500元,由報名參賽之學校開立收據,於比賽當天,繳交報到處之服務人員,據以支領款項。
(二)總決賽:
1、行政費用:
為鼓勵各校參與,行政院客家委員會酌予核撥各校行政費用(含茶水費、保險、服裝道具租用及器材搬運等費用),參加客語口說藝術類新台幣1,000元,客語歌唱表演類新台幣3,000元,客語戲劇類新台幣6,000元,由報名參賽之學校開立收據,於比賽當天,繳交報到處之服務人員,據以支領款項。
2、交通津貼:
為鼓勵各校參與,行政院客家委員會酌予核撥參加總決賽之學校鐵、公路大眾運輸(含租車)交通津貼,依參加人數多寡及距離遠近彈性調整,苗栗縣以外學校每校單日以新台幣1萬6,000元為核撥上限;
苗栗縣學校每校單日以新台幣1萬元為上限,須檢具收據及原始支出憑證送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覈實核銷。
3、住宿:
遠道參加總決賽者(限南區及東區參賽者,東區2天,南區1天)由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提供本(98)年12月11、12日晚上住宿、晚餐及住宿者12月12、13日之早餐。
5、比賽內容:
(一)分區:
分4區初賽及總決賽
1、初賽:
臺北市、臺北縣及桃園縣。
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臺中市、臺中縣、彰化縣、雲林縣及南投縣。
嘉義市、嘉義縣、臺南市、臺南縣、高雄市、高雄縣及屏東縣。
宜蘭縣、花蓮縣及臺東縣。
2、總決賽:
所有特優隊伍,均代表各分區參加總決賽。
(二)類別:
分3類
1、客語歌唱表演類(每隊15人,不含指揮、伴奏,伴奏至多以3人為限):
表演內容包括客家歌唱、童謠、詩詞(歌)吟唱等,節目單獨或串聯設計均可。
2、客語口說藝術類(每隊5人以內):
表演內容包括朗讀、說故事、講笑話、打嘴鼓、單(雙)口相聲、棚頭及揣令子等,節目單獨或串聯設計均可。
3、客語戲劇類(每隊15人以內):
表演內容包括話劇、舞台劇、音樂劇等,節目單獨或串聯設計均可。
(三)組別:
1、客語歌唱表演類:
分4組
(1)幼稚園(含托兒所)組。
(2)國小低年級組。
(3)國小中年級組。
(4)國小高年級及國中組。
2、客語口說藝術及戲劇類:
分3組
(1)幼稚園(含托兒所)及國小低年級組。
(2)國小中年級組。
(3)國小高年級及國中組。
(四)比賽日期及地點:
(1)北區98年10月17日(星期六),
地點:
臺北市胡適國小另行公告。
(2)中區98年10月17日(星期六),
南投縣五城國小另行公告。
(3)南區98年09月26日(星期六),
屏東縣內埔國小另行公告。
(4)東區98年09月26日(星期六),
台東縣福原國民小學。
訂於98年12月12日(星期六)舉行,總決賽含頒獎合併辦理,每類每組入選前4名,地點:
苗栗縣建國國小另行公告。
(五)報名方式及時間:
各分區初賽及總決賽皆採線上報名(網址為:
goes168.goes.mlc.edu.tw/),報名表格如附件1,報名期限如下:
1、各分區初賽報名截止日期均為98年9月11日(星期五)。
各分區初賽特優隊伍,應於比賽結果公布一週內完成報名。
(六)評審方式:
1、評審委員遴聘作業:
由各承辦學校自行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評審委員,惟北、中區之評審須顧及四縣、海陸、大埔、饒平與詔安腔,南區則須顧及四縣與海陸等腔。
2、評審委員遴聘原則:
(1)在專業上有一定的水準,或在社會上具有聲望、地位之人士。
(2)能秉持公平、公正之精神。
(3)迴避參賽者是自己教過的學生。
3、請各承辦學校於賽前召開領隊裁判會議,說明比賽相關規定,並於賽後名次公布前再次召開會議確認比賽成績,以昭公允。
4、評分項目及配分:
(1)客語歌唱表演類:
內容及服裝道具10﹪、客語發音30﹪、歌唱技巧50﹪、儀態10﹪。
(2)客語口說藝術類:
內容30﹪、客語發音20﹪、說唱技巧30﹪、儀態10﹪、服裝道具10﹪。
(3)客語戲劇類:
內容20﹪、客語發音25﹪、表演技巧30﹪、儀態10﹪、服裝道具15﹪。
5、表演時限:
(1)裝卸道具時間各以2分鐘為限,共計4分鐘,不列入每隊表演時間。
(2)表演時間:
甲、客語歌唱表演類:
以5分鐘為原則,6分鐘為上限。
乙、客語口說藝術類:
以4分鐘為原則,5分鐘為上限。
丙、客語戲劇類:
以6分鐘為原則,8分鐘為上限。
6、各組比賽結束後,立即公布成績(含分數)及得獎隊伍名次,並請評審委員當場講評,比賽成績揭曉後,由承辦學校直接將獎狀套印學校名稱當場頒發。
7、初賽各類各組評比獎項名額:
初賽評比分為特優、優等、甲等,為鼓勵學童參加比賽,達到推廣的目的,各分區初賽之承辦學校得依實際報名參賽各類各組隊數,評審出特優、優等及甲等隊伍如下:
(1)6隊以內取特優1名、優等2名、餘為甲等。
(2)7至15隊取特優2名、優等3名、餘為甲等。
(3)16隊至24隊取特優3-4名、優等4-5名、餘為甲等。
(4)25隊至以上取特優4-5名、優等5-6名、餘為甲等。
(5)至於各等第入選名額,原則授權各區評審得視表演結果,依前開比例原則決定。
8、總決賽各類各組獎項及名額:
(1)第1名:
1名。
(2)第2名:
2名。
(3)第3名:
3名。
(4)第4名:
4名。
(5)第5名:
其餘參賽隊伍。
六、獎勵:
(一)參加初賽之小朋友(含伴奏),本會均致贈參賽獎1份,以資鼓勵。
(2)參加初賽及總決賽隊伍之領隊、管理、伴奏、指導老師(含客語教學支援人員),除由本會頒發獎狀外,並函請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社會局(處)},依比賽成績得從優獎勵(初賽:
特優嘉獎2次、優等嘉獎1次;
總決賽:
第1名記功1次、第2、3名嘉獎2次、第4、5名嘉獎1次)。
(3)初賽結果經評審為特優、優等、甲等之隊伍,總決賽結果經評審為第1名至第5名之隊伍,由本會頒發獎狀給每校及每一位小朋友(含伴奏)以資鼓勵。
(4)總決賽結果經評審為各組前3名之學校,本會致贈各校獎座1座,以資鼓勵。
(5)總決賽獎勵金:
單位:
新臺幣元
類別
組別
第1名
(1名)
第2名
(2名)
第3名
(3名)
第4名
(4名)
第5名
(其餘)
獎勵金
客語歌唱表演類
幼稚園(含托兒所)
12,000
8,000
6,000
4,000
2,000
國小低年級組
國小中年級組
國小高年級及國中組
客語口說藝術類
幼稚園(含托兒所)及國小低年級組
10,000
客語戲劇類
(6)執行本活動初賽或總決賽之教育局(處)長、科長、承辦人、承辦學校校長及主要承辦人員記功1次及相關辛勞工作人員依實際工作狀況給予嘉獎1-2次,由本會函請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社會局(處)}給予敘獎。
七、注意事項:
(一)參賽者之表演內容及形式,應鼓勵自行創作,不宜有抄襲他人作品之行為,而所應用之音樂,應取得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及重製之授權。
(二)扣分原則(詳附件2):
1、以合唱團方式表演之指揮、伴奏(至多3人)得由教師協助外,其餘表演項目以小朋友自行演出為原則。
2、客語歌唱表演類以伴唱帶伴奏者,不得有歌詞配唱情形,僅能以背景音樂表現方式,違者扣總分5分。
3、比賽時出現不符合參賽資格之表演者,每增加1人扣總分1分。
4、參賽者,均以現場發聲表演,不得以預為錄音的方式替代或輔助現場表演之形式,否則視同棄權,不列入比賽成績。
5、原則同意可以採跨組報名方式,同時以較高年級組為報名參加之組別,惟跨組人數不得超過報名該組總人數之五分之一。
(三)比賽所需服裝、道具或樂器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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