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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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三)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复印件)
数量
备注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原件
2
代售印花税票申请表
3
委托代售印花税协议
4
申请人签署同意意见后,并加盖公章。
工商营业执照
复印件
5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6
税务登记证副本
7
银行开户许可证
专存收取的代售印花税票款。
8
安全保证说明
加盖单位公章
9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10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11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注:
相关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它材料。
(四)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申请材料到区县地税局、分局纳税服务所办理。
二、受理
受理机构:
区县局(分局)纳税服务所
工作时限:
5个工作日
受理程序:
(一)接受申请:
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要求申请人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签字确认,当场制作《接受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回执》送达申请人。
(二)受理
1、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一并退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同时,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区县局(分局)纳税服务所主管负责人。
三、审查
审查机构:
8个工作日
审查程序:
(一)书面审查
1、本岗位责任人:
区县局(分局)纳税服务所主管负责人。
2、审查内容:
(1)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
(2)能够履行监督纳税人依法缴纳印花税义务;
(3)能够建立安全保管代售印花税票、款的制度;
(4)建立专户存储代售印花税票款。
(二)审查意见
经审查,符合许可标准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和《代售印花税票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主管印花税的局长。
对不符合标准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和《代售印花税票申请表》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主管印花税的局长。
四、决定
决定机构:
主管印花税的局长
决定程序: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主管印花税的局长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和《代售印花税票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转区县局(分局)纳税服务所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
税务行政许可只在作出批准决定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主管印花税的局长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和《代售印花税票申请表》上签署不同意意见,转区县局(分局)纳税服务所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区县局(分局)纳税服务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内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由申请延长期限的机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中说明延长税务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理由,经区县局(分局)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五、送达
送达机构:
2个工作日
送达程序:
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区县局(分局)纳税服务所应在办理许可法定期限内将许可决定的文书送达申请人。
区县局(分局)纳税服务所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和送达《委托代售印花税协议》。
六、公告
区县局(分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在办税服务场所和区县局(分局)网站上公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供公众查阅。
七、变更与延续
(一)变更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内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纳税服务所提出申请,填制《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并提交证明变更事项的相关材料。
对于被许可人提交的变更申请,各区县局(分局)按照本程序性规定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在《税务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签署意见,制作《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进行公告。
需要变更《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的,各区县局(分局)应当收回原来核发的《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按规定核发新的《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
(二)延续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税务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依法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区县局(分局)提出申请。
各区县局、分局应在《税务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并制作《准予延续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延续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延续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进行公告。
税务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八、注销
注销机构:
各区县局(分局)
20个工作日
注销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注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被许可人依法终止的;
(三)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注销程序:
对于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各区县局(分局)应当依职权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在《税务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制作《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转纳税服务所送达被许可人,并由其收回原核发的许可证件,转交区县局(分局)纳服所处理。
同时,应取消此项许可的有关公告。
附:
1、代售印花税票申请表
2、委托代售印花税协议
附件一:
单位名称
单位负责人
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
税务计算机代码
帐号
办税负责人
申请代售
印花税票理由
业务范围
税务机关
审核意见
意见(签章):
区县地税局
意见(签章)
年月日
1、本表一式三份,区县地税局一份,市地税局备案一份。
2、本表须用钢笔填写。
(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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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为╳╳╳金融机构,为了方便企业,拓展业务,为客户提供方便,为国家增加税收,物向贵局申请开设代售印花税票业务。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代理发行、代理支付、承销政府债券。
附件二:
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协议
()地税第号
协议人
甲方(委托单位):
乙方(受托单位):
地址:
地址: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方便纳税人,甲、乙双方经协商于年月日于北京市区(县)签定如下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协议,并严肃地履行。
第一条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有关条款之规定,签定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为印花税票代售单位,乙方承担为甲方代售印花税票的义务。
印花税票监督代售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三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代售所需的印花税票,并对乙方代售印花税票工作进行指导;
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代售印花税票情况,乙方须如实提供印花税票领、售、存的情况,不得拒绝。
第四条甲方全权负责印花税票代售过程中纳税人提出的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乙方按季向甲方提出返还手续费申请,甲方根据乙方实际代售印花税入库税款的5%支付给乙方手续费。
第六条乙方所代售的印花税票取得的税款,须专户存储,并于次月10日内将上月的税款解缴入库。
第七条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规定的期限办理有关纳税申报手续。
并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甲方报送《印花税票监督代售报告表》。
第八条乙方不得将印花税票转托他人代售或者转至其他地区销售;
不得推销或者少于票面金额销售。
第九条乙方领存的印花税票及所售的印花税票的税款如有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第十条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甲方可根据国家税收的有关规定,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第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本协议书一式4份,甲方2份,乙方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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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 地方税务局 实施 税务 行政许可 程序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