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船舶防污染问题的探讨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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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有关资料统计,海洋环境污染中有35%的污染为船舶污染。
其中最主要是油类物质。
据估计每年由于石油运输活动,排放到海洋中的石油高达100多万吨,是人类其他活动泄入海洋石油量的10倍。
因为原油及其制品在运输过程中,极容易出现由于海损事故、货油操作和机器使用操作过失、设备状况、人员业务素质以及污油水、机舱舱底水排出舷外等原因而造成油品污染事故。
近年来发生的船舶污染事故主要有以下五类:
一是因船体断裂造成污染事故。
如2002年11月13日,巴哈马籍“威望”号(Prestige)油轮,在西班牙西北海域,遭遇强风暴失控搁浅,导致船体开裂,船内大量燃料油泄漏。
大风将失去控制的“威望”号吹向葡萄牙海域方向,途经之处形成了一条宽5千米、长37千米的黑色污染带。
19日,“威望”号在距离葡萄牙海域50千米处断成两截,沉没到1.5千米深的海底中。
20日,沉没的油轮发生更大面积的燃油泄漏。
二是因船舶触礁造成污染事故。
如2005年4月,葡萄牙籍油船阿提哥轮(ARTEAGA),在大连新港水域处受水流影响触礁,船舶底部破损,船体附近发生少量溢油。
三是因船舶碰撞造成污染事故。
如2004年12月7日,巴拿马籍集装箱船“现代促进”轮与德国籍“地中海伊伦娜”轮在珠江口水域发生碰撞,造成“地中海伊伦娜”轮一个燃油舱破损,导致约1200吨燃油溢出,在海面形成约9海里的溢油带。
这是我国海域因船舶碰撞造成的最大溢油事故。
四是因船舶失控造成污染事故。
如2006年2月27日,一艘利比里亚籍油轮,在通过苏伊士运河时发生技术故障,船舶舵机失灵,导致船舶撞上运河河堤,造成船上3000吨重油泄入运河。
五是因船舶装卸货操作过失造成污染事故。
如我公司大庆435在香港码头卸油时,由于通往污油水舱的腰节阀没有关闭,造成油品在卸载的同时,有部分货油驳到污油水舱,在液位报警系统多次报警的情况下,由于操作人员的疏忽,导致污油水舱油品漫舱并溢流到船舷外入海。
2、船舶污染事故的种类。
船舶污染的分类标准较多,但在法律上较有实质意义的分类则是按船舶污染海域的途径和方式分类。
依此标准,船舶污染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排放性的船舶污染(又称操作性污染)。
是指船舶有意识地将船舶污染物质(主要是机舱舱底污水、油船/化学品船压载水、洗舱水等)排入海中。
排放性的船舶污染又可细分为正当排放和不正当排放两种。
所谓正当排放是指船舶排放的污染物质未超过防污标准或排放行为不被禁止或限制的轻微船舶污染行为。
所谓不正当排放是指船舶排放的污染物超过防污标准,或在禁区内排放污染物质而造成的污染。
在不正当排放中,大量污染行为是排放油轮或油舱的压舱水、洗舱水以及船底含油污水。
排放性的船舶污染由于其发生的时间和地点相当分散,每次排放的数量比较少,产生的危害轻,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随机性,在事故发生后一般很难对造成污染事故的船舶进行目标锁定,因此受到的关注程度不大。
排放性污染主要来源于一些航运企业因过分强调经济利益,减少船舶洗舱水、污油水的处理费用,以至放纵船舶违规排放。
这种污染是比较普遍的,对于全球如此多的航行船舶来讲,其对海洋环境所造成的总体污染是严重的。
因此,排放性污染在船舶污染中所占的比例是比较大的。
另一类是事故性的船舶污染。
事故性的船舶污染是指运载具有油品、毒害物质的船舶因过失、疏忽、不可抗力、意外情况等原因导致船舶触礁、碰撞、搁浅、爆炸、起火等海上危难事故后,船载的油品、有毒物质泄漏进入海洋造成污染;
燃油舱或油船货舱溢出的石油,油船装卸作业过程中或加装燃油时,连接管路破损或误操作造成的溢油;
为保证人员和船舶安全而进行的紧急排放等。
事故性船舶污染由于其所发生的频次比较低,在船舶污染中只占很小的比例,但是它会对局部海域造成重大污染,特别是事故发生地多在某些国家的沿岸或接近沿岸的海域,具有影响范围大,性质恶劣,造成经济损失巨大的特点,并且对海洋环境造成的危害也是深远的,因此受到社会各方面的重点关注,会对企业的发展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
3、船舶污染事故的危害。
船舶污染事故、尤其是油轮、化学品船海上污染事故危害十分严重。
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对经济造成巨大损失。
船舶污染尤其是油污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与防止和减轻污染损害所花费的间接费用相当惊人。
其直接损失是每年大约有100万吨石油流入海洋,价值数千万美元。
而政府当局为消除损害采取行动花费的费用更为巨大。
1989年3月,“埃克逊-瓦尔德兹”号油轮在威廉王子湾海岸搁浅,泄漏原油约3.6万吨,事故涉及的污染损害赔偿费用、清污费用和罚款等高达80亿美元。
二是对环境产生严重破坏。
船舶污染事故对各种海洋生物的影响可能是灾难性的。
在发生船舶污染后,有些海洋生物丧失或改变其肢体器官功能和繁殖能力;
还有些海洋生物数量锐减,面临灭绝的危险。
此外,由于海水一旦污染后很难恢复,海洋生物的生存环境也受到极大破坏。
“威望”号油轮发生污染使当地的海洋生物遭到严重的破坏,一些水产品濒临灭绝,沿海的生态受到严重影响。
三是对沿海旅游业造成负面影响。
海岸地区通常为旅游胜地。
如发生严重船舶污染,尤其是油污,会出现影响美观的泡沫、浮污或极恶心的气味,破坏优美的自然景观,使当地失去旅游观光价值。
1992年12月3日,希腊油轮“爱琴海”号在西班牙西北海岸搁浅,泄漏的原油严重污染了当地海滩,造成当地旅游业萧条。
四是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和威胁。
船舶污染物质中的有毒物被海洋生物摄取后,富集在食物链中。
人食用了这些海洋生物后,其中的有毒物质就可能损害人的身体健康。
另外船舶在内河发生污染事故会对当地和下游的水质产生污染,造成人民群众生活饮用水的短缺或水质超标,影响身体健康,严重时会影响社会稳定。
五是对航运业本身带来不利影响。
当溢油发生在港口或主航道、或溢油漂移到这些地区时,在采取清污作业过程中,可能会延误来船靠泊和在泊船舶出港,停泊在这些水域的船舶可能会由于妨碍清污作业而移动,航行在这些水域的船舶可能被迫改变航道或停航,从而耽误了时间,对港口和船方都会造成相当的经济损失。
4、船舶污染事故的趋势。
从近年来的船舶污染事故来看,总的趋势是事故越来越少,损失和影响越来越大。
近年来,国际、国内经济的迅速发展,带动了航运业的快速发展,船舶运输市场空前繁荣,但是全球船舶的事故发生率却不断降低,特别是油轮事故造成的大面积海洋污染事故越来越少,据国际油轮船东防污染联合会(ITOPF)统计,1970年至1979年,全球年均发生25.2起油轮污染海洋的事件,其中1979年油轮污染海洋事故发生最为频繁,一年内达到34起,而2000年至2004年的油轮海洋污染事件年均发生仅为3.8起。
这主要归功于以下五个方面的进步:
一是法规的完善。
国际、国内加强了公约、法规的建立,健全了船舶防止污染的操作规定,使船舶防污染纳入了法治的轨道;
二是设备的改善。
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提高了对新造船舶船体的要求,制定了逐步淘汰“单壳船”的时间表,加强了船舶结构的检验,严格控制单壳老龄船舶装运原油和重油,从根本上减少了船舶污染的可能性,降低了船舶污染的危害性;
三是操作的规范。
世界航运企业普遍重视船舶安全管理,不断提高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规范船舶的各项操作,使船舶的每一项活动都有其安全标准;
四是检查的加强。
各港口国主管机关严格执行港口安全法规,全面检查船舶安全规范。
另外国际石油公司也在不断扩大检查内容和深度,提升船舶的安全状况和设备要求,严格船员的安全操作意识;
五是环境的改善。
通过在航行密集水域实施VTS系统,建立分道通航制度和增加助航设施等技术措施,大大改善了航行条件,减少了航行事故的发生。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油轮大型化的快速发展,在过去30年的每次油轮航运事故造成的海洋污染,都对海洋环境、海滨旅游业、渔业生产等造成重大影响,因此其经济损失也是越来越巨大。
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重视,船舶如发生重大的污染事故,对于事故的赔偿、责任的认定、油污的清除、环境的恢复、经济的损失和社会的影响等方面付出的代价会越来越大。
“威望”号油轮溢油事故,泄漏了2.5万吨燃料油,使西班牙400多海里的海岸线遭受严重污染,并危及法国和葡萄牙海岸,仅西班牙政府用于清污的费用就高达10亿美元,还不包括生态损害的赔偿费用。
事故趋势的分析告诉我们,船舶污染事故不是经常发生的,但又是万万不能发生的。
二、认真研究船舶防污染法规
上世纪50年代,各国和国际社会开始注意船舶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损害,并开始通过国内立法和国际公约进行调整。
1967年的“托雷峡谷号”事件更是使各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充分认识到船舶污染的严重性,深感防止船舶污染的急迫性以及加强建立和完善防止船舶污染国际法律规则的必要性。
自此,在各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的不懈努力和多方尝试下,逐渐形成了控制船舶污染的条约法规体系。
1、主要法规
(1)国际条约。
为了保护海洋环境,防止污染损害,世界各国或国际组织特别重视运用法律手段,制订并实施保护海洋环境的法律和法规。
与船舶防污染有关的国际公约主要有: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1978年议定书》(MARPOL73/78)、1969年《对公海上发生油污事故进行干预的国际公约》、1969年《关于油污损害的民事责任公约》及其1976年议定书(CLC1969)、1971年《设立国际赔偿油污损害基金的公约》、《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OPRC公约)、《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美国《1990年油污法》(OPA1990)等。
(2)国内法规。
我国对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一直比较重视,陆续制定了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等法规,各级地方政府、海事机关也纷纷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法规。
现已基本形成比较系统的法律法规体系,并在不断地完善之中。
1974年1月国家颁布了《防止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1982年8月我国颁布了第一个综合性保护海洋的基本法《海洋环境保护法》。
从1983年至2006年分别颁布了《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海船船舶结构与设备防污染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船舶油污染事故等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颁布与实施,对于保护海洋、内河环境,规范船舶管理,防治船舶污染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
2、重点内容
(1)关于责任主体方面的规定。
规定了当受到或可能受到油污事故影响的任何当事国提出请求时,各当事国应根据其能力和具备的有关资源,为油污事故的反应工作进行合作并提供咨询服务、技术支持和设备;
规定沿岸国,在发生海上事故后,有在公海上采取必要措施的权利,以防止、减轻或消除对其沿岸海区和有关利益产生严重的和紧急的油污危险或油污威胁,但这些措施不能影响公海的自由原则;
规定当船舶发生有害物质事故时,船舶的船长或负责管理该船的其他人员,有责任毫不迟延地按照防污染公约的规定,对事故做出详细的报告。
(2)关于资质标准方面的规定。
规定凡航行前往其他缔约国所辖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的船舶,应持有按照公约和法规的要求进行检验,由主管机关签发的《国际防止油污染证书》(IOPP证书);
规定凡150总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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