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公诉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范11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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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开庭3日前,将开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出庭通知书分别送达公诉机关、当事人和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等。
公开审判的案件还应发布开庭公告。
5、开庭前,依照本规范向被告方开示证据材料。
另外,承办法官在接到案卷后应当认真阅卷,制作《阅卷笔录》。
其他合议庭成员阅卷时,可以就《阅卷笔录》提出修改意见。
审判长认为开庭前需要就案件的有关问题进行合议的,可以召集合议庭评议。
(三)庭前举证和调查取证。
1、关于举证责任制度。
刑事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分担如下:
(1)公诉机关有责任向人民法院提供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相应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公诉机关应当对所提供的证据作必要的说明。
(2)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被告人有举证的权利,于开庭五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
(4)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有权申请法院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2、关于辩护人律师调查取证制度。
辩护律师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准许调查书》,依法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材料。
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关于法院调取证据制度。
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公诉案件中不主动依职权调查取证。
但有下列情形,且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依申请调查取证:
(1)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并提供相应的证据线索的;
(2)辩护律师经申请未获得《准许调查书》,或在依《准许调查书》进行调查取证时被拒绝而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有关证据材料的。
4、关于关键证人等出庭作证制度。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以下人员出庭作证:
(1)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或者重要情节的关键证人;
(2)就同一事实出具相互矛盾的证据材料的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勘验检查人;
(3)法庭认为应当出庭作证的其他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勘验检查人。
如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作证的,应当向法庭说明,经法庭许可后提交书面材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否则,该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勘验检查人提供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四)庭前证据开示制度。
为了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公平,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控告方的证据材料向被告人开示,以保证被告方质证权利的充分、有效行使。
1、开示证据的范围:
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等,以及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在开庭前提供的证据材料。
被告人提供的证据也可以开示。
2、法庭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证据开示的方式:
(1)有辩护人的,由辩护人复制、摘抄证据材料后向被告人出示和说明;
(2)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向被告人出示,并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逐一予以辨认、核对;
(3)案情重大复杂,证据材料较多,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召开证据开示庭。
3、证据未经开示的法律后果:
控方的证据未经开庭前开示即当庭出示的,法庭应当决定不予采纳;
或者不组织当庭质证,宣布休庭并给予被告方必要的质证准备时间。
但被告人同意当庭质证的除外。
(五)证据开示庭。
决定召开证据开示庭的,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如需要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人、专家出庭的,也一并通知。
公诉人不出庭不影响证据开示活动的进行。
证据开示庭一般由案件承办法官或者法官助理主持。
证据开示情况应记入笔录,庭审结束后由出庭人员审阅笔录并签字。
证据开示庭操作程序如下:
1、被告人陈述。
由被告人针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简要阐述诉讼主张、事实和理由。
其中,被告人在陈述中对案件事实的供述和辩解是法定证据种类,法庭应当记入笔录,以备审查。
2、公诉证据的开示。
由公诉人(公诉人不出庭的由主持人)逐一出示证据材料并逐一说明;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逐一辨认、核对,并可提出意见。
法庭认为需要,也可以指示出庭的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核对、辨认,并可提出意见。
证据开示庭不组织控辩双方质辩。
3、其他证据材料的开示。
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有证据材料的,应逐一出示和说明。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可以出示相应的证据材料,并作出说明。
4、庭审归纳小结。
(1)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的争议情况,对争议或者没有争议的事实进行分类;
(2)控辩双方对证据的争议情况,对有争议的和无争议的证据进行分类。
山东刑事律师网的刑事辩护律师侯昌林提供
二、开庭准备和开庭宣布
1、书记员的庭前准备工作。
书记员应先期到达法庭,做好以下开庭前准备工作:
(1)宣布:
公诉人和诉讼参加人入庭就坐。
公诉人和诉讼参加人入庭就坐后,检查出庭人员的到庭情况,并到案前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等情况。
(2)如有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人、专家出庭的,经核对其身份后,请其退席,等候传唤。
(3)公开开庭的,应当检查参加旁听的人员是否适合,是否有现场采访的记者。
如发现有未成年人(经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旁听开庭的,应当请其退出法庭或者向审判长报告。
如发现有记者到庭采访,应当确认其是否办理审批手续,并向审判长被告。
如未经获得批准,应当明确告知记者不得录音、录像或者摄影;
但应当允许记者作为旁听人员参加旁听和记录。
(4)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书记员宣布:
现在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的具体内容以《法庭规则》的有关规定为准。
2、法官入庭和报告庭审前准备情况。
全体起立!
然后引领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待合议庭成员坐定后,书记员宣布:
请坐下。
准备工作就绪后,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以下庭审前准备工作情况:
(1)出庭的公诉人和诉讼参加人的情况;
(2)出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情况;
(3)到庭旁听采访的新闻单位及记者的情况;
(4)其他需要向审判长报告的情况。
最后,书记员报告:
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主持开庭。
3、核对确认出庭人员的身份。
在书记员已核对的基础上,审判长简单查明和核对出庭人员身份即可。
经控辩双方对出庭的人员身份确认无异后,即宣布:
经法庭当庭核对确认,出庭的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
4、传唤被告人并查明其基本情况。
审判长宣布:
传被告人…到庭。
被告人在押的,由法警押解到庭并对其实施看守。
被告人戴手铐、脚镣等戒具的,先由法警解除其戒具。
被告人到庭后,审判长查明被告人的情况:
(一)基本身份情况;
(二)受到法律处分的情况;
(三)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四)起诉书副本的收悉情况。
5、宣布开庭、案名、案件由来、审理程序和方式。
审判长先敲击法槌,然后庄严宣布:
……人民法院现在开庭!
宣告案名:
本庭现审理的是:
公诉机关XXX人民检察院诉(或者“指控”)被告人XXX犯…罪一案。
宣告案件由来:
公诉机关因本案,于…(时间)以…(起诉书文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经审查,于…(受理时间)决定受理本案。
本案系附带民事诉讼、再审案件、合并审理案件的,还应当说明。
宣告审理的方式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二章第一节的规定,本庭按照第一审公诉案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如果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应予以宣告并说明理由。
如果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应予以宣告并说明依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二章第三节的规定。
6、介绍审判人员和公诉人。
审判长宣告:
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然后具体介绍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并说明其基本职务情况。
本案的公诉人是……。
然后具体介绍公诉人,并说明其基本职务情况。
如有翻译人员的,也一并介绍和说明。
7、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并征询申请回避意见。
开庭前已告知诉讼权利义务的,审判长在逐一询问当事人是否知悉自己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确认当事人是否知悉诉讼权利义务。
开庭前未告知的,审判长当庭予以告知。
经确认当事人知悉诉讼权利义务后,审判长逐一询问各方当事人:
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一旦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要求其说明理由,并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如有翻译人员的,一并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的意见。
8、宣告庭审的阶段。
庭审活动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宣判等四个阶段进行。
庭审活动一般由审判长主持。
根据庭审的需要,审判长也可以委托其他合议庭成员主持部分庭审活动。
但当庭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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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庭调查
1、宣布法庭调查。
主持人宣布: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主持人可以对法庭调查的顺序作出说明。
法庭调查的一般顺序:
控辩双方陈述、讯问和发问、庭审归纳小结、当庭举证和质证、法庭认证。
2、控辩双方陈述。
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随即指示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由被告人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
随即指示被告人陈述。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在公诉人宣读起诉状后由原告人及其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书,或者简要说明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被害人参加诉讼的,在被告人陈述后由被害人及其代理人陈述。
对于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法庭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进行审判。
3、讯问和发问。
同案有数个被告人的,讯问和发问应当分别进行。
讯问和发问顺序如下:
(1)经征询并确认公诉人需要讯问被告人的,主持人宣布:
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被告人直接答问。
但是,公诉人不能以讯问代替举证,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应通过举证予以证明。
(2)经征询并确认辩护人需要向被告人发问的,主持人宣布:
由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
辩护人发问,被告人直接答问。
(3)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法庭准许,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问的,经法庭准许,由法庭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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