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庄煤矿黄红老虎牌执行标准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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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施工图牌板不齐全。
3、事故备用料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4、小绞车生根绳不符合规定的(生根绳不少于3副绳卡子卡紧,破断拉力总和大于主绳的3倍)。
5、主要作业场所及周围作业环境差。
6、锚索的托盘、锁具规格尺寸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
7、锚杆拉拔器存在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
8、锚杆螺母拧紧力矩小于300NM(三根以下)或缺少减摩垫圈。
9、锚杆锚固长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的。
10、巷道(成巷)净宽、净高与作业规程偏差超过100mm。
11、U型棚前探梁,使用铁料、水泥背板等异物固定前探梁的。
12、中线偏差达到100mm或腰线偏差达到2°
。
13、掘进巷道2棚以下空帮、空顶、空肩窝未处理的。
14、垛盘作业时,未用扒钉固定垛盘。
15、掘进机割煤时,喷雾灭尘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
16、扭矩扳手损坏,锚索张拉器具存在故障,影响使用的。
17、扒矸机回头轮不合格,不能正常使用的。
18、扒矸机卡轨器、溜槽卡铁、支撑腿使用不符合要求的。
(三)通防专业
1、损坏“一通三防”设施的。
2、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进行切换试验的。
3、风筒空距不符合“5m、8m、10m”规定的。
4、上下隅角充填不实的。
5、挑棚段抽放管路保护不到位的。
6、探头位置不对的,或探头保护不到位的。
7、防尘设施安装不符合要求的。
8、炮泥未装满填实的。
9、炸药乱丢乱放的。
10、未按要求悬挂便携仪的。
11、高瓦斯头面未制定专项措施的。
12、采掘头面出现一次瓦斯达0.8﹪—0.99﹪之间的。
(四)机运专业
1、地面主要通风机的保护或安全设施缺少或不起作用。
2、主副井提升机、井上下φ1.6m及以上的绞车保护或信号装置或安全设施缺少或不起作用。
3、提升系统未按规程和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检测的或检测的问题未按要求整改而仍使用的。
4、井筒装备如罐道磨损超过规程规定或罐道梁、金属井架等锈蚀严重,而未采取措施的。
5、φ1.6m以下的绞车岩巷采用水泥浇灌基础或地锚、生根绳方式,生根绳必须齐全牢固,巷道坡度大于5度,加装4根压车柱(木柱)。
缺少上述之一项的。
6、φ1.6m以下的绞车煤巷采用地锚、生根绳方式,生根绳必须齐全牢固,25KW及以下绞车加装4根压车柱,40KW及以上绞车加装6根压车柱(木柱)。
7、倾斜井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及其连接装置、保险链、矿车的连接环链和插销等未按规程要求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而仍使用的。
8、地面压风机保护缺少或不起作用。
9、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保护缺少或不起作用。
10、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未经相关部门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而仍使用的。
11、皮带机保护和安全设施缺少或不起作用。
12、皮带机行人处未设过桥。
13、皮带机机头或机尾没有防护栏或防护罩。
14、皮带机的皮带接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15、井下及地面轨道轨枕铺设、轨道接头和轨道质量多处违反规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及集团公司运输专项监察特别要求的。
16、无极绳绞车保护和安全设施缺少或不起作用。
17、井下、地面绞车(无极绳绞车)和乘人架空装置的钢丝绳锈蚀、断丝、磨损超过规程相关规定。
18、乘人架空装置的保护和安全设施缺少或不起作用。
19、刮板机行人处没设过桥或机头机尾无防护栏或防护罩或机头机尾无生根装置或生根装置不牢固。
20、主副井绞车非正常过卷,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1、井筒坠物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2、未按规程和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检修机电设备。
23、平车场上口缺少联动保险挡和“B”型地档。
24、主运大巷拨门施工后未按规定设置轨道绝缘。
25、使用非标道岔和杂拌道。
26、继电保护装置实际整定值大于整定卡片规定值2倍及以上的。
27、联系的隐患3次及以上次数未整改的。
28、电机车(电瓶车)灯、闸、铃任何一项不起作用。
29、井下水平泵房因人为因素导致排水能力达不到设计或规程要求的。
30、一处电气失爆的。
(五)、地测防治水专业
1、防治水工程、排水系统没有按照防治水设计、防治水计划施工,落实不力的,视情况对责任单位挂黄牌或红牌。
2、生产单位未按措施规定或防治水专题会议纪要要求对排水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的,视情节对责任单位挂黄牌。
3、采、掘工作面遇断层、岩性变化,未及时汇报的。
5、采掘单位对每周排查出的水害隐患逾期未整改的。
6、施工单位在接到水文地质预测预报后未及时制定、审批防治水专门措施或施工单位虽然有经审批的防治水专门措施但未能很好落实的。
7、正式中腰线给出后,区队技术员应于具备条件(距离达10m)时及时安装激光,指示巷道中腰线。
如果巷道有设计腰线,而激光不能指示腰线的,则分别给予区长、技术员各200元罚款。
经技术科、地测科现场指出后,仍未及时整改,则对责任单位挂黄牌或红牌。
8、凡到施工现场的管技人员均应校核巷道的中腰线,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对在场的下一级管理人员罚款100元/人。
如因校线不及时造成巷道错线长度达5m的,则对责任单位挂黄牌。
(六)调度专业
1、煤眼安全护栏生根不牢、出现变形的。
2、箅子尺寸超标,炮采面(炮掘头)间距不大于300×
300mm、综采面(综掘头)间距不大于400×
400mm,主运系统煤仓间距不大于500×
500mm。
不起作用的。
3、保险带未配备齐全或不完好的。
4、锁口梁发生变形,未及时处理的。
5、对蓬眼、滞眼、卡眼、积水的处理,未向调度所汇报、擅自处理的。
6、给煤机(老虎嘴)缝合螺丝不齐全或松动的。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单位挂“红牌”
1、收作线以里巷道失修影响通风、行人安全,且未采取措施处理的。
2、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3、综采工作面上、下出口50米范围内巷道高度小于1.8米,人行道宽度小于0.7米,通风断面不符合规定的。
4、工作面上隅角由于管理不到位,造成瓦斯积聚,未停止作业进行处理的。
5、工作面初放或收作期间,矿压监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6、因煤壁漏顶、掉顶造成工作面通风不畅,影响行人安全的。
7、综采工作面放炮,未执行放炮管理规定的。
1、拨门处周围支架加固措施落实不到位。
2、超前临时支护材料和支护方式不符合规定。
3、临时点柱无防倒措施或防倒措施无效。
4、煤巷连续10棚及以上因腰背差,存在炸帮、炸顶,坠“肚子”等严重质量问题。
5、煤巷未按措施跟底施工,长度超过5m丢底达500mm及以上。
6、上下山掘进,支架连续3棚及以上迎退山角度超过3。
7、光爆成型差,超挖超过300mm。
中线偏差超过300mm或腰线偏差超过3。
8、施工倾角20°
及以上巷道施工未采取防止矸石、物料滚落措施。
9、防片帮网规格和固定不符合规定。
10、迎头“三空”超过规定(顶空超过300㎜)未采取措施的。
11、架棚巷道拨门扶抬棚未用锚杆(索)配合钢带或衍架等对顶板进行加固。
12、新掘巷道U型棚棚腿悬空、“赤脚”3根及以上。
13、锚喷巷道改架棚支护,过渡段复合支护小于5米。
14、锚喷及煤锚巷道支护未按规定配备合格监测工具(锚索张拉仪、锚杆拉拔器、顶板离层仪、液压枕、扭矩扳手),无数据监测记录。
15、锚杆直径和长度不符合设计要求仍继续使用。
16、迎头5米范围内出现3根及以上穿皮锚杆或锚固力小于80KN的。
17、树脂药卷变质失效不符合使用要求。
18、锚杆抽查合格率低于30%或连续3根及以上锚杆螺母扭矩达不到要求。
19、锚杆“三径”不匹配。
20、锚杆盖板超过3个不贴紧岩面的。
21、施工巷道交叉点时未按措施要求及时加固支架、补打锚索。
22、架棚巷道棚腿未栽在实底或软底未按规定穿鞋。
23、单体支架巷道退山角度超过5°
,3棚及以上。
24、扒矸机机尾生根在支架或支护锚杆上。
25、扒矸机闸皮和闸轮间隙超过4mm或加垫异物的。
26、综掘机炮头截齿缺少3个及以上、照明不亮。
27、综掘机使用中损伤顶、帮造成支护失效未采取补强措施的。
28、综掘机安全保护设施不完好。
29、放炮前,爆破地点20米以内,矸石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30、修复架棚巷道作业点前后10米未加固的。
修复锚喷巷道未按锚喷巷道施工要求采取临时支护的。
31、掘进工作面无锚杆、卡缆监测工具的。
32、掘进工作面没有或缺少《掘进技术管理规定》要求的六块图牌板。
33、井下巷道有厚度超过2㎜、连续长度超过10M的煤尘堆积。
34、各车场未按规定装设保险档、阻车器或不起作用、斜巷防跑车装置不起作用。
35、支护材料不符合设计要求,降低支护强度的。
36、斜巷挡车装置未按规定处于常闭状态。
37、小绞车无生根留绳。
38、绞车主副绳勾头损坏,不符合安全标准,绳卡数量不符合规定。
39、皮带机行人跨越处未设过桥,经联系后未按要求整改的。
40、皮带机机头、机尾未装设护栏、防护罩或防护拦。
41、链板机机头、机尾未固定的、未按规定加设机尾罩。
42、水流进入煤眼(仓)未处理。
在用煤眼(仓)内有明显积水,存在窜眼威胁。
43、在有行人、行车的巷道从事支护、巷修工程未设置警戒牌。
44、设施、设备违反矿和上级安全管理规定,并明令处罚的。
(三)通防专业
1、主备局部通风机不能实现自动切换的。
2、迎头风量不足的。
3、工作面机、风巷及钻场锚索等支护材料未拆除的。
4、瓦斯经常处于临界状态(≥0.7﹪)的。
一月二次≥0.8﹪的。
5、上下隅角充填不实造成瓦斯超限的(≥1.0﹪~<2.0﹪)。
6、造成抽放管路损坏影响瓦斯抽放的。
7、探头保护不到位造成瓦斯超限的。
8、私自增加电器设备的。
9、工作面未实行浅孔动压注水的。
10、井下粉尘堆积的。
11、放炮未按规定使用阻燃彩带、验炮铁丝的。
12、未认真落实通风、瓦斯、防自然发火等措施的。
1、地面主、备用风机都不能正常运行。
2、井下主排水泵因人为因素导致水泵排水能力达不到设计或规程要求,并导致了严重后果的。
3、供电系统保护或安全设施缺少或不起作用,并引起矿井主变及以上掉电的。
4、主运强力皮带机断带。
5、φ1.6m以下的绞车、无极绳绞车和乘人架空装置的钢丝绳安全系数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6、造成全矿停产8小时,一个采区停产12小时以上的所有事故。
7、主、副井绞车过卷造成卡箕斗(罐笼)等严重后果的。
8、斜巷内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设施。
9、绞车安装不符合运输管理规定。
10、斜巷未按规定设置语音信号、行车红灯。
11、井下供电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无挡板”等严重失爆现象。
12、电缆出现破口,有感应电(面积大于10cm2)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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