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察学导论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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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察学研究对象的科学性:
揭示了刑事侦察学研究对象的本质(理解刑事侦察活动的主要涵义);
明确了刑事侦察学研究对象的特殊性;
表述了刑事侦察学研究对象的整体性;
阐明了刑事侦察学研究对象的历史性。
刑事侦察学理论方面的任务:
预见刑事侦察和刑事犯罪的发展趋势,提出相应对策及其理论依据;
不断发展刑事侦察学理论,更新侦察思维和侦察观念,丰富侦察破案的措施和方法。
具体包括:
1.根据我国历史和现实刑事犯罪的状况,不断探索刑事犯罪的一般规律,研究刑事侦察工作的路线、方针、策略和原则。
2.根据刑事犯罪活动的一般规律、特点和现状,分析、总结各类刑事犯罪的特殊规律和新特点,不断完善刑事犯罪情报资料管理,使之系统化、现代化、科学化,并研究制定新的侦察措施、策略手段和方法,为打击刑事犯罪现实斗争和今后长期斗争服务。
3.充分利用现代化科学技术的新成就,研究一切可以证实犯罪的刑事技术手段,设计制定新型的侦察技术装备和交通、通讯设备,建立包括各项刑事技术在内的刑事技术中心,为进一步实现刑事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服务。
4.不断研究探索在新形势下群众工作于专门工作相结合的新经验,研究探讨如何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不断寻求调动各个方面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理论与实践。
5.不断总结刑事侦察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分析研究刑事犯罪活动得逞的主、客观条件,研究制定综合治理和预防犯罪的新措施。
6.广泛进行国际交流,特别是研究如何加强与国际刑警组织的联系与合作的途径与方法,研究外国刑事侦察的理论、经验和技术,从中借鉴适合我国国情的、科学的、有益的成果,以丰富我国刑事侦察学的内容和提高刑事科学技术水平。
刑事侦察学实践方面的任务:
刑事侦察学能够帮助刑侦人员制定对刑事侦察各个领域的活动和发展的过程实行科学的指导和提供侦察决策手段。
这就是它的实践功能。
首先,通过学习和教育的途径,使刑侦理论为刑侦人员所掌握,转化为刑侦人员的侦察知识和侦察技能。
其次,把刑侦理论渗透到刑侦人员中,使刑侦人员的活动范围扩大了,为他们的侦察实践活动提供了广阔的天地。
这就大大充实了刑事侦察实践活动的内容。
再次,不断研究刑侦实践中提出的新问题,总结侦察实践中的新经验、新方法,提供给侦察实践以新理论和新技术,为指导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实践服务。
(二)刑事侦察学研究的内容(次重点)
刑事侦察学研究的内容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第一,研究刑事警察;
第二,研究侦察方法;
第三,研究刑事犯罪;
第四,研究刑侦基础业务;
第五,研究刑事侦察理论。
第一,研究刑事警察,包括以下研究内容:
1.刑事侦察机构、体制;
2.刑侦人员的素质;
3.刑侦队伍结构;
4.刑侦人员的招募、教育、训练和管理;
5.刑事警察的武器装备。
第二,研究侦察方法,包括以下研究内容:
1.侦察思维;
2.侦察谋略;
3.侦察决策;
4.侦察措施和手段;
5.刑事科学技术;
6.侦破方法。
第三,研究刑事犯罪,包括以下研究内容:
1.刑事犯罪原因;
2.刑事犯罪活动规律;
3.刑事犯罪特点;
4.刑事犯罪发展趋势(预测);
5.刑事犯罪成员;
6.各类刑事案件的构成和特点。
第四,研究刑侦基础业务,包括以下研究内容:
1.犯罪情报资料档案建设;
2.刑事侦察阵地建设和控制;
3.刑嫌调查控制;
4.刑事特情、据点建设和使用、管理;
5.刑事侦察业务管理。
第五,研究刑事侦察理论,包括以下研究内容:
1.刑事侦察活动的基础理论;
2.刑事侦察活动的理论基础。
(三)目前我国刑侦学术界关于刑事侦察学的研究对象的不同观点(一般)
目前我国刑侦学术界关于刑事侦察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1.“斗争”说,即刑事侦察学时研究同犯罪作斗争的专门科学。
2.“对策”说,即刑事侦察学时一门研究犯罪对策的科学。
3.“打、防犯罪”说,即刑事侦察学是研究侦察和预防犯罪的科学。
4.“方法”说,及刑事侦察学是研究揭露和证实犯罪、查缉犯罪人的技术手段、侦察策略和侦察方法的一门科学。
以上提法的主要问题和缺陷:
第一,研究对象不具有特殊性。
第二,混淆了与邻近学科研究对象之间的界限。
第三,脱离了刑侦工作的实际情况。
第四,没有揭示刑事侦察学的本质特征
第二章刑事侦察学的性质、特征和研究方法
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掌握刑事侦察学的特征、刑事侦察学的研究方法,了解刑事侦察学的学科性质及在公安学中的地位,理解刑事侦察学与邻近学科的关系及其研究方法。
(一)刑事侦察学的特征、研究方法(重点)
刑事侦察学的特征:
应用性、实践性、动态性、综合性、特殊性、政治性、法律性
刑事侦察学的研究方法:
调查法、总结法、比较法、实验法、统计法、案例分析法
刑事侦察学的实践性、动态性、法律性。
应用:
刑事侦察学研究中的调查法有三种:
一是典型刑事调查法,即对具有代表性的刑事侦察中的人、事、物进行调查;
二是抽样刑事调查法,即从大量的侦察事物中或相关材料中,抽取少数事物或材料做样品进行调查,而后来推测侦察事物或材料的总体特征;
三是综合调查法,即把不同种类、不同性质的侦察事物或相关材料组合在一起进行调查。
调查法的主要途径有:
(1)访问调查;
(2)座谈会调查;
(3)问卷调查;
(4)观察调查;
(5)测试调查;
(6)查阅文献资料。
总结法的主要步骤:
一是对获取的材料进行取舍,即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由此及彼的加工改造,使之条理化、系统化。
二是进行个别与综合分析,即对单项问题进行个别剖析,在个别剖析的基础上,把各个方面的情况和问题综合起来进行研究,进行抽象概括。
三是用逻辑方法把抽象概括的结论进行综合,使各个部分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比较法是形式侦察人员进行侦察思维的一个固有的特征,也是刑事侦察学研究中常用的一种方法。
这种方法就是对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同类的侦察事物,辨别异同,从而更加清晰地认识这种事物的特点,找出其本质特征。
比较的方法是:
(1)进行定性鉴别和定量分析;
(2)揭示刑事侦察中不易直接观察到的运动和变化;
(3)追溯侦察事物发展的历史渊源和确定事物发展的历史顺序;
(4)对理论研究的结果与观察实验所获材料之间是否一致作出明确判断。
实验法是在专门设置和周密考虑过的条件下,对某种侦察理论和方法进行试验或检验,以确定个别研究成果与其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刑事侦察学研究中,具体的实验方法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
(1)对某些侦察中的现象进行研究,以确定它的本质属性;
(2)对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运用进行实验,以确定它在刑事侦察中的价值和在刑事侦察学在的地位;
(3)对其他学科成果能否运用到刑事侦察学中进行实验,以确定在刑事侦察学中的价值;
(4)对总结、比较和研究出的理性认识加以验证,以确定是否能够作为刑事侦察学的理论内容,是否可以用以指导侦察实践。
统计法:
刑事侦察活动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变化多端,而这些因素的影响又是难以查明和估计的。
这就需要借助数学统计来确定某些现象在一定条件下的或然程度,以及它们出现的规律性。
因此,数量统计方法在刑事侦察学研究中得到相当广泛的应用。
案例分析法:
各类刑事案件,是刑事侦察的出发点和归宿。
因此,对刑事案件的分析研究,既是刑事侦察的目标,又是刑事侦察学的任务。
通过侦察实践中对各种典型案例的分析,特备是解剖未破或已破的大案要案,从中获取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将其升华为指导现实斗争的理论,这是刑侦研究中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方法。
(二)刑事侦察学与邻近学科的关系(次重点)
刑事侦察学与哲学、思维科学的关系;
与社会学的关系;
与法学的关系;
与心理学的关系;
与自然科学的关系;
与行为科学的关系;
与决策科学的关系。
(三)刑事侦察学的性质及其在公安学中的地位(一般)
刑事侦察学的学科性质:
由于刑事侦察学有着自身独特额、区别于法学的研究对象,有着指导自身理论研究的科学原理和方法,有着自成体系的科学结构,刑事侦察学属于与法学相并列的公安学内的一门分支学科。
把刑事侦察学归于法学的传统观点不科学的理由:
第一,不能因为刑事侦察活动、刑事警察的行为必须依法行事而将刑事侦察学列入法学;
第二,法律给刑事侦察活动确定行为规范,因此,刑事侦察学与法学有交叉,如刑事诉讼和公安法制等方面的研究;
第三,法律与国家的实力,是一对互相依靠又互相区别的范畴。
综上所述,由于刑事侦察学有着自身独特的、区别于法学的研究对象,有着指导自身理论研究的科学原理和方法,有着自成体系的科学结构,刑事侦察学属于与法学相并列的公安学内的一门分支学科。
这就是刑事侦察学的性质。
刑事侦察学在公安学中的地位:
刑事侦察学时公安学体系中的一个专门学科。
从横的方向看,公安学分为公安社会学科、公安技术学科和公安综合应用学科,而刑事侦察学属于公安社会学科;
从纵向看,公安学分为公安基础学科和公安专业学科,刑事侦察学属于公安专业学科。
近年来,作为研究打击刑事犯罪的刑事侦察学,一方面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解决,另一方面也需要不断发展的刑事侦察学理论,给予刑事侦察实践斗争以有力的指导。
这就是在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已成为公安工作的首要任务的前提下,从而使刑事侦察学在整个公安学中居于首要位置的根本原因。
第三章刑事侦察学的基本原理
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掌握刑事侦察学基本原理的内容,理解各种原理对刑事侦察活动的指导意义和要求,了解各原理的相关知识点。
(一)刑事侦察学的基本原理内容,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对刑事侦察活动的指导意义,行为科学对刑事侦察活动的指导意义,侦察决策的科学化必须解决的问题,科学方法在刑事侦察活动中的作用,同一认定在侦察识别和技术鉴定上的原则。
(重点)
刑事侦察学的基本原理:
刑事侦察学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刑事侦察学的行为科学基础、刑事侦察学的决策科学基础、刑事侦察学的科学方法论基础、刑事侦察学的同一认定论基础。
刑事侦察活动的行为特征:
一个完整的刑事侦察活动内容,必须由三种人的行为构成:
第一,刑事犯罪分子的行为,这是刑事侦察活动中的客体行为;
第二,刑事侦察人员的行为,这是刑事侦察活动中的主体行为;
第三,刑事侦察中所涉及的有关人员和人民群众的行为,这是刑事侦察活动中的中介行为。
同一认定论的概念:
根据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同一认定作为刑事侦察活动中的一种认识活动,其对象是认识之外的客观事物。
而同一认定论,则是一研究这种认识活动本身为对象的,以研究和认识同一认定方法为对象而形成的理论。
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对刑事侦察活动的指导意义:
1.辩证唯物主义物质观是刑事侦察活动的认识源泉:
(1)构成犯罪行为的要件,无一不具有“客观实在”的物质属性;
(2)犯罪行为结果是通过物质的运动变化展现在侦察人员面前的;
(3)侦察活动必须以犯罪行为的“客观实在”为依据。
2.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形式侦察活动的思想基础:
(1)刑事侦察活动属于认识论的对象;
(2)侦察人员的认识活动必须符合认识论关于认识发展过程的辩证运动。
3.辩证唯物主义关于联系和发展的学说是刑事侦察活动的思维向导:
(1)犯罪活动各要素之间相互联系的客观性和普遍性,决定了刑侦人员的侦察思维必须把这种联系作为推理判断的向导;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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