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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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本章属于基本概念、基本原理。
本章应不会有太大的变化,可以提前进行掌握。
第二章企业法律制度
本章第三节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今年法规对这个内容作了修改,07年教材是否也会作相应的调整还未知。
所以对于本章可以先对第一节第二节的内容进行复习,对于第三节可暂时不看。
第三章公司法律制度
新《公司法》的颁布,只保留了10%原有的内容,而90%的内容都有新的变化。
所以对于本章现在可暂时不用进行复习,等新教材下来以后再按新的内容来掌握。
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本章由于法规没有调整,所以教材内容应不会有太大的调整,可以按06年教材先进行复习。
本章应重点掌握的内容:
1.中外合资企业法
2.合资企业与合作企业的差异
3.合作企业:
允许外方先行收回投资的法律规定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今年法规颁布了新的内容,对于本章可以暂时先不用复习,新教材下来后再进行复习。
第六章票据证券法律制度
对于本章07教材可能会作重大调整,可能会对本章的票据法与证券法分开,独立成章。
※对于票据法的内容可以按06教材先进行复习。
※对于证券法由于今年法规也颁布了新的内容,所以对于证券法的内容可暂时先不用复习,等新教材来下后再复习。
第七章合同法律制度
对于本章可以按06年教材先进行复习。
若本章有调整可能是在第八节主要合同中进行调整,在07教材中第八节分则合同是否会增加?
对原有的分则合同内容上是否会充实?
目前还不清楚。
第八章~第十二章(税法部分)
对于税法部分的内容,07教材有可能全部删掉,所以对于税法部分的内容暂时不用复习。
■另外,对于07年教材有可能会增加新的章节内容----知识产权法。
◆学习经济法应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即“全背不行,一点都不背也不行”。
▲经济法的学习方法:
一、要有好的心态
二、从题型上来把握考试
(一)客观题(是主要得分点)约占75分
(1)单选题:
四选一,需有正确率,学习时需把握关键词,多练习。
(2)多选题:
有一定难度,少选、多选、漏选、错选均不得分
(3)判断题:
会倒扣分,应做有把握的,没有把握的就放弃
(二)主观题(约占25分)
对于简答题与综合题的三段式回答:
1.判断→2.法规的规定→3.分析本案
●对于主观题的回答应使用专业术语来回答问题,尽量避免用自己的大白话来回答,实在不知原文时,至少原文关键词要有所体现。
★★希望大家早动手,早准备,从容面对考试!
中级经济法第一集讲义
●对于第一章内容07年教材应不会有太大的变化,我们按06年教材来进行复习。
本集主要内容:
包括第一章的第一、二节的内容,主要涉及四个大的知识点。
第一个知识点:
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1.经济法:
指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应抓住三关键词:
管理、协调、总称
如果在概念上出题,容易出判断题,比如丢掉“总称”关键词。
2.调整对象。
⑴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⑵市场运行调控关系;
⑶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⑷社会分配调控关系;
第二个知识点:
经济法的渊源
一般以客观题的方式出题,05年考2分。
要求掌握:
注意:
我国一定要作为主体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才是经济法的渊源之一。
第三个知识点:
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由:
主体、内容、客体构成,缺一不可。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主体资格取得衡量的标准: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基本概念应该把握)
对于企业来说: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定一致;
而且必须一致。
对于自然人来说: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
比如,未出生的胎儿,按我国继承法规定:
只要医学能证明是活胎,他就享有继承权,但他还没出世,不可能行使这个权利,也就说他有权利能力而没有行为能力。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可分为三大类:
1.完全有行为能力的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满10周岁)3.经济主体从事特定经济活动,须取得特定资格。
■经济法主体的范围
①国家机关,只有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才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②国家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比如,国家发行国债。
③企业内部组织无独立的法律地位,但可以是经济法律的主体。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1.经济权利。
我国规定的经济权利有五种:
经济职权、所有权、法人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
这五种经济权利作为重点把握,尤其是其中的经济职权、所有权。
(1)经济职权.把握其特性:
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利的性质。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说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不得随意放弃或转让。
例题: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不得随意转让或放弃的权利是(B)
A.所有权B.经济职权C.经营管理权D.请求权
(2)所有权。
掌握两大特征:
1.不依赖、不从属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自主权利
2.所有权是最充分的物权
不依赖、不从属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自主权利是(A)
A.所有权B.债权
C.经营管理权D.专利权
【解析】债权是一种请求权,专利权属知识产权,所有权是一种不依赖、不从属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自主权利。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重点)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包括:
物、经济行为、非物质财富。
1.物应当符合四个条件:
1)能被人控制和支配;
2)有一定的经济价值;
3)以物质形态来表现;
4)不能是限制或禁止流通物。
作为“物”这一客体包括货币,货币是特殊形式的物;
也可包括有价证券。
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BCD)
A.阳光B.房屋C.经济决策行为D.非专利技术
【解析】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经济行为和非物质财富三大类,其中物是指可以为人们控制和支配,有一定经济价值并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物体,因此,选项A“阳光”由于不具有经济价值,因而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选项C,经济行为包括经济决策行为;
选项D,非物质财富包括智力成果和道德产品,
2.经济行为。
经济管理的行为、提供劳务的行为、完成工作的行为,也包括题目中的“经济决策行为”
3.非物质财富。
包括智力成果、道德产品。
道德产品:
指人们在各种社会活动当中取得的非物化的道德价值。
比如,荣誉称号、嘉奖、表彰等等。
智力成果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其法律表现形式主要包括(ABCD)
A.实用新型B.外观设计C.科学作品D.文学、艺术
【解析】应该知道此题属于智力成果的问题,尽管用“法律表现形式”这一不常见的词,其实考的就是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问题。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智力成果是2005年教材新调整、增加的内容,要重点掌握。
希望考生把这里的专利权与经济权利的知识产权加以区别,搞清楚它们之间的关系。
如客体与对象之间的转化。
甲公司与个体户李某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向李某供应A零件3000件,价款60万元,李某收到货物以后,5天内付款,甲公司与李某是否形成经济法律关系。
如果形成经济法律关系,请指出主体、内容、客体是什么。
【解析】:
题目中,甲公司与李某签订了合同,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买卖合同关系,主体包括甲公司、李某,内容就是权利和义务,甲公司有向李某所取货款的权利,李某有权要求甲公司供货;
从义务角度,甲公司有义务向李某提供货物,李某有义务向李某付款。
客体就是3000件A零件和60万元的货款。
从本题,考生应该学会把主观题客观化。
大的主观题拆成小客观题,小客观题会做,大的主观题也就会做啦。
第四个知识点: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应当具备的三个条件:
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主体、经济法律事实;
◆经济法律事实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法律事实分为:
①事件、②行为
行为: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如考判断题小心:
行为既包括合法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
有时需要二个以上法律事实才引起一个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这时把事实叫法律事实构成。
比如:
保险赔偿关系,坐飞机购买航空保险,这一行为形成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关系,如果平安到达目的地,没出险,保险公司不赔,保险赔偿关系不形成;
如出事故,但没购保险,保险赔偿关系也不形成;
只有既购买航空保险,又发生事故,保险赔偿关系才能发生。
甲、乙公司04.3.10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4.15开始施工,爆发“非典”未如期施工,重新约定8.20开始施工,地震发生,再次拖延,双方修改10.6施工,届时如期开工,05.10.20完工,工程价款全部付清,指出双方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
【解析】04.3.10签订合同发生合同法律关系;
爆发“非典”变更合同,使工期修改到8.20;
地震发生再次变更合同,使工期修改到10.6;
05.10.20完工,工程价款全部付清,合同全部履行,合同法律关系消灭。
提醒:
教材例题考生一定要看一看。
中级经济法第二集讲义
主要是第一章的第三节的内容,主要涉及四个大的知识点。
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主体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形式: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形式:
停止侵害、排除障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等
行政责任的形式: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
刑事责任:
罚金、没收财产等;
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有些只有一字之差,性质完全不同。
比如,罚款与罚金。
罚款属于行政责任,罚金属于刑事责任;
行政拘留与拘役,行政拘留属于行政责任,拘役则是刑事责任;
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财产也是如此。
仲裁
1.仲裁的基本原则:
重点把握:
自愿原则、一裁终局原则。
√自愿原则:
1.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2.自愿和解、自愿撤回请求。
√一裁终局原则(非常重要):
当事人就同一个纠纷,在仲裁作出裁决以后,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概括为或审或裁的原则。
甲乙双方签订购销合同,解决争议的条款约定:
发生争议由甲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解决,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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