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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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实施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负责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公文由文秘部门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缮印、用印、整理、归档和销毁。
各级税务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九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为公文处理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通过开展业务知识和专业知识培训,提高文秘人员的素质,充分调动文秘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第十条各级税务机关要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不断改进办公手段,全面实行公文处理信息化,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一条各级税务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当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发布税务规章;
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
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命令(令)一般不分主送、抄送。
命令(令)属下行文。
(一)命令(令),根据作用可分为发布令、行政令和嘉奖令。
(二)发布令、行政令以机关名义发出,自局长任期开始编流水号,文末标明局长职务,署签名章,注明发令日期,不加盖机关印章。
(三)嘉奖令以机关名义发出,使用机关公文的发文字号,加盖机关印章。
(四)发布税务规章,应当按税务规章产生的程序进行。
1.税务规章起草完成后,由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审核。
2.经局务会议集体审议通过。
3.由局长签署《国家税务总局令》发布。
4.在《国家税务总局公报》或者《国务院公报》和有关新闻媒体刊播。
5.一般在执行前30日以上发布。
6.自发布后30日内向国务院备案。
第十四条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具有普遍的指导性、行政的约束性和相对的稳定性。
决定分为部署性决定和组织人事性决定。
决定属下行文。
第十五条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
具有庄重性和告知对象的广泛性。
公告根据内容分为法规性公告、政策性公告、人事任免公告和重大事件公告。
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国内外公布需征纳双方知晓的重要税收事项。
公告可通过媒体公布或发布,无主送、抄送。
第十六条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需要周知的事项。
具有约束性和告知对象的区域性。
通告一般分为规定性通告和周知性通告。
通告面向社会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可采用张贴或媒体刊播的形式公布,无主送、抄送。
第十七条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
发布规范性公文;
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
任免人员。
通知是税务机关经常使用的公文文种,具有使用范围的广泛性、受文单位的专指性和较强的时效性。
同时,还具有行文简便、写法灵活、种类多样的特点。
通知一般分为指示性通知、发布和转发性通知、事务性通知和知照性通知。
通知主要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行文时使用,属下行文;
向有关单位知照某些事项时(如告知机构变更和召开会议等),也可作平行文用。
第十八条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具有宣传、教育、沟通信息的作用。
通报分为表扬性通报、批评性通报和情况通报。
通报要有针对性,通报的事实要真实准确。
通报属下行文。
第十九条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询问。
其主要作用是使上级机关了解本机关、本系统某个阶段的工作和活动情况。
报告根据内容分为综合性报告和专题性报告。
报告属上行文。
第二十条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事项。
具有鲜明的隶属性。
请示一般分为政策性请示、核准重大问题请示和具体事务请示。
请示属上行文。
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提出请示时应当做到:
(一)凡属职权范围内的一般问题不随意请示。
(二)请示必须在事前。
(三)请示必须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
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采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四)在公文末页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五)文末应当有请示语。
第二十一条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的事项。
具有答复事项专指性的特征。
批复一般分为政策性批复、核准重大问题的批复和具体事务性批复。
批复属下行文,上级机关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时,必须明确肯定地表态,若予否定,应写明理由。
批复一般只送请示单位,若批复的事项需有关单位执行或者周知,可抄送有关单位。
若请示的问题具有普遍性、且涉及有关政策的调整,可使用“通知”文种行文,不再单独批复请示单位。
第二十二条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意见一般分为参考建议性意见、表明意向性意见、工作指导性意见。
意见可以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
作为上行文,应当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上级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报送的“意见”作出处理或者给予答复。
作为下行文,文中对贯彻执行有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应当遵照执行;
无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可以参照执行。
作为平行文,提出的意见供对方参考。
第二十三条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具有在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使用的灵活性和广泛性。
函分为告知函、商洽函、询问函、请求批准函和答复函。
函属平行文,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机关之间不得使用函。
请求批准函仅用于向平级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相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由标识、编号、纪要事项、出席人、签发人、发送单位等部分组成。
国家税务总局的会议纪要分为局务会议纪要、局长办公会议纪要和局领导专题会议纪要。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二十五条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第二十六条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分别标明密级(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绝密”是指:
含有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公文。
“机密”是指:
含有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公文。
“秘密”是指:
含有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的公文。
“绝密”、“机密”、“秘密”等级应当分别标注在公文首页的右上角。
标注密级时,应当在标注密级程度的同时标注保密期限,具体写法为“密级★保密期限”。
保密期限是指:
保守国家秘密的时间界限。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者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30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
特殊规定是指:
发文机关可以对保密范围中的某类事项的保密期限,规定为“长期”或确定保密的最短期限。
如“秘密★6个月”,“机密★5年”,“绝密★长期”。
第二十七条紧急程度。
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公文的紧急程度应当标注在公文首页的右上角。
如需同时标明密级的公文,密级应当标注在紧急程度的上面。
紧急公文中的“特急”是指:
内容重要并特别紧急,已临近规定的办结时限,需特别优先传递处理的公文。
“急件”是指:
内容重要并紧急,需打破工作常规,优先传递处理的公文。
电报中的“特提”,适用于极少数当日要办的十分紧急事项,注明“特提”等级的电报,发电单位要提前通知收文单位机要部门;
“特急”适用于3日内要办的紧急事项;
“加急”适用于5日内要办的较急事项;
“平急”适用于10日内要办的稍缓事项。
第二十八条发文机关标识。
发文机关标识是指公文的文头,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公文文头一般由发文机关全称加“文件”二字组成;
也可只用发文机关全称作文头。
公文文头在首页上端居中套红。
第二十九条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公元全称)、序号组成。
一般标注在文头之下、横线上方居中位置。
凡标注签发人的公文,发文字号不再居中,与签发人在同一行,移至左侧。
机关代字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经常变动。
年份应使用公元全称,去掉“年”字,并用六角括号“〔〕”括起;
年份和序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
序号前一律不加虚位“0”,除命令(令)外不加“第”字。
联合行文,一般标注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也可以协商确定,但只能标注一个机关的发文字号。
明码、密码电报由办公厅(室)按明电和密电的有关规定分别编号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文的发文字号包括:
(一)令第×
×
号。
适用于:
发布税务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二)国税发〔公元年份〕×
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和提出意见;
对税收政策和征管办法的调整与补充,以及执行中重要问题的明确和解释;
向下级机关部署全局性的税收工作,制订工作制度,提出指导性意见;
下达年度税收计划和税务经费安排;
对税收收入及重要工作的完成情况和重大事件的情况通报;
对下级机关或个人给予重大奖励、表彰或批评、惩处;
机构的设置、变动;
转发上级机关的重要文件;
与平级机关或有关团体单位的联合发文;
其他有关重要事项的通知。
(三)国税函〔公元年份〕×
向下级机关部署局部的、阶段性的或临时性的工作;
对税收政策和征管办法执行中一般问题的明确和解释;
对年度税收计划作局部调整;
对税务经费作局部和临时性的安排;
对税务日常工作有关情况的通报;
一般性的表扬或批评;
与平级机关商洽事宜、答复问题或报送需要平级机关核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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