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新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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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
第二章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采取新建、改建、租赁等方式,重点在老旧城区、商业密集区,以及现有消防力量难以及时到达的乡镇等区域,加强小型消防站建设,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重大节假日、森林防火和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和农业收获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
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四)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
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五)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招聘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按规定落实其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六)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
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三)在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四)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连片村寨、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存储、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等技防设施。
(五)依托“智慧城市”建设推进“智慧消防”建设,将“智慧消防”纳入“智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推行政府投资运营政府委托有关机构运营、单位免费接入的方式,建设城市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高层住宅智能消防预警系统和“智慧”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系统。
(六)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将农村消防水源、消防装备、电气线路改造等纳入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同规划、同部署、同实施,逐步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
(七)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
(八)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有计划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建立1支以上乡镇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职能。
(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辖区消防安全水平。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
(一)、(四)、(五)、(六)、(七)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村(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下列群众性消防工作:
建立群防群治工作机制,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开展电动自行车、出租房等消防安全问题隐患治理,在安全区域集中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点和安全可靠的充电装置,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和车辆停放,保证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疏散人员、扑救初起火灾,协助消防救援机构维持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开展火灾调查。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指导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督促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二)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听取成员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情况汇报,分析研判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事项。
(三)建立行业消防安全信息互通和行业系统火灾情况、突出问题定期通报等工作机制。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治理,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消防安全工作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工作的建议。
(五)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实施细则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三章行业主管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
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
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和行业部门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消除火灾隐患;
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疏散演练。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和年度计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负责同级政策性粮食企业和相关物资储备单位消防安全监管,指导督促粮食系统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工业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负责指导督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
指导督促通信业、通信设施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
指导督促电信和互联网等信息通信行业应急体系和应急指挥系统的建设及管理,监督通信运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保障消防通信畅通;
积极支持工业重大火灾隐患改造项目、消防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工艺技术和设备的推广应用,督促企业开展转型升级、优化改造,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三)教育体育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负责权属范围内的体育类场馆等公共体育设施以及主(承)办的大型体育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
(四)科技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当地科研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
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组织实施;
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和适用技术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
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五)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中的消防安全,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宗教人士年度培训内容。
(六)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消防救援部门移交的应处行政拘留的消防违法行为,立案侦办涉嫌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违法犯罪行为;
组织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负责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行动中消防车辆通行、停靠保障以及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指挥、疏导工作。
(七)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八)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昭通监狱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律师事务所、公证和司法鉴定机构及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九)财政部门负责健全消防经费保障机制,按规定对消防经费进行预算管理。
(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内容。
(十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消防规划纳入相应层级的国土空间规划,在建设用地上合理布局消防供水、消防队(站)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
(十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
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消防安全管理;
指导村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及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并指导业主依照
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
(十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客运车站、港口、码头及营运交通工具等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行业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
(十四)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同步实施,统筹推进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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