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条例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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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创新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考核监督
第八章
附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战略部署,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以下简称构建重要战略支点),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实现富民强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构建重要战略支点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统筹协调、民生为本、改革创新、开放合作的原则,立足湖北、服务中部、面向全国,建立健全与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央企业和中部地区各省合作共建机制,推进工业强省、农业强省、科教强省、文化强省建设以及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以下简称两型社会)建设,推进富强湖北、创新湖北、法治湖北、文明湖北和幸福湖北建设,使湖北成为国家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支撑点和重要增长极。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落实构建重要战略支点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工作机制,确定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构建重要战略支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构建重要战略支点工作。
第五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支持构建重要战略支点工作。
对在构建重要战略支点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总体布局和要求,结合本省实际,以构建重要战略支点为统领,完善和实施覆盖全省,涵盖总体发展战略、中心城市带动战略、产业发展战略、区域合作发展战略等多层次的有机统一的战略体系(简称一元多层次战略)。
第七条
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建设和湖北长江经济带开放开发是构建重要战略支点的总体发展战略。
武汉城市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深入推进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加快体制机制创新,推进基础设施、产业布局、区域市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一体化,实现武汉城市圈率先崛起。
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完善基础设施,加强区域联动,强化产业基础,发展生态文化旅游,推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湖北长江经济带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开放开发,发挥长江黄金水道优势,发展特色产业,建设现代产业密集带、新型城镇连绵带、生态文明示范带和长江中游综合交通运输枢纽。
加快汉江流域综合开发,推进汉江流域与长江经济带的对接和融合发展。
第八条
实施中心城市带动战略,促进武汉中心城市和襄阳、宜昌省域副中心城市率先实现跨越式发展,增强城市综合实力,提升城市功能,带动周边城市共同发展。
武汉市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国际化大都市,建成国家创新中心、先进制造业中心、商贸物流中心和综合交通枢纽基地,成为国家两型社会建设和自主创新示范区,发挥对中部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
襄阳市加快建设产业、都市、文化、绿色襄阳,建成省域副中心城市和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
宜昌市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长江中上游区域性中心城市和世界水电旅游名城,建成现代化特大城市。
第九条
统筹推进省域协调发展,逐步形成多点支撑、竞相发展的格局,共同推进重要战略支点建设。
黄石市实施大产业、大园区、大城市战略,建设全国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发展示范区;
十堰市建设国际商用车之都、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和鄂豫陕渝毗邻地区中心城市;
荆州市建设国家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湖北长江经济带重要增长极;
荆门市建设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鄂州市建设全省城乡一体化综合改革示范区;
孝感市建设武汉城市圈副中心城市;
黄冈市建设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
咸宁市建设鄂南强市、长江中游城市群重要枢纽城市;
随州市建设世界华人谒祖圣地、中国专用汽车之都;
恩施自治州建设武陵山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
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建设全省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先行区;
神农架林区建设世界著名生态旅游目的地。
第十条
实施产业发展战略,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基地、优质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现代服务业基地和综合交通通信枢纽,有序承接产业转移,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构建具有比较优势和核心竞争力的现代产业体系。
第十一条
实施区域合作发展战略,完善与长江流域省市的横向经济联合与合作开发机制,加强与中部地区在基础设施、信息平台、旅游开发、生态保护等领域的战略合作。
支持武汉城市圈与长株潭城市群、环鄱阳湖城市群联动合作,促进长江中游城市群一体化发展。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改革开放,转变发展方式,突出自主创新,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信息化协调发展,加快发展社会事业,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富民强省。
第十三条
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工业强省。
坚持扩大总量与优化结构并重,实施支柱产业倍增、千亿产业提升计划,发展汽车、石化、装备制造、电子信息、食品等支柱产业。
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钢铁、有色金属、纺织、建材等传统优势产业,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建设全国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基地。
第十四条
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农业强省。
加强水利和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加快板块基地建设,发展特色高效农业。
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建设一批全国有影响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知名品牌、农产品加工园区和特色农业强市强县,建成全国重要的优质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
建立健全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动植物防疫体系、农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
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提高农业要素组织化水平。
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深入推进仙洪新农村建设试验区、竹房城镇带城乡一体化等试点示范工作,加快新农村建设。
第十五条
实施科教兴鄂和人才强省战略,建设科教强省。
坚持教育优先发展,优化教育布局和结构。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支持发展学前教育,推进幼儿园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提升高等教育水平。
落实科技、教育、人才规划纲要,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技创新能力。
支持高等院校重点学科建设,鼓励大专院校和各类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办学,培养适应经济和产业发展的人才。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六条
加快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建设文化强省。
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城乡公共文化设施,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方式,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益。
发挥文化资源优势,扶持传统文化产业,培育龙头文化企业,培植新兴文化产业,加快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和文化产业园区建设,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加强荆楚文化、炎帝神农文化、三国文化、武当文化、巴土文化、辛亥首义文化、大别山红色文化等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和传承。
第十七条
提升服务业的战略地位,优先发展金融、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商贸、流通、社区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大力发展服务外包、总部经济等高端服务业,壮大旅游支柱产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提速、结构优化、比重提升,建设全国重要的现代服务业基地。
第十八条
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信息基础设施,发展信息技术,促进工业、农业、服务业的信息化改造,提高核心竞争力。
第十九条
统筹发展各种运输方式,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强化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地位。
以航空、高速铁路、高速公路和水运建设为重点,加快机场、铁路、公路、港口、管道、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加强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武汉枢纽机场和武汉城市圈城际快速轨道交通网络建设,加快构建长江快速通道,促进区域互联、城市互通、城乡对接、多种交通方式无缝衔接,全面提升综合交通运输能力。
第二十条
实施县域经济发展战略,发展民营经济,提升县域工业化、城镇化水平。
扩大县(市、区)和重点镇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推进县(市)产业园区建设,鼓励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支持综合实力强的县(市、区)和重点镇创建全国百强县市和全国千强镇。
扶持粮食主产区经济发展。
第二十一条
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促进产业发展和扩大就业相结合,加快开发公益性岗位,建立完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加强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促进充分就业。
加大对自主创业的扶持,加快创业示范基地和服务平台建设,优化创业环境,鼓励自主创业带动就业。
第二十二条
调整收入分配格局,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稳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逐步缩小收入差距,保护劳动者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
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逐步提高社会保险水平和统筹层次。
加强基本社会服务,统筹做好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工作。
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改造农村特困家庭危房,改善城乡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第二十五条
坚持城乡统筹,推进城乡规划、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等一体化。
建立健全进城务工人员就业、住房、医疗、社会保障、子女入学等公共服务管理体系,推进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和生产要素自由流动,提高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加强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综合服务功能,保护城镇历史文化资源和自然风貌,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
加强社区环境综合整治,改善人居环境,建设安全、文明、和谐的社区。
第二十六条
扶持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湖区库区加快发展,推进大别山区、武陵山区、秦巴山区、幕阜山区等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扶贫开发攻坚,开展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对口协作工作,加大对行蓄洪区支持力度。
第二十七条
坚持生态立省,建立有利于生态文明的体制机制,发挥武汉城市圈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第二十八条
建立、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坚持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体系,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支持创建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
第二十九条
实施能源战略,加快能源开发,严格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优化能源消费结构,鼓励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核能等清洁能源,支持可再生能源和节能环保材料的推广应用研究,保障能源安全。
第三十条
加强土地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加大耕地保护和土地整理力度,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建立统一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十一条
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加大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加强洪湖、梁子湖等重点湖泊和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强汉江中下游生态建设,推进武汉大东湖生态水网建设,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保障水生态安全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严格实行湖泊保护制度,加快实现千湖之省碧水长流。
第三十二条
落实、完善节能减排指标和统计、监测、考核体系,综合运用结构调整、技术升级等手段,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全面推广清洁生产与节能技术,严格限制高污染、高能耗和资源消耗型项目建设。
实施排污许可、环境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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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 构建 促进 中部 地区 崛起 重要 战略 支点 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