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使用乙炔气瓶的管理规定四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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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有放射性射线场所,更不准放置在橡胶等绝缘体上。
8.乙炔气瓶和氧气瓶严禁放在一起使用,间距不少于5米。
9.使用时要注意固定,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
10.必须有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方可使用。
11.使用压力不得超过0.03MPa,最高不得超过0.7MPa。
输气流速不得超过1.5-2.0平方米/时瓶。
12.严禁铜、银、汞等及其制品与乙炔接触。
13.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冬季必须留有0.5MPa,春秋必须留有0.3MPa。
14.如发现乙炔气瓶有裂纹、重皮现象应立即停止使用。
15.如发现有严重变形、腐蚀、损伤要立即更换。
16.乙炔气瓶专用工具必须有工长统一保管,无证者不得使用。
17.各单位使用人员必须持有局特考委培训发放的操作证。
18.运送乙炔气瓶的车辆,必须专车专用,不得与其它物品混装。
19.乙炔气瓶外部检查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报废。
⑴瓶体有渗漏、烧灼痕迹的。
⑵瓶壁有损伤,其损伤深度超过壁厚1/4、长度50mm的。
⑶瓶壁有凹陷直径超过50mm、中心深度5mm的。
⑷气瓶闸门,易溶塞连接螺丝严重腐蚀损坏的。
⑸瓶体表面有鼓包成明显膨胀,弯曲的。
各供电公司、超高压公司、电厂、电科院:
为合理摆放、贮存、正确运输、安全使用六氟化硫气体,武汉纽瑞德贸易有限公司作为专业供应高品质六氟化硫的企业,提醒您安全使用六氟化硫气体的同时,也给您提供了如下管理办法:
一、六氟化硫气体贮存、摆放、使用中应注意的安全问题
1、六氟化硫新气中可能存在一定量的毒性分解物,在使用六氟化硫新气的过程中,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六氟化硫气体应具有制造厂名称、气体净重、灌装日期、批号及质量检验单,否则不准使用。
2、六氟化硫气体钢瓶储存场所必须通风良好,并应远离热源和油污的地方,防潮、防阳光爆晒,并不得有水份和油污粘在阀门,经常检查气瓶的密封性,拧紧阀门和瓶帽子。
3、六氟化硫气体钢瓶的安全帽、防震圈应齐全,安全帽应旋紧,存放气瓶应竖立排放,标志向外,搬运时轻装轻卸,严禁抛滑。
4、末经检验的六氟化硫新气气瓶和已检验合格的气体气瓶应分开存放,不得混淆。
5、在新瓶内存放半年以上的六氟化硫气体,使用前应再次进行抽检,符合标准后方准使用。
6、从钢瓶中引出六氟化硫气体时,必须用减压阀降压,并在通风良好的条件下进行操作,使用过的六氟化硫气体钢瓶应关紧阀门,戴上瓶帽,防止剩余气体泄露。
7、对接触六氟化硫气体各相关设备运行、检修及气体试验工作人员在正式工作之前,首先要接受安全防护教育和有关培训。
二、六氟化硫气体安全防护用品的管理与使用
1、六氟化硫气体的操作工作人员应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应有专用防护服、防毒面具、氧气呼吸器、手套、防护眼镜及防护脂等。
安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安全防护用品应存放在清洁、干燥、阴凉的地方,并定期检查,保证其随时处于备用状态。
3、凡使用氧气呼吸器和防毒面具的人员要先进行体格检查,尤其是要检查心脏和肺功能,功能不正常者不能使用上述用品。
4、工作人员佩戴氧气呼吸器和防毒面具进行工作时,要有专门监护在现场监护,以防出现意外事故。
武汉纽瑞德贸易有限公司
2013年3月9日
第一条为加强动火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动火安全管理的范围是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从事以下作业:
1、进行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及其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
3、烧、烤、猥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4、使用临时电源、安装临时电线,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和电器等;
5、机动车辆(包括电瓶车)及蓄力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
6、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
第三条动火管理实行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凡在安全动火管理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必须持有有效的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许可证实行统一格式。
(见附表)
第四条动火分级
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用火分为四级。
1、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一级动火。
⑴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区;
⑵各类罐区、油库、有毒介质区、液化气站、加油站;
⑶有易燃可燃液体、液化气及有毒介质的泵房与机房;
⑷易燃易爆物品、液化气及有毒物质的装卸区、洗槽站及罐装;
⑸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⑹化学危险品仓库;
⑺输送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管线、油轮、驳船、码头等。
2、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二级动火。
⑴停工检修并经认真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炼油、化工、化纤、塑料等工艺生产装置;
⑵从易燃、易爆、有毒装置或系统拆除,且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经吹扫处理化验合格;
⑶全厂系统管网区(有易燃易爆工艺介质的管网区可提高一个动火等级);
⑷一般物品仓库、车床及木材加工场;
⑸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操作间、配备间等)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地区。
3、公司生产装置内,除一、二级动火以外的临时动火均属三级动火。
4、凡属下列情况均为特殊动火。
⑴带油、带压、带有其它可燃介质或有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一般不允许动火。
确属生产需要时,作为特殊动火处理;
⑵节假日期间对影响生产装置运行所必须进行的动火,一律按特殊动火处理;
⑶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晚上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20:
00时到第二天8:
00时之间的动火要作特殊动火处理;
⑷在运行的液化气等球罐区内一般不允许动火,如确属生产需要,一律按特殊动火处理。
5、生产单位可在没有危险的区域,划出固定动火并设立围栏,定出制度,严格管理。
第五条动火审批权限
1、一级动火由申请动火单位领导会同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订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
HSE管理部门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方可由HSE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发批准动火作业许可证。
2、对时间较长、区域较广、项目较大的一级动火,应由申请动火单位制定出安全技术措施,报HSE管理部门审批并召集有关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动火。
3、二级动火由申请动火单位安全技术人员制定落实防火措施,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
再经装置领导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防火措施已落实后,由装置领导批准动火。
4、三级动火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装置的安全技术人员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后,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批准动火。
5、特殊动火由申请动火单位提出申请,HSE管理部门召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后,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准用许可证,方可动火。
6、固定动火区的设定应由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HSE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批准。
固定动火区应有明显标志。
第六条外来施工单位在公司内施工动火,应由工程项目甲方负责部门提出动火申请,由所管辖区域的单位领导会同工程项目甲方负责人及施工单位负责人落实防火措施,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监护人员并按动火等级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七条用火分析:
凡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必须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要有分析数据,动火区的可燃性气体分析由公司装置分析人员进行。
分析单附在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指标为小于0.5%为合格;
爆炸下限小于4%时,指标为小于0.2%为合格。
第八条用火作业的基本原则:
(1)用火单位应制订用火、防火措施,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入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
分析合格后,如超过一小时才用火,必须再次进行用火分析;
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2)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内,凡可动可不动的用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3)除固定动火区外,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点,实行一点(一个用火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得用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点用火;
(4)进入设备内部用火,必须同时遵守《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高处作业用火,必须同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5)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第九条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
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
HSE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
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用火作业人员的资格与权限:
(1)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焊接工种作业证;
(2)用火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
(3)用火作业人员对不符合“三不用火”原则的用火要求,有权拒绝用火。
第十一条用火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1)用火监护人资格。
用火监护人必须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固定动火区内一般由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或班组长担任,二、三级动火由专人担任。
);
必须了解用火区域和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
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
必须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用火监护人培训。
用火监护人应参加有安全管理部门培训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用火监护人员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3)用火监护人的职责。
用火监护人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
检查现场用火情况;
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
监火时要佩戴明显标志;
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
(4)用火监护人的权限。
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
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
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第十二条在生产装置、要害部位等维修的临时用电,可根据批准合格的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办理要符合《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域的规定:
(1)进入生产区域的机动车辆必须车况良好,带有车辆防火设施。
车辆驾驶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持有驾驶员证和进厂许可证。
(2)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作业,必须由车辆所在单位提出车辆进入区域作业申请书;
由项目部规定行车路线,对车辆状况和驾驶员持证情况进行检查审定后,发放“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许可证”,机动车辆持“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许可证”进入。
(“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许可证”采用华胜公司有关证件)
(3)门卫对进入生产区域的车辆防火设施和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许可证进行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准许进入。
(4)非防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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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 使用 乙炔 管理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