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产品追溯制度Word格式.docx
- 文档编号:15694541
- 上传时间:2022-11-15
- 格式:DOCX
- 页数:6
- 大小:19.85KB
不合格产品追溯制度Word格式.docx
《不合格产品追溯制度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不合格产品追溯制度Word格式.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4.2资材部:
4.2.1负责监督供方对提交给公司的产品进行标识;
4.2.2负责标识购进物品的产品属性;
4.3技术品管部:
4.3.1负责标识经监视和测量后产品的状态;
4.3.2负责监督仓库、生产现场物品的标识情况;
4.3.3负责追溯产品的形成过程;
4.4装配车间:
负责标识生产过程产品。
5管理方法
5.1产品标识的内容:
公司对产品进行标识,主要标识以下内容:
5.1.1产品属性:
可包括:
品名、规格、型号、来源、加工日期(批号)、数量
等。
5.1.2监视和测量状态:
待验或合格或不合格或待定、测量人员、测量
日期、批量等。
5.2标识的方式:
可采用挂牌、挂贴标签、分区域等方式;
5.3原料的标识
5.3.1原料的属性标识
5.3.1.1如供方所提交产品的标识已清楚地表明了产品的属性或者产品与其它
产品差别显著容易辨别,公司可以不再对物品进行标识;
5.3.1.2凡是不符合以上标识要求的原料,由资材部负责标识达到要求;
5.3.1.3仓库使用分区域、贴产品标签等方式对不同品种、型号、规格的材料进
行标识。
5.3.2原料的测量/验证状态的标识:
原料在未检验之前不作任何标识,检验后合
格品入仓,不合格品放置在“不合格”区内并做好退货或者交换良品的工作准备。
5.4在制品的标识
5.4.1产品属性:
如在加工过程中产品本身无法识别而又要转到下工序时,应对
产品进行标识,由装配车间挂贴《装配质量随车记录》;
5.4.2监视和测量状态:
未进行规定的监视和测量之前不作任何标识;
监视和测
量之后合格品由质检人员在《巡检记录表》签名,不合格品质>
品质检人员不签名,由装配车间放置在“不合格品”区内。
5.5成品的标识:
未经过成品检验的产品由装配车间挂贴《装配质量随车记录》;
检验后所有合格的成品必须在《装配质量随车记录》上由整车检验员签名,在《装配质量随车记录》上必须注明: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电池电压、车架号、客户名称、电流、生产日期等;
检验后不合格品放置在“不合格品”区内,由技术品管部进行跟踪。
5.6交付产品应保持合格成品的标识:
《装配质量随车记录》上要有整车检验员
的签名。
5.7标识的保持管理
5.7.1产品的标识不能因搬运、移置、管理不善或雨淋等因素而消失,保持其可
追溯性。
5.7.2产品在未出厂前,各有关职能部门及人员必须对所用的各种标识认真保护,
以防止误用产品或者不合格品流入下道工序。
5.7.3发现标识不清或无状态标识的产品立即向标识的责任部门或技术品管部
报告,产品暂停流转,直到重新正确标识后方能流转。
5.7.4技术品管部负责对产品监视和测量状态的标识进行管理,各有关职能部门
应按照有关程序的规定作好标识,无状态标识的产品不得使用、转序或出厂。
5.7.5各有关职能部门对标识用标签、标识牌,应由专人保管,不得随意放置。
5.8可追溯性:
公司产品的追溯要求追溯产品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电池电
压、车架号、客户名称、电流、生产日期以及各工序的相关作业人员和工布质量,因此所有出厂的产品必须在《装配质量随车记录》注明相关信息。
6本产品质量追溯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二:
不合格产品追溯,召回与处理制度
不合格产品追溯,召回与处理制度
1.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公司产品在发现存在质量隐患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得到召回或迅速处理,最大限度地降低因产品缺陷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的危害,将损失降低到最低水平,特制定不合格产品召回处理制度。
2.召回产品范围
本制度所称的不合格品限于有限公司进口的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如下产品:
2.1不符合国家相关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已经诱发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产品;
2.2产品经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判为不合格,要求召回的产品;
2.3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产品;
3.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职责权限
3.1总经理负责产品召回的决策,对召回情况进行监督;
3.2营销部负责与客户沟通,建立产品投诉档案,对指定产品进行召回,并定期将产品所在市场召回进展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到质量管理部。
3.3质量管理部负责进行专业指导,并负责整个召回过程的监督、控制、协调工作,组织召回产品发生问题原因的调查分析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及分析情况的汇总上报。
3.4生产部负责不合格产品的隔离、标识和存放,并协助质量管理部做好召回产品发生问题原因的调查分析;
3.5技术研发部负责协助质量管理部做好召回产品发生问题原因的调查分析、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
4.产品召回管理:
召回程序
4.1接受信息:
客服部负责接收经销商、消费者反馈的质量信息,并将信息书面反馈到质管部;
质管部负责直接接收质监部门反馈的质量信息及公司内部反馈的质量信息;
4.2信息确认:
4.2.1质管部接收相关质量信息后,要对接收到的质量信息进行确认,组织技术部、生产部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确认出现的质量问题是否属于本规定范围内的质量问题,确定是否实施产品召回及召回级别,如需召回,需立即汇报公司总经理,最终由总经理批准后进入召回阶段;
4.2.2食品召回级别的划分按国家《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划分为三个级别:
一级召回:
产品受生物或化学性污染,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二级召回:
不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小、社会影响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三级召回:
已经或可能对消费者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或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产品;
4.3实施召回:
4.3.1确认产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合格或不安全食品之后,公司立即停止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质管部对该批产品的生产和库存情况进行追溯和调查,凡是与该批质量问题有关的产品(包括已出厂与未出厂的)均在调查范围内,如有库存产品,将产品单独存放并
标识清楚,同时安排库房存放预召回的产品(存放时加设不合格品标识)
。
4.3.2营销市场部负责在规定期限内(一级召回1日内,二级召回2日内,
三级召回3日内)通知有关经销商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4.3.3质管部负责制定食品召回计划,计划内容包括:
(1)、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2)、通知销售者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3)、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4)、食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
(5)、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范围和时限等;
(6)、召回的预期效果;
(7)、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措施。
一级召回3日内,二级召回5日内,三级召回7日内,通过张家口市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
4.3.4营销部负责对不合格产品逐步按计划实施召回,并及时将信息反馈回公司,质管部监督产品的召回情况,一级召回每3日,二级召回每7日,三级召回每15日,通过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行报告;
4.3.5召回产品信息的公布:
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必要时公司将由总经理作为发言人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和互联网等传播媒体,把召回程序中的信息,如:
产品代码、实物图象、出现问题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公司对此问题的处理方式,召回产品的方式等尽快的传递给消费者,以保持消费者对企业的信任。
4.3.6技术部负责将该次所存在的问题给顾客以答复,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4.3.7食品召回结束后15日内,质管部负责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
告,接收省级质监部门对召回总结报告的审查和召回效果的评估。
如产品召回未达到预期效果,则再次进入召回程序。
4.4召回食品的处理
对因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公司可采取适当补救措施,经验证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对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不合格产品或不安全产品,予以销毁。
5.召回记录的保存。
记录内容包括产品召回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
保存期限为三年。
篇三:
(一)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可相互追查的原则,逐步建立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储藏(保鲜)、销售等各个环节登记制度。
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记载使用农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及植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农产品销售者在购进农产品时应当索要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并向农产品购买者出示有关农产品质量合格的证明。
实现农产品生产记录可查询、产品流向可追踪、质量安全责任可追究的目标。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为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全面实行蔬菜瓜果类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1、凡进入市场的蔬菜瓜果类农产品,必须具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委托乡人民政府、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出具的产地证明和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合格报告单。
不能出具上述证明文件的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流通。
2、本市范围内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生产的农产品在上市前必须进行质量安全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不得上市流通。
3、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的农产品进入本市市场流通的,出具由认证单位颁发的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公章后,可作为产品质量证明,免检进入本市市场销售。
4、对具有产地证明和检测合格报告单的农产品,实行入市抽检制度。
对无产地证明、检测合格报告单或未取得相关认证的农产品,实行入市登记、现场检测制度,现场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抽检、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禁止在本市市场销售,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5、对同一产地的同一产品连续三次抽检不合格的,将在新闻媒
体予以公布。
其产区的相应品种六个月内禁止进入本市市场销售。
6、具备包装条件的蔬菜类农产品,上市销售前应当按照国家农业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包装并加贴相应标识。
7、凡在本市经营蔬菜类农产品的经营者应在(不合格产品追溯制度)对所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并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公示牌,公示农产品检测合格证或当天的检测结果,自觉接受监督。
8、本市范围内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完善质量控制措施,建立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质量查验制度和自检制度。
本市的宾馆、饭店、酒店、食堂和农产品加工企业要建立健全农产品的质量安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不合格 产品 追溯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