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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5月22日篇二:
农村承包合同变更和解除相关法律依据
农村承包合同变更和解除相关法律依据
一、承包方或者发包方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解除农业承包合同?
已经生效的农业承包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违约,更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有两种情形,一是协议解除;
二是法定解除。
协议解除,是指承包方和发包方经过协商,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而导致合同被解除。
只要是承包方和发包方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思,达成了解除合同的共识,签订解除合同,那么农业承包合同自然就得到了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合同的任何一方都有权解除合同。
农业承包合同解除必须符合的法定解除条件主要有:
(1)不可抗力原因的产生而解除合同;
(2)因合同期限届满而解除合同;
(3)合同约定解除农业承包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而解除;
(4)因不能实现农业承包合同的承包目的而解除;
(5)因承包方全家搬迁设区的市且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而合同解除;
(6)承包方无力经营且本人自愿解除;
(7)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死亡且无人继承其承包经营权而合同解除;
1(8)承包方长期不予经营,造成承包地闲置而可能导致合同解除;
(9)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而导致合同解除;
(10)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经劝阻无效的;
(11)合同的继续履行将影响一方重大利益的等等。
如果双方达不成解除合同的合意,发包方或者承包方想要解除合同,只能符合诸如上述法定条件时,才可以要求依法解除合同,否则解除合同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然最终是否能够解除合同,还须经过法院根据具体的情况予以确认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
2、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解除的法律依据
1、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
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2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九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五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3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3、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三、其他方式承包纠纷的处理
第十九条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承包费、承包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权的,应予支持。
但在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已经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通过,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主张优先承包权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4包方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应予支持。
但非因承包方原因未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除外。
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除法律或者本解释有特殊规定外,按照有关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处理。
土地承包合同的解除有哪几种情形
1、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解除(也叫协议解除)。
土地承包合同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终止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协议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又分为两种:
一是事后协议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即在土地承包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
的权利义务。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同时,《合同法》也规定了
自愿原则这一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
根据资源原则,当事人不仅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也享有协议解除合同的权利。
因此,土地承包合同成立后,在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可以协商;
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解除合同。
事后协议解除原来的合同,因为当事人双方在合同成立后达成的解除合同的协议,是一个新的合同,这个新的合同的内容是终止原合同的权利义务。
新合同一旦成立,原合同即告解除。
二是约定将来享有解除权,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即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或者在订5篇三:
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的通知
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的通知
***:
你与村委会于20XX年1月1日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根据土地承包合同第一条第四款“年亩承包费30元,每年计款约定180元。
每年十二月一日前交齐承包费,乙方逾期一月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条款约定,你的承包费已经逾期三个多月未交,因此村委会现通知你,你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终止,村委会将收回你所承包的土地。
特此通知。
*******村民委员会
二〇〇*年*月**日
辛兆岐:
你与村委会于20XX年1月1日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根据土地承包合同第一条第四款“年亩承包费25元,每年计款约定175元。
即墨市华山镇柳沟二村村民委员会
二〇〇四年三月十八日
篇二: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确认纠纷案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确认纠纷案
[20XX-12-15]分类:
[研究中心案例]作者:
[Leo]发布机构:
[上海仲裁法研究中心]关键字:
[解除;
确认]
案由:
第一申请人(第一被反请求人):
朱某
第二申请人(第二被反请求人):
罗某
被申请人(反请求人):
陈某
一、申请人请求与被申请人答辩:
申请人称: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通过房屋中介公司于20XX年3月19日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
约定被申请人将座落在上海市×
×
区×
路33弄7号1006室的房产转让给申请人。
合同还约定,双方应该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过户手续,甲方必须积极协助,由于甲方故意拖延或者不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的,乙方按照合同第十条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实际上,申请人在合同签订之前的3月16日就向被申请人支付了定金人民币100,000元(相当于预付款),又在该合同签订的当天按约向被申请人支付了购房款人民币320,000元。
但被申请人却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拖延到20XX年5月27日才办理注销原有的房屋抵押手续,导致双方无法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因此,被申请人构成严重的违约。
由于被申请人故意拖延的违约行为导致交易无法进行,申请人于20XX年6月3日委托律师发函通知被申请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求被申请人在接到律师函3日内退还申请人已支付的房款人民币423,000元,并支付赔偿金人民币282,0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634.50元。
另外,由于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导致交易无法进行而给申请人带来的其他损失总计人民币28,231元,包括交易中介费人民币5,000元和律师费人民币12,000元。
在此期间,申请人多次通过电话与信函联系被申请人试图协商解决,但被申请人没有足够的诚意,致使协商无法继续进行。
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
1、确认申请人解除《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行为有效;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购房款人民币423,000元,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从申请人20XX年6月3日通知被申请人解除合同起算至被申请人返还购房款之日);
2、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34.50元;
3、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人民币282,000元;
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的其他损失人民币28,231元;
5、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积极履行合同,不存在违约行为。
双方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当时,可以办理转按揭。
20XX年4月1日银行不允许转按揭后,双方对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变更。
嗣后,被申请人积极履行相应的抵押注销义务,4月中旬向银行申请预约提前偿还抵押贷款。
因银行提前还款有一个过程,适逢劳动节法定假日,被申请人于5月20日还清贷款,5月27日注销抵押。
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未按约定及时办理注销房屋抵押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因注销房产抵押需要一定过程和日期,不能由被申请人单方控制。
三、被申请人于5月27日注销抵押是在合同约定的合理期限内。
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付款期内注销抵押,就应是合理期限,符合合同相关约定。
四、抵押注销早在20XX年5月27日完成,只要申请人履行相关的付款义务,合同就可继续履行。
五、合同约定双方应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但办理过户是双方的共同行为。
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其通知过被申请人去申办过户手续,也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故意拖延提供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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