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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稳定、协调企业层面的劳动关系需要建立两种制度:
一是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
《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二是集体合同制度。
集体合同制度是指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劳动安全卫生、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劳动关系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协议或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所确定的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二,社会层面的劳动关系。
社会层面的劳动关系由政府、雇主组织(或企业家组织、经营者组织)和工会组织三方代表认真研究当地劳动关系的状况和发展趋势,把劳动关系方面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列入三方协商的重要内容。
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和三方协商制度构成了稳定、协调和规范劳动关系的机制。
《劳动法》对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合同制度做出了规定,《工会法》对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均做出了相关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中明确了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与劳动者(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中要载明有关保障劳动者劳动安全卫生的事项,企业应履行将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告知劳动者的义务。
(三)劳动安全卫生是劳动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谓劳动关系,简言之就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
由于有的企业没有建立稳定、协调劳动关系的机制或者机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致使劳动关系复杂,劳动争议案件上升,甚至出现罕见的群体事件。
其中,不少是涉及劳动条件、职业危害和工伤待遇等劳动安全卫生问题。
据广东省统计,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工伤保险的已达50%。
因此,劳动安全卫生不仅是重大劳动关系问题,也是关系到人民群众安全健康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
二、三方机制的进展
(一)建立三方机制的依据。
1976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第144号国际劳工公约《三方协商促进贯彻国际劳工标准公约》和第152号建议书《三方协商促进国际劳工标准公约和促进有关国际劳工活动的国家行动建议书》以及1960年通过的第113号建议书《产业与国家两级主管当局与雇主组织及工人之间进行协商与合作建议书》,其主要内容是:
会员国承诺保证国际劳工组织活动有关事宜应在政府、雇主、工人代表之间进行有效协商。
我国于1990年批准了144号公约,并在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正案。
《工会法》第三十四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这是目前我国推行三方协商制度的惟一的法律依据。
(二)我国三方机制的情况。
国家级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已经于2001年8月建立,目前全国省级和市一级的三方机制已经基本建立。
三方机制正逐步向县(市、区)和产业一级延伸,全国将建立多层次的社会层面的三方协调机制。
三、我国推行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我国推行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三方代表方面的问题。
三方协商机制,实际上是一种平等对话的机制。
政府、企业组织和工会组织三方的职能不能替代,各有侧重和相互独立,相互没有隶属关系,切实代表基层组织和会员的利益。
政府代表。
《工会法》中明确规定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是政府的代表。
一直以来,我国参加国际劳工大会的政府代表也是劳动行政部门。
由此可以看出,劳动关系三方代表中政府代表应该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担任。
众所周知,1998年国务院进行机构改革,政府行政职能进行重新归并,过去由劳动行政部门行使行政职权的劳动安全卫生职能,分别由经贸部门或成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卫生行政部门承担职业病防治职能;
部分特种设备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
工伤保险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承担;
煤炭安全监管实行国家垂直管理。
由原来一个部门分解到五个部门,执法主体发生转移。
劳动保障部门继续再承担劳动安全卫生的行政职能既不符合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划分,按法律语言讲是属于行政越权行为,其行为也是无效的行政行为。
企业组织代表。
计划经济时期,全国各地建立了企业家协会/企业联合会(与经贸委关系密切),应该说该组织代表的对象是国有企业。
随着新建企业的迅猛发展,企业所有制形式呈现多元化,企业组织形式也呈现多元化,民间的商会、个体经营者协会、青年企业家协会、女企业家协会等相继出现,企业家对企业家协会的依赖和信任减弱。
由企业家协会/企业联合会代表企业的代表性和权威性值得商榷,至少目前难以真正充当这样的角色。
工会代表。
建设职能、教育职能、维护职能、参与职能是工会四大社会职能,工会要进一步突出维护职能,履行维护基本职责。
工会代表职工,但绝不是代替职工,更不能将屁股坐在职工的对立面,与职工对簿公堂更是荒唐之事,忘记了工会是职工利益代表者这一角色。
四、建立劳动安全卫生三方协商机制
(一)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变化
1.计划经济时期:
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通过工会)。
2.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转型时期:
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国家监察)、群众监督。
随后,又增加了一条“劳动者遵章守纪”。
由以上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变化可以看出,无论怎么变都离不开政府部门、企业组织和工会组织的“三结合”管理体制。
可以看出,这是劳动安全卫生三方机制的雏型。
(二)计划经济时期和转型时期中劳动安全卫生的“三方”
1.关于国家监察。
《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中的执法主体分别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法律赋予的是监督管理职责,并没有赋予监察权,相反,监察部门对监管部门进行监察。
2.关于行业管理。
国务院的机构改革中,多数行业演变成行业协会或办公室,不再具有行业管理的职能,更多的是从事服务性工作。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已经没有主管部门,而是自主生产、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目前,在深圳已经无行业主管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
3.关于工会监督。
1985年,全国总工会制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即《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条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条例》,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行为进行规范。
1992年《工会法》颁布实施,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工作作出了规定。
随着改革的发展和深化,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强化工会劳动保护群众监督显得更加重要和迫切。
新修改的《工会法》增加了违反《工会法》的处罚力度,改变了过去《工会法》是“软法”的被动状况。
与此同时,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根据《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也进行了及时的修改和颁布。
(三)建立适应市场经济条件并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劳动安全卫生三方协商机制
1.设立劳动安全卫生专业委员会。
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或委员会中设立劳动安全卫生专业委员会或分委员会,协商解决劳动安全卫生重大问题。
2.三方代表。
①政府代表。
《工会法》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是政府代表,我国的国家级以及地方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制度或委员会中政府代表无一例外地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代表,这也是各国的通行做法。
与此同时,劳动安全卫生的执法主体部门推荐出同等数量的代表,共同参加劳动安全卫生三方协商专业委员会或分委员会平等对话。
政府要转变角色,在三方机制中政府只是一个协调者和平等的对话者,而非居高临下的行政管理者。
不能滥用行政权力,强迫命令,贯彻其长官意志。
②雇主代表。
要加快企业家组织建设,尽快培育壮大企业家组织,使其真正成为企业组织的代表,切实代表其会员的利益。
特别要针对乱收费或减轻企业负担方面反映会员的呼声和要求。
有人建议可由企业主管部门、企协和非公有制经济的雇主组织共同组成“雇主代表”参加三方协商。
目前,海南省建立的商会组织作为各类企业的代表参加三方协商,是培育雇主组织的一种有益尝试。
③工会代表。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也是法定职责。
生命是权益的载体,从这个意义上说,工会应该把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放在维权的首位。
3.运作模式。
①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制度或委员会下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专题研究劳动关系中的安全生产重大事项。
政府代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担任,代表人数是企业组织代表和工会代表之和。
②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制度或委员会下设立职业病防治委员会。
专题研究劳动关系中的职业病防治重大事项。
代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担任,代表人数是企业家组织代表和工会代表之和。
③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制度或委员会下设立特种设备委员会。
专题研究劳动关系中的设备管理事项。
代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共同担任,代表人数是企业家组织代表和工会代表之和。
④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制度或委员会下设工资委员会、保险委员会……
4.劳动安全卫生三方协商职能。
①政府方面的职能:
政府在三方中具有导向的作用。
宣传、推动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
通报有关政策制定和实施情况,劳动安全卫生审查批准情况,重特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情况;
协调三方达成一致意见。
②企业组织方面的职能:
突出维护基层组织和会员利益的职能。
及时反映经营者的意见和要求,特别是减轻企业负担的要求;
及时沟通、传递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办好企业;
向所代表的企业如实反馈三方协商的内容;
积极落实三方协调所达成的意见。
③工会方面的职能:
参与制定涉及职工安全健康切身利益的政策;
推动建立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工作;
指导、帮助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劳动合同,坚持用集体合同来规范劳动合同;
负有积极落实三方协调所达成意见的义务。
五、结束语
建立劳动安全卫生三方协商机制,有利于政府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和减少权力与资本结合的腐败现象;
有利于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有利于工会履行维护基本职责,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特别是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我国的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已经同人权问题、外贸出口问题相联系,关系到我国的国家形象。
因此,必须采取有效的办法来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控制职业危害。
积极探索劳动安全卫生三方机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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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 劳动 安全卫生 协商 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