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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条】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原法条】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读】1.增加了监督的方式。
原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抗诉一种监督方式,本次修订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增加规定,可以对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
2.扩大了监督的范围。
原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此次明确规定对民事执行活动和人民法院的调解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3.强化了监督手段。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命题角度分析】本条考查的难度不会很大,注意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不再限于民事审判活动,如对执行活动也可以监督。
监督的方式包括提出检察建议。
【新民诉法解读3-公司诉讼管辖的规定】
【新法条】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法条】没有规定
读】2005年公司法修订后,赋予了公司法律关系主体广泛的诉权,有关公司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此前有关公司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使用普通的地域管辖,也就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在具体实践中如果公司作为原告,如果被告在外地,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人民法院需要到公司所在地调阅资料,可能不便利,因此,为了方便诉讼、提高诉讼效率,有必要将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命题角度分析】不是所有的涉及公司的案件由公司住所的法院管辖,注意记住该条适用的是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另外该条会和一般诉讼管辖放在一起考查,在这里管辖不适用被告所在地。
【新民诉法解读4-协议管辖】
【新法条】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原法条】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读】1.适用范围上,在原有的合同纠纷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在选择管辖法院的连接点上,在原有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基础上,增加规定“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扩大了当事人可以协议管辖法院的范围。
【命题角度分析】协议管辖往往以多项选择的形式进行考查协议管辖的条件,并且每个选项涉及协议管辖的一个知识点。
【新民诉法解读5-管辖权转移】
【新法条】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原法条】第三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读】本次修改飞管辖“上交下”的规定。
管辖权转移实质上是提上来、放下去管辖的制度,这种案件不受级别管辖的限制。
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在确有必要时,可以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但是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命题角度分析】管辖权转移在司法考试考查的频率不高,注意把握两点:
1.从适用情形上,将下交管辖权的前提限制在“确有必要”;
2.从下交管辖权的程序上,增加报批程序。
如中级人民法院欲将其管辖的某第一审案件交基础人民法院审理,应当在下交前,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准许中级人民法院下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如果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不属于确有必要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审理该案件。
【新民诉法解读6-回避】
【新法条】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原法条】第四十五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读】这次民诉法修改,对本条作了四方面的修改:
1.明确规定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
2.增加了与审判人员与特殊关系的“诉讼代理人“的回避;
3.增加的第二款中规定了审判人员应当禁止并回避的行为;
4.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有禁止性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命题角度分析】回避近年来往往以选择题的形式考察,但难度很大,每个选项涉及一个回避的知识点。
今年仍会如此,并且重点考察回避的情形和复议主体的范围。
【新民诉法解读7-公益诉讼】
【新法条】 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法条】无规定
读】1.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2.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命题角度分析】公益诉讼许多规定尚不完善,需通过立法和司法实践进一步完善。
所以司法考试不会考查过细,主要掌握该类诉讼适用的范围和提起的主体就可以了。
【新民诉法解读8-诉讼第三人、第三人撤销之诉】
【新法条】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原法条】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读】本条第三款新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它是指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有证明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制度。
【命题角度分析】该条会以案例的形式考查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满足的条件。
在这里还要注意:
第一,第三人提起的撤销之诉是依据新事实提起的诉讼,对新诉的裁判,第三人和原诉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第二,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发现原裁判损害自己利益的,既可以按照本条第三款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也可以按照本法第227条的规定以案外人的身份提起执行异议,若对执行法院所作的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裁判错误的,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
【新民诉法解读9-委托代理人】
【新法条】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原法条】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读】实践中有些个人以诉讼代理人的名义长期包揽诉讼,甚至滥用诉讼。
本次修改限制了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删除了原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将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修改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命题角度分析】会就有关诉讼代理人的范围的说法进行正误判断,同学们需要注意“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不能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畴。
【新民诉法解读10-证据的种类】
【新法条】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原法条】第六十三条 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读】本条修改和刑诉法一致:
1.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
2.增加电子证据。
【命题角度分析】每年都会有一道证据种类的题目(多为单选),一道证据分类的题目(多选),今年应该也不例外,考察电子数据的可能极大。
考生需要注意和视听资料(多为动态展现)的区别。
如果无法区分,直接选择电子数据,正确概率较高。
【新民诉法解读11-及时提供证据义务】
【新法条】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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