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纳税申报税收优惠明细表讲解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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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
审核备案项目;
流转部门:
办税大厅综合窗口——税源管理部门——办税大厅综合窗口;
流转时间:
7个工作日。
•报表填列:
企业取得国债利息收入,在主表中第17行“其中:
免税收入”中填列,应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投资净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对应附表五第2行。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一)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另一居民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
不包括:
•1、居民企业之间的非直接投资所取得的投资收益。
•2、居民企业对非居民企业的投资收益。
•
(二)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主表中第17行“其中:
免税收入”中填列,对应附表五中第3行。
•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实施条例第84条,法第26条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符合7个条件。
•(实施条例第84条)
办税大厅综合窗口——税源管理部门——综合管理部门——主管局长——办税大厅综合窗口;
20个工作日。
非营利组织取得了符合条件的收入,在主表中第17行“其中:
免税收入”中填列,应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投资净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对应附表五中第4行”。
第二部分减计收入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定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第二部分减计收入(续)
•资源综合利用主要包括:
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
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液(水)、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
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
•资源利用——财税[2008]47号《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企业有综合利用资源的所得,在主表中第18行、对应附表五第7行“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本行填报政策规定减计10%收入的部分。
第三部分加计扣除额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纳税人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的金额;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第三部分加计扣除额(续)
•国税发〔2008〕116号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1、适用范围:
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研发领域:
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3、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4、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1、研发活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
•在主表中第20行“其中:
加计扣除”填报;
对应附表五第10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填报纳税人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的金额。
•2、研发活动形成无形资产的
•通过填报附表3第46行无形资产摊销(对应附表9第15行第7列)反映,调增当期摊销额,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举例:
研发支出总计200万元,形成无形资产账面价值100万元,计税基础150万元,会计上当期可摊销10万元,税法允许扣除15万元。
•通过附表9计算纳税调整额为-5万元,同时反映在附表3第46行,调减金额为5万元。
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doc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doc
•二、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
•纳税人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
•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规定,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
•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所有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并支付了工资,在主表中第20行“其中:
加计扣除”:
填报。
对应附表五第11行“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第12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
第四部分减免所得额
•一、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
•
(一)免税所得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第四部分减免所得额(续)
•
(二)减税所得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没有列名的项目,以及国家禁止和限制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
•直接贯彻执行,有征税的,退还税款。
•农产品初加工:
•《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
•财税(2008)149号
•以蔬菜为原料制作的各类蔬菜罐头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精炼植物油、精制茶、边销茶、紧压茶和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及茶饮料、各类中成药、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蛋类罐头、各类酸奶、奶酪、奶油、王浆粉、各种蜂产品口服液、胶囊、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以及调味烤制的水产食品、罐装(包括软罐)水生植物产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不包括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减免税优惠流转部门:
•从事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减免税优惠流转部门:
企业有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在主表中第19行“其中:
减、免税项目所得”中填列。
对应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中第15行至第28行。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纳税人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
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该项目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
•财税(2008)116号
•《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税〔2008〕46号
•《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受让企业可在期限内享受,充分体现了新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是针对项目而不是企业。
•基础设施—财税[2008]46第1-3免,第4-6减半;
•条件:
08年项目、运营后取得收入、单独核算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2008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对类别、项目、范围、条件及技术标准有详细的规定。
企业有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在主表中第19行“其中:
对应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中第第29行。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纳税人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所得。
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企业有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在主表中第19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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