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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人事处(党委组织部)(以下简称人事处)
4.1.1在公司未设立集团公司直属职业技能鉴定站前,归口管理公司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4.1.2负责委托有职业技能鉴定资质的机构对本公司员工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4.1.3组织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核工作,并对鉴定质量进行内部督导;
4.1.4组织开展公司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组织选拔、评审公司技术能手及推荐“集团公司技术能手”人选;
4.1.5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资料立卷归档,编制统计报表,并报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
4.2所属各单位人事部门
4.2.1负责审查本单位参加鉴定人员的资格;
4.2.2组织申报技师、高级技师鉴定人员的综合业绩考核;
4.2.3聘用、管理技师、高级技师,组织技师、高级技师三年聘任期满后的考核、续聘或解聘。
5管理内容
5.1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应遵循的原则
a)坚持公司需要、服务员工的原则
紧密结合公司生产实际,以提高员工技术素质为目的,促进职业技能鉴定与员工培训、使用、待遇相结合。
b)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保证鉴定的工作质量,实现鉴定公开、公平、公正,鉴定的结果应能客观准确地反映员工的实际技能水平。
c)坚持科学规范的原则
以职业技能鉴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准则,以国家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为依据,做到职业技能鉴定管理科学,方式、内容、程序规范。
5.2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
5.2.1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条件
考评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术知识与技能,具备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经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授权公司或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的培训取得考评员资格证书。
5.2.2考评员分级
考评员分为考评员与高级考评员。
a)高级考评员一般应具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级考评员可参加高级技师以下等级的鉴定。
b)考评员一般应具备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评员可参加技师以下等级鉴定。
5.2.3考评员全部采取兼职办法,并实行聘任制,聘期三年,期满后根据任期考核鉴定和工作需要重新聘任。
5.2.4人事处要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采取定期轮换方式派遣考评员。
考评员应对直系亲属、师生、师徒等实行回避制度。
5.2.5考评员在考评工作期间,根据集团公司规定,考务报酬补贴每天40元;
高级考评员考务报酬每天60元,伙食补贴执行公司《五项费用管理规定》。
考务补贴从收取的鉴定费用中列支,不足部分从公司成本中列支。
5.3职业技能鉴定对象与申报条件
5.3.1凡列入《公司工种目录》(见附录A)的技术工种均纳入职业技能鉴定范围;
未列入《公司工种目录》有鉴定需求的技术工种,由所属各单位申请,经公司人事处批准后纳入职业技能鉴定范围。
5.3.2职业技能鉴定对象
a)新进入公司工作的合同化、市场化操作服务人员(包括各类学校毕业生)、地方劳务派遣机构派出的员工;
b)在技能操作岗位工作的人员(含原已取得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
c)其它需要鉴定的人员。
5.3.3申报条件
5.3.3.1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初级工鉴定
a)从事本工种工作1年以上的人员;
b)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及以上本专业毕业生;
c)公司新录用人员经职业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5.3.3.2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工鉴定
a)从事本工种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本职业(工种)初级资格证书。
b)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本专业(工种)毕业生,从事本工种工作3年以上,并取得本职业(工种)初级资格证书。
c)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在操作岗位上从事本工种工作2年以上。
5.3.3.3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工鉴定
a)从事本工种工作14年以上,并取得本职业(工种)中级资格证书。
b)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本专业(工种)毕业生,从事本工种工作12年以上,并取得本职业(工种)中级资格证书。
c)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毕业,在本工种操作岗位上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本职业(工种)中级资格证书。
5.3.3.4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技师鉴定
a)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3年以上。
b)大专(含高职)及以上本专业学历,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
5.3.3.5高级技师资格申报条件:
取得本职业(工种)技师资格证书3年以上。
5.3.4转岗(转换工种)人员参加升级鉴定时,转岗一年内可鉴定原工种,转岗一年以上应参加新工种的鉴定。
鉴定时本岗位工作年限的计算可按累计工作年限计算。
新工种的首次鉴定级别不得高于原工种的级别。
5.3.5鼓励员工参加第二职业(工种)技能鉴定,第二职业(工种)技能鉴定的首次鉴定级别原则上从初级开始,对参加相近职业(工种)的鉴定,鉴定等级不得高于原工种的级别。
鼓励原已取得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在操作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参加鉴定,原具有员级、助理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首次鉴定可依次对应申报中级技能、高级技能、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5.3.6凡在国家一类技能竞赛中取得前五名和在国家二类技能竞赛中取得前三名的中、高级工选手,经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有关资格条件审定后,颁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在国家一类、二类技能竞赛中取得名次的选手,原是中级工的颁发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经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有关资格条件审定后,原是高级工的颁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原是技师的颁发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5.3.7在经鉴定机构以高级工标准命题的公司级技能竞赛中前三名的优胜者(理论和实际成绩均合格),原是初级工的晋升中级工职业资格,原是中级工的晋升高级工职业资格。
其中,第一名原是高级工的,报集团公司申请批准晋升技师职业资格,原是技师的,可确认其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成绩,经单位业绩考核和论文答辩合格后报集团公司申请批准晋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第二至三名优胜者原是高级工和技师的,可分别破格参加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
5.3.8少数业绩突出、技术精湛的优秀人员可提前参加升级鉴定,提前鉴定人数按不超过公司当年鉴定人数的5%控制;
5.3.8.1初级工参加中级鉴定的提前年限不超过1年,中级工参加高级工鉴定的提前年限不超过3年,高级工参加技师鉴定的提前年限不超过2年。
5.3.8.2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荣誉称号和竞赛成绩自取得即日起五年内有效)可提前参加鉴定:
a)被授予公司及以上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者;
b)被授予公司及以上级“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者;
c)被授予公司及以上级“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者;
在公司及以上竞赛中的获奖者,并且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双合格。
5.3.9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级工,且从事本工种工作5年以上,可破格参加技师考评,免予(中级升高级)鉴定。
a)有被社会公认的绝招绝技,达到或超过国内外先进水平的;
b)在局级及以上重点工程项目中运用先进工艺技术,解决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或在技术改造、技术攻关、技术革新中取得较大效益的;
c)具有高超的职业技能水平,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经推广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的。
公司破格考评技师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报批技师人数的10%。
5.3.10因从事职业(工种)原不具备鉴定条件等原因未参加鉴定的在岗技能操作人员,首次鉴定级别可按从事该职业(工种)累计工作年限对应的申报级别确定,对已达到技师鉴定申报条件的,首次鉴定应从高级工开始,一年后可参加技师鉴定。
5.3.11因个人原因未参加鉴定的在岗技能操作人员,可按低一级别参加首次鉴定。
5.3.1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免于相应内容的鉴定:
a)在集团公司认定的技师培训基地完成技术培训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的高级工2年内参加技师鉴定考评或验证考试时免予理论知识考试。
b)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验证时免予理论知识考试。
5.4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
5.4.1公司人事处应根据公司技能鉴定规划或年度计划,经协商后,确定年度鉴定实施方案,提前发布鉴定公告,包括鉴定的职业(工种)名称、类别、等级、时间、地点以及报名要求等具体内容。
5.4.2职业技能鉴定主要包括专业技术理论知识考试与操作技能考核,其中高级技师要进行论文答辩。
均采用百分制,以60分为及格,各项均及格为鉴定合格。
专业技术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鉴定的单项合格成绩,两年内有效。
本级鉴定不合格者,再次申报参加鉴定的时间间隔为6个月以上。
5.4.3专业技术理论知识考试采取闭卷笔试形式;
操作技能考核应在专业的鉴定点进行,也可结合生产在现场进行。
5.4.3.1操作技能考核前要按要求配备考评员和工作人员,明确考核标准、考评规程及分工职责,确定鉴定场所、场地,准备鉴定所需设备、工具、材料等。
5.4.3.2要有专人复查理论考试试卷和操作技能考核评分结果,填写考场工作记录。
5.4.3.3理论考试每考场考评员和技能考核每个项目考评员均不得少于三人。
5.4.4每次鉴定后,人事处要将鉴定情况整理归档,定期填写统计报表,每半年上报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5.4.5职业技能鉴定一律从国家题库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分库和集团公司统编题库中提取试题,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对试题在30%范围内做适当调整补充。
上述题库中暂未列入的工种,可由鉴定机构组织编制试题,报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批准后在公司内使用。
5.4.6人事处要确定职业技能鉴定实际操作方案。
实施鉴定时,由人事处负责与委托的鉴定机构协调实施。
5.4.7所属各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查参加鉴定人员的资格,组织申报技师、高级技师鉴定人员的综合业绩考核,聘用、管理技师、高级技师,组织技师、高级技师三年聘任期满后的考核、续聘或解聘。
5.5职业资格证书管理
5.5.1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颁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含初级技能、中级技能、高级技能、技师、高级技师)。
该证书是国家对劳动者职业(工种)知识、技能水平认可的凭证,是员工求职、任职、单位录用及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也是劳务输出时办理技能水平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
5.5.2初级技能、中级技能、高级技能鉴定合格者,由技能鉴定机构审查,在证书照片(两寸免冠)处盖鉴定站钢印,鉴定机构处盖鉴定站红印。
技师、高级技师考核鉴定合格者,由鉴定机构报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经审查后盖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钢印和红印。
发证机关栏套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
5.5.3由鉴定机构根据集团公司职业资格证书编码方案,打印职业资格证书。
5.5.4所属各单位要加强对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职业资格证书丢失后应持单位证明到发证的鉴定站报失与补发。
5.5.5实行职业资格证书验证制度
a)初级、中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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