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钼行业分析报告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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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的主要职能是:
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通过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有关法律法规提出意见和建议;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本行业国家标准,负责本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实施监督;
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和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工作,采集、整理、加工、分析并发布行业信息等。
3、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钼作为稀缺性较强的战略性资源,我国已从行业准入、生产总量控制、出口配额、税收等各方面制定了完善的政策体系,有效保障了钼资源的有序开采,稳定钼系列产品价格,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现有行业主要法律、法规规定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
用于规范我国矿产资源类的法律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年8月29日修订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1994年3月2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上述法规的主要内容包括:
中国的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各方需向有关机构申请登记以取得探矿权或采矿权。
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保措施等进行审查。
(2)有关探矿权及采矿权有效期和有效期延续的规定
国务院1998年2月12日颁布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
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逾期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将自行废止。
国务院1998年2月12日颁布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
小型、中型、大型(含大型以上),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分别为10年、20年和30年;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应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采矿许可证将自行废止。
(3)有关使用费及价款的规定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
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0元。
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并逐年缴纳,第1-3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
从第4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或采矿权的,申请人除缴纳上述使用费外,还应缴纳经评估确认的探矿权或采矿权价款,该价款可一次或分期缴纳。
符合减免条件的,可根据国土资源部2000年6月6日颁布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减免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
(4)《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12月25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颁布《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探矿权、采矿权全面实行有偿取得制度;
国家出让新设探矿权、采矿权,除按规定允许以申请在先方式或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等。
(5)《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8年2月28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颁布《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国家出资勘查并探明矿产地的界定,按照《关于清理国家出资勘查已探明矿产地的通知》规定执行;
对无偿取得且尚未进行有偿处置的采矿权,剩余资源储量估算的基准日,各省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以2006年9月30日为准;
矿业权价款应委托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探矿权价款在500万元以下、采矿权价款在3,000万元以下的,价款原则上一次性缴清;
实行分期缴款的矿业权人申请转让矿业权的,应当缴清剩余的矿业权价款后才可办理转让手续;
矿业权价款收入中央与地方分成的时间界限,是指2006年9月1日以后出让(或有偿处置)的矿业权价款收入,一律实行中央与地方2:
8分成。
(6)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为规范矿业权交易机构和矿业权人交易行为,确保矿业权市场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国土资源部于2011年12月31日颁布了《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规则共八部分46条,除油气和国家规定不宜公开矿种的矿业权交易外,所有矿业权的交易都适用该规则。
该规则主要明确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开展矿业权交易的操作要求和流程;
二是规定了矿业权交易中止、终止和恢复交易的情形和要求;
三是明确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7)《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按照国务院1994年2月27日颁布并于1997年7月3日修改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
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的7月31日或之前缴纳上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于下一年度1月31日之前缴纳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算方式为: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
补偿费费率×
开采回采率系数。
采矿权人在特定情形下,经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减缴或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减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超过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0%,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批准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应当报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备案。
(8)《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2011年9月30日对其进行了修订,其中规定在中国境内开采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适用的税额由财政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状况,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有关税额幅度为每吨0.4元至30元。
(9)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根据1992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及1996年10月30日劳动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和地方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矿场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根据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2004年5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10)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及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11)有关出口配额管理的规定
根据商务部和海关总署的相关规定,我国自2003年起将钨及钨制品列入出口配额商品管理范围,自2007年6月18日起,对钼及钼制品出口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钨、钼近年出口配额额度情况如下图:
(12)有关出口税收政策的规定
(13)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规定
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于2011年12月24日颁发《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其中,“钨及钼深加工产品”被列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钨、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含氧化锑和硫化锑)等稀有金属冶炼”被列为限制外商投资产业,“钨、钼、锡、锑、萤石勘查、开采”被列为禁止外商投资产业。
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于2007年10月31日颁布并于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其中将钨、钼矿产的开采列为禁止外商投资项目。
(14)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的规定
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其指导思想是:
结合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按照矿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通过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对矿山企业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的生产要素进行重组,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主体,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矿山开发合理布局,增强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目标任务是:
通过整合,使矿山企业“多、小、散”的局面得到明显改变,矿山开发布局趋于合理,矿山企业结构不断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明显增强。
整合范围中包括钼、钨、金等矿种。
整合工作以省级行政区域为单元进行。
整合工作分为编制总体方案、制订实施方案、方案实施和检查验收四个阶段。
(15)对钼等稀有金属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对钨、锑、锡、钼、稀土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的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研究确定稀有金属矿产品和冶炼分离产品年度指令性生产计划,各地工业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下达的计划指标分解落实到企业。
2009年11月24日,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印发〈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5号),加强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的管理。
国土资源部按照规划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管理,分年度下达分省(区、市)控制指标。
综合开采、综合利用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纳入开采总量控制管理。
各有关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本辖区矿山企业的资源储量、开发利用情况、资源利用水平等,将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矿山企业。
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土资发〔2009〕165号的有关要求,国土资源部对钨矿、锑矿和稀土矿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管理,按年度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二、钼金属基本情况
钼是一种银白色的可塑性金属,被称为“能源金属”,具有高熔点、高强度、高弹性系数等特点。
钼主要用于钢铁行业,钼能提高钢的强度、弹性限度、抗磨性及耐冲击、耐腐蚀、耐高温等性能。
含钼合金钢用来制造军舰、坦克、枪炮、火箭、卫星的合金构件和零部件;
用于制造石油管道、飞机、机车和汽车上的耐蚀零件;
用来制造运输装置、机车、工业机械、高速切削工具等。
此外,金属钼大量用作高温电炉的发热材料和结构材料、真空管的大型电极等;
在化工工业中用于润滑剂、催化剂和颜料;
其化学制品被广泛用于染料、墨水、彩色沉淀染料、防腐底漆中;
其化合物在农业肥料中也有广泛的用途。
1、钼产业链
2、钼产品
钼以多种形态进行商品交易,一般分为钼精矿、氧化钼、钼铁、钼化工产品(钼酸铵、钼酸钠、钼酸钡等)及钼金属制品(钼粉、钼条、钼板、钼棒、钼丝)。
钼精矿、氧化钼及钼铁是国内及国际市场主要交易品种。
①钼精矿
钼原矿石经过破碎、研磨及浮选后产出钼精矿。
钼精矿的主要成分是二硫化钼,用于生产氧化钼,钼精矿一般含钼45%-51%。
②氧化钼
钼精矿经入炉焙烧后产出氧化钼。
氧化钼(M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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