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北医学院章程核准修改稿Word文件下载.docx
- 文档编号:15680932
- 上传时间:2022-11-14
- 格式:DOCX
- 页数:12
- 大小:25.29KB
川北医学院章程核准修改稿Word文件下载.docx
《川北医学院章程核准修改稿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川北医学院章程核准修改稿Word文件下载.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七章学生与校友
第八章资产、经费和后勤
第九章附则
川北医学院是一所以医学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拥有学士和硕士学位授予权的省属高等医学院校。
学校前身是1951年8月成立的西南区川北医士学校;
1965年11月,学校升格为专科,定名为南充医学专科学校;
1985年5月,学校升格为本科,定名为川北医学院。
学校以“依法治校、民主建校、质量立校、人才兴校、科技强校”为理念,以“敬业、博爱、求是、创新”为校训,以“艰苦奋斗、自强不息”为精神,以“建设省内有特色、国内有影响、国际有合作的高水平医学院校”为目标,培养信念执著、品德优良,具有国际视野、良好人文底蕴、自主学习能力、社会责任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人才。
第一条为了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使学校活动有章可循,实现学校自主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根本制度。
全校各级各类组织机构要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修订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
第三条学校名称为川北医学院,简称川北医,英文名称为“NorthSichuanMedicalCollege”,英文名缩写为“NSMC”。
学校网址为:
第四条学校法定注册地为: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涪江路234号。
学校包括顺庆校区与高坪校区。
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同意,学校可以设立或者调整校区。
第五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立足四川,辐射西部,面向全国,坚持把提高办学质量作为学校发展的核心任务,积极为国家医疗卫生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技术支撑和文化支撑。
第六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学校校徽的图形由白底加浅蓝色线条、字符、图组成。
双层同心圆外环是学校中英文名称,内环是世界卫生组织的蛇杖图案、寓意学校培养五星级医生的五颗星和学校建校时间1951。
第八条学校校旗呈长方形,规格为240*160,长宽之比为3:
2;
旗面自上而下由蓝、白、蓝三个平行的横长方形相连而成,旗面正中由学校校徽图案、中文校名和英文名构成。
第九条学校校歌为《川北医学院校歌》。
第十条学校校庆日为9月30日。
第十一条学校是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医学院校。
学校的主管部门是四川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为学校发展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和办学环境,依法保障和维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学校依法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十三条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
指导办学方向,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和规范办学行为;
按照有关规定任命学校负责人;
评估、监督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支持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须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学校依法行使在学科与专业设置、招生、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机构设置、人员聘用、收入分配、财产管理与使用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学校行使办学自主权,以遵守法律、法规、本章程为前提,不断完善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办学自律制度体系。
第十六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活动,推进文化传承和创新。
第十七条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人才培养目标,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学校以医学学科为主体,积极推动多学科协调发展,构建优势突出、特色鲜明和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学科体系。
第十八条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学校依法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教育。
第十九条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适度开展非学历教育。
学校依法依规开展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教育。
第二十条学校依法依规实施学籍管理,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推行弹性学制。
第二十一条学校构建灵活开放的人才培养体系,建立健全统一的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不断提高育人水平。
第二十二条学校根据建设高水平医学院校的要求,鼓励和组织师生开展科学研究。
学校积极开展应用基础研究,推动科研成果转化,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二十三条学校面向社会办学,服务社会发展,积极推进与社会的合作。
学校积极探索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有效途径,通过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多种方式为社会服务。
第二十四条学校主动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趋势,积极开展与国外高校多样化的合作与交流,不断提高学校的国际化程度,融入高等教育国际化进程。
第二十五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川北医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保障依法、依规、依章治校。
学校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第二十六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其领导职权与职责主要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和关心下一代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按照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中国共产党川北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等,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一条学校行政实行校长领导,副校长协助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二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其职权和职责主要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用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三十三条校长通过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和行政全体会议,按照其议事规则,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组织实施党委决议,决定有关行政工作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凡提交学校党委和行政决策的重大事项,相关职能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调研、论证和风险评估,对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教职工重大利益的事项应事先经过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五条学校根据重大工作或重要事项需要,可设立由相关校领导、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等组成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委员会,作为辅助决策或组织协调机构,在学校赋予的特定职责范围内开展专项工作。
第三十六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部门、教学院系、科研院所、服务保障部门等工作机构。
各部门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工作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保证政令畅通,贯彻落实学校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十七条学校依法建立监察、审计制度,设立相关机构,对学校各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依法进行监督。
监察、审计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十八条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附属医院是学校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要高度重视附属医院的改革发展,把附属医院教学、科研建设纳入学校发展整体规划,加强指导和支持;
附属医院要把教育教学作为医院工作的重要任务,确保各项投入,增强育人功能,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十条学校实行教授治学,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
学校学术机构由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院(系)教授委员会组成。
第四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按照其章程组建和运行,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教学委员会、科技委员会、学位评定委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医学院 章程 核准 修改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