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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的解答是:
既然它是法,它就不能只体现当权者一个阶级、一个政党的私利,它必须要相当程度上代表社会整体的利益。
Why?
马克思说,“统治者不得不和好多行为和好多种人打交道,而不是孤立的行为和单个的人打交道。
由此产生他们的法律的不偏不倚性、铁面无私性和普遍性。
”由此,法有可能代表更多人的利益。
陈力丹新闻理论十讲第七讲新闻法200-203页。
2.法的三个功能,内涵的五点,请大家自行看书了解即可。
1-2页3.法律与法规法律:
狭义上是指一种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
法规:
也是一种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法规”的简称,其法律效力又低于法律。
就法律效力而言:
宪法法律法规4.法制与法治法制:
1978年以后逐渐使用。
其英文为legalsystem,意为法律制度或法律和制度的总和,是掌权者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用以维护社会关系与秩序的法律和制度的总和。
法制的四个特征:
5页。
另一说:
法制,对应的英文为“Rulebylaw”,即通过法律进行统治。
主体是谁?
是统治者。
法治:
Ruleoflaw,是依法治国的治,是用法来治理政治,是我们追求的目标。
20世纪90年代后,西方法治的理念才被我国普遍认同的。
法制与法治之间的关系:
法制是静态的,是一套完备的法律制度;
而法治主要是动态的,是法律运行的状态、方式、程序的过程等,关注焦点是法律的至高无上。
法制完备=法治?
为什么?
二、我国现行法律制度该说1.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有哪三类?
13页第二节新闻传播法规与新闻传播法制一、新闻传播法规、法制与法律关系
(一)新闻传播法规及其渊源1.新闻传播法规:
主要有四种,一是宪法、二是法律,三是行政法规,四是行政规章。
2.新闻传播法制与新闻传播法律关系新闻传播法制,是指新闻传播法的规范化与制度化。
主要有两类:
一是判例法一是判例法:
以最高法院上级法院的判例为标准来审理新闻传播案件,没有成为的新闻法,如美英法系。
一是立法形式一是立法形式新闻法,如俄罗斯特殊领域制定或包含在其他法律中,如中国属于上层建筑,有很强的意识形态色彩。
3.新闻传播法律特点:
4个,在16页。
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是新闻传播媒体,具有法人主体资格;
二是记者、编辑等媒体从业者。
三是政府、公民、法人和社会团体等。
公民在新闻传播中有几种身份?
三种:
表达者、被报道对象、普通受众。
二、我国新闻传播法制的基本原则三条原则:
一是言论出版自由的原则;
1.依法限制言论自由的主要原则有哪些?
公共利益原则、公共利益原则、事后限制原则事后限制原则、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
事后限制原则:
相对于事先检查制而言,事后限制原则,是指谈话内容、演讲稿、书稿、新闻稿或其他书面材料在发表、出版之后,当事人对违法的言论出版仍然要负责任。
英国人长期奉行这一原则,在世界上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为多数国家所信奉。
黄瑚、钟瑛、蔡铭泽等编写:
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教程(新世纪版),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页。
事后限制原则事后限制是相对于事前限制而言的,后者易落于主观臆测的窠臼,容易导致对言论限制的专断和蛮横,故受到的批评较多。
事后限制则强调仅可通过事后追惩的方式对不当言论进行限制,且这种限制还应恪守如下原则:
第一,事后惩罚的严厉程度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第二,对事后惩罚的条件和范围必须进行严格精确的界定,规范性语言不能“过度宽泛”和“含糊笼统”,有关法规必须作出限制性的解释。
在美国,禁止通过事前限制的方式审查表达信息(包括网络信息)的原则也是通过一系列判例发展出来的,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尼尔诉明尼苏达案”和“五角大楼秘密文件案”的判例。
尹建国事后限制原则2.五角大楼文件案:
第一修正案保护了言论自由1971年,美国国内反对越南战争的运动风起云涌。
5月1日,以妨碍首都交通为由,尼克松政府镇压一场数两万人的反战抗议示威,创纪录地拘留了1.2万示威者。
这一壮观的反战场景终于促使纽约时报作出一个重大决定:
发表国防部绝密文件,揭露美国政府在越战问题上对美国舆论的误导和欺骗。
早在3月中旬,时报就获得了国防部(五角大楼)编辑的机密文献:
美国的越南战争决策史,它包括4000页原始文件,3000页说明,总计250万字。
文件的提供者叫埃尔斯伯格,反战的信念促使他要将越南战争的真相告诉人民,为此,不惜冒着偷窃和泄密之罪名,他利用工作之便偷偷地复印了全套文件。
1971年3月埃尔斯伯格把文件披露给了纽约时报。
案件审理纽约时报顺从了法院的禁令,并在第二天(16日)的报纸作了说明。
埃尔斯伯格转向华盛顿邮报,18日在纽约法院开庭审讯时报案的那天,邮报开始刊登五角大楼文件。
尼克松政府又把邮报告上华盛顿的联邦地区法院。
7月30日,最高法院以法院简单意见的形式发表了6比3的判决意见,支持了时报的立场,要求取消禁令。
从新闻自由和反对任何事先限制的观念出发,85岁的布莱克写下自己34年法官生涯的最后一笔,成就其“天鹅绝唱”:
新闻自由的首要职责就是防止政府的任何一个部门欺骗人新闻自由的首要职责就是防止政府的任何一个部门欺骗人民,把他们派往异国他乡,死于海外的热病和枪炮。
民,把他们派往异国他乡,死于海外的热病和枪炮。
安全这个词是一个广泛而含糊的概念,其外延不能被用来安全这个词是一个广泛而含糊的概念,其外延不能被用来损害体现在第一修正案中的基本法。
以牺牲信息流通的代损害体现在第一修正案中的基本法。
以牺牲信息流通的代议政体为代价来保守军事和外交秘密,并不能为我们的共议政体为代价来保守军事和外交秘密,并不能为我们的共和国提供真正的安全。
和国提供真正的安全。
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1.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
如果公民的表达不具有明显而即刻的危险,政府就应予以保护;
如果相反,政府就应给予表达者以制裁。
这一责任同较少限制原则一样,具有保障与限制的双重功能。
美国对言论出版自由的限制实行的是这一原则。
黄瑚等编写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教程(新世纪版),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页。
2.原则由来:
申克诉合众国案(Schenck.v.U.S.)1919年,美国社会党总书记申克,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申克与其友人共同向应征参军男子散发反对征兵的传单,不仅抨击征兵为违宪虐政,而且还煽动应召男子维护他们的权利,抵制征召。
这种言论被政府当局认为企图妨害国会募集军队的权利,因而对其提起控诉。
联邦区法院判决申克违反1917年的侦察法(EspionageActof1917),构成犯罪。
申克辩称侦察法违背了宪法第1条修正案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保护,不应适用本案,因而上诉到最高法院。
2、法官判决联邦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则全体一致认为申克有罪,支持原判决。
首席大法官霍姆斯(JusticeHolmes)在判词中首次提出衡量公民言论自由的“明显而即刻危险”标准。
他这样写道:
“平时,被告在其传单中所讲的内容是在宪法权利的允许范围内,但是每一个行为的性质依其环境情势而定。
最严格的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也并不保护一个人在剧场不真地呼喊失火并引起惊慌。
一切与言论自由有关的诉讼案件,其问题是要判断使用的话语是否发生这样的环境情势中并具有这样的性质,以致造成明显而即刻的危险,而造成国会有权防止的实质性罪恶。
如果具有这种危险,那么国会便有权予以防止。
而这是一个是否迫切程度的问题。
但国家在战争期间,许多平时可以容许的言论因其妨害作战,不能不予以限制”2.新闻传播违法行为,是指新闻传播媒体及从业者在主观过错的支配下实施的违反法律法规要求和法定行为模式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二是“两个服务”方向的原则;
三是国家发展与行政管理的原则。
两层含义:
第一是国家发展新闻传播事业;
二是指国家通过政府管理部门对新闻传播事业实行行政管理。
三、我国新闻法为何难出台请你思考一下原因有哪些?
1.法的刚性与意识形态弹性的矛盾;
2.法的权力的普遍性与传媒权力实际上的等级性的矛盾;
3.法的稳定性与舆论导向随机性的矛盾;
4.法的普遍性与纪律的有限性的矛盾;
5.对传媒的随机控制和依法行政的矛盾。
本章延伸阅读1.“明显而即刻的危险明显而即刻的危险”标准与标准与“言论自由言论自由”的案例与评的案例与评析析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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