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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2.既然没人想要安全事故,那为什么我们身边的安全事既然没人想要安全事故,那为什么我们身边的安全事既然没人想要安全事故,那为什么我们身边的安全事既然没人想要安全事故,那为什么我们身边的安全事故还在继续会发生故还在继续会发生故还在继续会发生故还在继续会发生?
不可避免吗不可避免吗不可避免吗不可避免吗?
设备、设施不安全吗?
操作的方式不对吗操作的方式不对吗操作的方式不对吗操作的方式不对吗?
所处的位置对吗所处的位置对吗所处的位置对吗所处的位置对吗?
因为运气不好吗因为运气不好吗因为运气不好吗因为运气不好吗?
外力因素外力因素外力因素外力因素?
有意的人为破坏有意的人为破坏有意的人为破坏有意的人为破坏?
一、思考一、思考3333、我们为什么要进行高空作业培训?
、我们为什么要进行高空作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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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着没事干?
为了应付上级的检查?
一、思考2015年全国建筑施工事故统计年全国建筑施工事故统计2015年各类型事故发生部位死亡人数比例图年各类型事故发生部位死亡人数比例图2015年不同工程类别事故死亡人数比例图年不同工程类别事故死亡人数比例图2015年不同工程形象进度事故死亡人数比例图年不同工程形象进度事故死亡人数比例图2015年不同工程结构事故死亡人数比例图年不同工程结构事故死亡人数比例图2015年不同工程性质事故死亡人数比例图年不同工程性质事故死亡人数比例图2015年不同天气事故情况死亡人数比例图年不同天气事故情况死亡人数比例图你知道吗?
在中国,施工现场在中国,施工现场40%的死亡事故是的死亡事故是由高空坠落造成的由高空坠落造成的案例统计案例统计每年的坠落事故造成每年的坠落事故造成n高于高于11,000例死亡事故例死亡事故n超过超过200,000例伤残事故例伤残事故案例一:
深圳市南山区“313”防护棚坍塌事故(2010)1.事故简介事故简介2010年3月13日15时27分,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的汉京峰景苑工程2栋3号楼发生一宗防护棚局部坍塌事故,造成9人死亡,1人受伤。
2010年3月13日,施工领班根据项目部要求安排第23层防护棚防护板铺设工作。
15时27分,塔吊将一捆重约640kg防护板吊运至第23层南侧外挑防护棚上,在解钩过程中,塔吊司机按照指挥的指令起钩,整捆防护板倾倒,斜拉钢管受拉扣件滑脱,外挑防护棚两根斜拉钢丝绳搭接接头随着拉脱而造成防护棚局部坍塌(面积约85m2),导致防护棚上10人坠落,其中9人坠落至地下室顶板上,当场死亡,另有一人在坠落时被抛至19楼阳台造成重伤。
2.事故原因事故原因1)直接原因直接原因1)外挑防护棚上荷载过于局部集中。
作业人员将铺设外挑防护棚用的一捆重约640kg的防护板直接吊放在外挑防护棚上,将外挑防护棚当作卸料平台用。
同时外挑防护棚上的人员过多。
另外,防护棚又增加了整捆防护板倾倒的冲击荷载。
2)坍塌部位受拉滑脱的两根斜拉钢丝绳均是利用旧的短钢丝绳经两个钢丝绳夹紧接长,连接方法不符合国家标准钢丝绳夹(GB/T5976-2006)和行业标准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的要求,在局部集中荷载作用下斜拉钢丝绳搭接接头受拉滑脱。
3)外挑防护棚搭设未按方案施工。
方案设计防护棚的斜拉钢丝绳和抗风斜拉钢管水平间距为3m,而坍塌部位的钢丝绳和抗风斜拉钢管实际间距分别为6m、6.4m、5.3m。
由于增加了每跨的承载面积,从而增加了钢丝绳的负荷。
4)外挑防护棚上的12名作业人员全部未系安全带,致使在防护棚坍塌时,作业人员全部坠落。
(2)间接原因间接原因1)该实业公司未能按规定保障措施费的投入。
在施工合同中,没有单列措施费;
措施费按综合费率取费后与工程预算价一起下浮降低;
措施费没有按规定支付。
2)建筑公司安全责任制不落实,项目部现场安全管理混乱。
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缺失。
一是2010年1月份,安全员调离项目部后没有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造成防护棚高空作业安全管理缺位;
二是租赁站未配备专职安全员,对派往该工程的塔吊司机未进行有效管理。
分包管理混乱。
一是劳务分包管理混乱,对进场作业人员缺乏管理,多名普工为当天进场直接上岗作业;
二是工程分包管理混乱,允许将脚手架分项工程非法发包给自然人。
现场安全管理混乱。
一是对防护棚钢管主骨架未按方案搭设、违反强制性标准,形成危及作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并纠正;
二是对监理公司发出的安全整改要求未积极落实;
三是在铺设防护板时,塔吊指挥、司机违规直接将整捆防护板吊放到防护棚上,造成荷载集中。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不到位。
一是对搭设防护棚的架子工持证上岗情况未进行有效核实,至今未能提供三名架子工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二是对塔吊司机长期无证上岗情况未进行有效管理。
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3)允许挂靠,非法发包,现场安全管理失控。
案例案例分析分析1.事故简介事故简介2011年8月10日18时许,中山市古镇镇星光联盟LED照明灯饰展览中心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72万元。
2011年8月10日下午,中山市古镇镇星光联盟LED照明灯饰展览中心工地西楼中庭八楼,木工班组共9人正在进行木工材料转移作业。
其中5人负责将八楼已拆卸下来的门字架等木工材料搬到八楼的悬挑式物料平台上(该悬挑式物料平台于8月9日搭建,未经过检验合格就直接投入使用),4人负责把该平台上的木工材料堆码好,然后由吊机把堆码好的木工材料从8楼吊上10楼。
18时许,4人正在平台上进行木工材料堆码作业时,由于该平台斜拉钢丝绳未按规定锚固,而是直接拉在九楼外脚手架预埋拉结连墙杆上面,同时伸入楼层悬挑梁锚固也不符合要求。
在工作过程中,9楼其中一条外脚手架预埋拉结连墙杆受力弯曲,斜拉钢丝绳脱落,造成平台侧翻。
正在平台上作业的4人从8楼平台坠落地下室底板上,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事故原因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直接原因1)悬挑式物料平台拉索(斜拉钢丝绳)只是简单地套在9楼的外脚手架拉结连墙杆预埋钢管上,没有按规定进行锚固。
2)悬挑式物料平台悬挑梁锚固不符合要求。
(2)间接原因)间接原因1)施工公司未依法履行好本单位生产安全管理职责,现场安全管理混乱,设备设施不按规定经核验合格后投入使用,安全检查流于形式。
2)监理公司对工程的安全生产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不到位。
3)建设管理所没有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工程监管不力。
3.事故处理事故处理
(1)对事故相关人员的处理意见1)对施工单位项目部执行经理,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对项目经理作免职处理,对项目执行副经理作撤职处理,对平台安装拆卸组长、现场施工员作开除处理。
3)对施工单位中山分公司负责人,由相关部门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4)对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总监代表按照有关规定分别作出撤职、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5)由古镇镇人民政府对镇建设管理所安全监管组组长作记过处分。
(2)对事故单位的处理意见1)对施工单位,由相关部门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2)对监理单位,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案例案例二二:
广东省中山市“810”高处坠落事故(2011)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案例案例三三:
浙江省湖州市“616”高处坠落事故(2012)1.1.事故简介事故简介2012年6月16日,浙江省湖州市东吴国际广场II标段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
2012年6月16日8时许,项目架子工班组负责人安排4名施工人员拆除电梯井道内水平防护架。
8时30分,4人在未携带高空作业防护用具的情况下先到14层电梯井道,发现该部位水平防护架不牢固,便转移到12层消防电梯井道。
当时消防电梯井道12层水平防护架目测已基本呈水平状态(根据施工实际,水平防护架按一定倾斜度架设),上面堆积有20cm厚的混凝土和木板等建筑垃圾,纵向受力的钢管只有两根。
施工人员首先拆除了电梯井道北段14层到12层的垂直脚手架。
9时许,4人进入消防电梯井道内的水平防护架上开始清理垃圾,为下一步拆除水平防护架作准备。
9时30分许,一名施工人员走出井道喝水,离开数秒后,井道内的水平防护架发生局部坍塌,其余3人随即坠落至井道地下2层,2人当场死亡,1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2.事故原因事故原因(11)直接原因)直接原因1)项目架子工班组实际负责人在未实地查看施工现场、未交待安全事项、未提供安全带、安全绳等个人防护用具的情况下,安排无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2)事发电梯井道内所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不符合安全施工组织设计要求,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组组长组织通过了对事发电梯井道水平防护架的验收,并投入使用。
该水平防护架的纵向受力钢管只有两根,间距过大,导致防护架承受力达不到设计要求。
且建筑垃圾堆积过多,没有得到及时清理,致使纵向受力钢管因压力过大而弯曲变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22)间接原因)间接原因1)施工单位及项目部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内部安全管理混乱,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2)监理单位未检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安全组织设计方案要求,日常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方处置到位,未严格审查“三类人员”资格,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3)建设主管部门未有效督促项目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改到位,未严格督促企业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治理,对该项目安全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3.3.事故处理事故处理
(1)相关责任人员1)对项目负责人、项目架子工班组实际负责人、项目安全组组长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施工单位总经理,由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项目分公司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予以暂扣,对项目负责人及3名专职安全员收回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对市建筑安全监督站分管副站长给予行政处分。
(2)相关单位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并由建设主管部门暂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高空作业危害左腿骨折后果很严重死亡后果很严重二、高空作业危害死亡后果很严重二、高空作业危害死亡后果很严重二、高空作业危害后果很严重二、高空作业危害后果很严重二、高空作业危害三、高空作业概述11、高处作业的定义、高处作业的定义所谓高处作业是指人在一定位置为基准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国家标准GB/T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规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
”根据这一规定,在建筑业中涉及到高处作业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
在建筑物内作业时,若在2m以上的架子上进行操作,即为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面坠落基准面2m三、高空作业概述22、高空作业类型、高空作业类型
(一)一)临边作业临边作业是指:
施工现场中,工作面边沿无围护设施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80cm时的高处作业。
三、高空作业概述
(二)洞口作业洞口作业洞口作业是指:
孔、洞口旁边的高处作业,包括施工现场及通道旁深度在2m及2m以上的桩孔、沟槽与管道孔洞等边沿作业。
三、高空作业概述(三)攀登作业(三)攀登作业攀登作业是指:
借助建筑结构或脚手架上的登高设施或采用梯子或其他登高设施在攀登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三、高空作业概述(四)悬空作业悬空作业悬空作业是指: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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