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规范.docx
- 文档编号:1565993
- 上传时间:2022-10-23
- 格式:DOCX
- 页数:6
- 大小:20.65KB
安徽省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规范.docx
《安徽省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规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徽省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规范.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安徽省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规范
安徽省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规范
安徽省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规范(试行)
为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统计与管理,适应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信息质量,建立标准统一、管理规范,体现以人为本、满足优质服务要求的全员人口数据库,本着信息采集准确、流转及时、运用合理的原则,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加快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国人口发〔〕68号)、国家人口计生委《县乡两级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管理规范(试行)》(人口厅发〔〕41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全员流动人口统计信息工作方案》(国人口发〔〕4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职责
第一条 坚持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分级负责、规范管理、实用为主、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二条 省级人口计生委主要职责:
(一)组织和实施全省人口统计信息工作,制定和落实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等规章制度;
(二)建立、完善、管理和维护省级人口信息数据库,满足全员及流动人口管理及其各项业务的管理需求;
(三)按期完成各级人口信息汇总统计报表和人口个案信息的上报和下载任务;
(四)指导、协调、考核、评估市、县两级开展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它职能部门进行人口信息的交流与共享,借助多种途径开展人口信息统计信息与管理工作;
(六)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和交流工作;
(七)利用人口信息开展宏观研究分析,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提供支持。
第三条 市、县级人口计生委主要职责:
(一)市、县级人口计生委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工作;
(二)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辖区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工作计划;
(三)负责本辖区人口信息个案的数据管理和维护;
(四)制定服务规范,利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指导基层开展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五)制定和落实本辖区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计算机管理规章制度;
(六)指导、协调、考核、评估本辖区开展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工作;
(六)组织开展培训和交流工作。
第四条 乡(镇)、村(居)人口计生部门主要职责:
(一)具体实施人口信息的采集、变更、上报、反馈和信息引导服务;
(二)落实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积极开展人口信息在村级工作中的服务与应用。
第二章 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范围、内容、形式
第五条 全员人口信息范围
(一)常住在本地、户口在本地的人;
(二)常住在本地、户口待定的人;
(三)户口不在本地、在本地有常住趋势的人口;
(四)户口在本地、人在外地。
第六条 全员流动人口信息范围:
(一)离开户籍地县域3个月以上的人(流出人口)
(二)流入现居住地3个月以上(流入人口),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流动人口
(三)随成年流动人口一起流动的未成年人口。
其中:
同城区间人户分离人口及婚嫁人员除外;因出差、就医、旅游、探亲、访友、服军役、上中等以上学校等人口除外。
第七条 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内容:
(一)人口变动信息(包括自然变动和机械变动);
(二)全员人口户、户成员基本信息;
(三)已婚育龄妇女的婚姻、怀孕、生育、避孕节育等服务信息;
(四)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
(五)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开展避孕节育、术后随访、生殖健康等信息;
(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等。
第八条 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形式:
人口个案信息采用省级数据库集中管理。
(一)省级进行数据汇总、整理、分析管理。
(二)市、县、乡级经过全员及流动人口个案管理系统进行下载,整理、分析管理。
(三)乡、村能够经过全员及流动人口个案管理离线系统进行下载,数据管理。
(四)村级设置全员人口信息报告单,乡、村级利用全员及流动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数据采集上报。
每月生成信息引导单。
信息系统运转主要经过乡、村两级信息引导单、全员人口信息报告单的形式运行。
第三章 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工作流程
第九条 省、市、县、乡、村五级依托省电子政务外网和互联网建立高效、安全、稳定的信息传输网络。
第十条 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包括信息的采集、变更、上报、反馈和信息引导服务等,采取自主采集、部门交换、信息整合,网络上报等形式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自主采集主要以村(居)委会为单位,按月填报村级全员人口信息报告单,每月3日上报至乡级人口计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每半月上报一次。
第十二条 信息变更是以乡级单位为主体,经过人口信息报告单,结合乡级服务机构信息和部门交换信息,形成口径统一的变更信息经过网络进行上报,在口径及数据安全性得到保证的情况下,乡级可授权村级进行上报。
第十三条 部门交换是指以乡级为主,利用《人口信息交流平台》系统,推动人口计生部门与民政、公安、卫生等部门信息交流,实现人口出生、死亡、迁移、婚姻、节育等信息交换、共享。
第十四条 信息整合是指乡级整合各部门人口个案信息,对需要上报的信息严格审核、校验,按照依法行政、一数一源、业务协同要求,根据村级全员人口信息报告单,补充完善全员人口信息,确保源头信息的完整、准确,在此基础上将信息录入微机,更新完善全员及流动人口信息库。
第十五条 建立全员人口信息双向良性互动。
乡级按月向村级和服务机构提供信息引导单,村级逐人落实,实现信息引导。
乡级及时督查村级落实情况,村级次月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省、市、县、乡级人口计生部门经过日常核查、抽查等方式,检查评估信息质量。
第四章 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统计
第十七条 按照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模式,以户主为主线,依据“常住”结合“户籍”确认人口信息统计和管理的主体。
第十八条 现居住在本行政区域〔指县(市、区)〕内的所有常住人口和流入人口,无论其户籍是否在本地,均应纳入本辖区内信息管理范围,在现居住地建立人口信息管理档案,录入全员数据库。
第十九条 以下两类人员纳入常住人口统计和管理
(一)已婚育龄夫妇双方或一方的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并在本行政区域居住或工作的人员;
(二)已婚育龄夫妇双方户籍均不在本行政区域内,但在现居住地购置房屋(或自建房)人员。
(三)户籍为本行政区域以外的,并在本地已居住1个月以上人员为流入人口,纳入流入人口统计和管理,发生孕育信息的必须通报原户籍地。
(四)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人户分离的育龄夫妇(流出人口),居住在本省外县(区)的,纳入现居住地管理和统计,并向户籍地通报信息,户籍地应及时反馈回执并登记备案;育龄夫妇双方居住在外省的由男方户籍地管理和统计,若女方招亲的在女方户籍地管理和统计,但必须有相关文字证明。
(五)集体户人员统计和管理参照本款执行。
第二十条 几个特殊人群的信息统计和管理
(一)非常住户籍人口:
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夫妻双方原均居住在本地,现离开本地6个月以上,但本地仍有住房的,或其有父母、子女在本地居住的,纳入本行政区域统计和管理。
(二)“挂户”人口:
原户籍不在本行政区域内但现在本地挂户的人员,现居住在外省的纳入本行政区域管理,在本省其它地区居住的纳入现居住地管理和统计,发生孕育信息的向原户籍地和现挂户地通报。
(三)“口袋户”
1.原户籍在本地,现已迁往外县(市、区)但并未实际落户的(包括以超生为目的假迁出户),由户籍地统计和管理;
2.持有关证明(如复员转业证、迁移证、劳改释放证等)的待入户人员或已从原户籍地迁出,在本地居住6个月以上,且有长期居住的趋势的,纳入本地统计和管理外,发生孕育信息的向原户籍地通报。
(四)抱养子女
1.抱送养由收养方统计,“孩次”以在收养方现家庭所有存活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中的排列顺序计算,已办理收养证的统计为政策内,其它一律统计为政策外。
但抱送养双方均在同一乡镇(街道)且政策内抱养的,由送养方上报,“孩次”以在送养方现家庭所有存活子女中的排列顺序计算。
送养方讲不出收养地及收养人或经核实提供信息不实的,不作为送养认定,送养方必须上报出生。
2.民政福利院寄养在居民家中的孩子,且具有民政福利院出具的寄养证明和该孩子在民政福利院的户籍复印件,由民政福利院所在乡镇、街道作出生统计(并在乡镇街道直属独立单位中个案录入)。
寄养户同时具备以上两种证明可不上报出生,寄养户缺少任何一种以上证明的均应上报出生。
县福利院收养的各类不明情况婴儿一律以计划内一孩统计。
(五)云贵川等边远地区嫁入妇女
云贵川等边远地区妇女嫁入本行政区域内,不论是否属于合法婚姻均应纳入常住人口统计和管理。
1.已领取本次婚姻的《结婚证》、符合生育政策并发放《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出生的按政策内统计。
2.对女方仅有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无婚姻状况证明或“三无”人员(无身份证,无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无法办理《结婚证》的,应完备以下工作:
(1)具有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的乡镇(街道)应进行复印;
(2)乡村两级分别做好男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笔录和男方所在常居(户籍)地三人以上村民的谈话笔录;
(3)乡镇对女方年龄、婚育等信息向其户籍地计生部门进行函寻或借助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向原户籍地进行信息查询,同时经过公安部门网上查寻该妇女年龄、婚育等信息。
上述人员谈话笔录、函寻“存根”、电话记录、信息交换平台及网上查询记录或复函证明等乡级均要做好文字备案,并作为其婚育信息参考使用。
3.对经多方证实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符合生育一孩的,发给其《生殖保健服务证》,并由村(居)委会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结婚证》;对虽符合条件,但未办理本次婚姻《结婚证》的不予审批发放《生育证》。
对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所生育子女一律按政策外统计。
(六)婚外生育子女
婚外生育子女指生育前其父母一方或双方已存在有合法婚姻和配偶,现其亲生父母为非法婚姻所生的子女。
1.婚外生育子女,父母双方身份均确定的,分别以双方常住地人口管理和建档,孩次双方分别累计计算并以高孩次一方统计,并统计为政策外。
2.婚外生育子女,其父母一方不能确定的,纳入确定方常住地人口统计和管理,孩次按上述统计。
(七)涉外出生子女
1.中国大陆公民在境外生育的子女(必须持有境外出生证),以孩子是否在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入户为准,入户的上报出生,否则不上报出生,孩次以在国内入户的孩子数计算。
2.双方非中国国籍,所生(含抱养、收养)子女在内地入户,由婴儿户籍地统计。
3.夫妻一方为中国大陆公民,在国内出生的子女,在父亲或母亲所在户籍地上报出生。
第五章 人口信息交流
第二十一条 信息统计和管理主体发生地域变化的,现居住地应及时通报原户籍地并做好管理衔接,省内跨县人员的信息交流经过《安徽省人口信息交换平台》进行;本县(市、区)范围内不能界定的人员,本着“不重不漏”的原则和按照“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模式纳入现居住地统计和管理,避免人口信息“重卡”。
第二十二条 常住人口居住地址发生变化(跨县区)的,现居住地掌握迁入信息后,通报原居住地乡镇(街道或社区),并核实对象户婚育信息,建立全员人口信息档案;原居住地收到通报信息后15天内反馈回执,并做好全员人口信息的管理权限移交工作。
第二十三条 流入人口信息交流。
省内流动的,经过《安徽省人口信息交换平台》或《安徽省流动人口交流平台管理系统》,向流出地进行信息查询和信息通报。
第二十四条 省际流入的,经过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向流出地进行信息查询和信息通报。
第六章 《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的办理
第二十五条 为加强管理和提供育龄夫妻更优质的服务,本着谁发证、谁管理服务和谁上报出生的原则,规范《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育龄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地和现居住地一致的:
(一)初次生育的夫妻,在孕期内到夫妻现居住地一方的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办理《生殖保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安徽省 人口 信息 统计 管理 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