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规划验收规定解读PPT推荐.ppt
- 文档编号:15658827
- 上传时间:2022-11-11
- 格式:PPT
- 页数:31
- 大小:841KB
合肥市规划验收规定解读PPT推荐.ppt
《合肥市规划验收规定解读PPT推荐.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肥市规划验收规定解读PPT推荐.ppt(3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由于国家已经取消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由于国家已经取消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行政许可项目,我市自合验收行政许可项目,我市自2005年来对新建住宅小区竣工年来对新建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实行备案管理。
但由于制度本身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依验收实行备案管理。
但由于制度本身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操作性不强,实际效果不佳。
住宅小区建设中出现公共据,操作性不强,实际效果不佳。
住宅小区建设中出现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建设丢项、甩项、迟迟不建,临时用电、临服务等配套设施建设丢项、甩项、迟迟不建,临时用电、临时用水交付使用等现象,群众反映比较强烈。
从全国范围来时用水交付使用等现象,群众反映比较强烈。
从全国范围来看,由于国家取消了该项目许可,给管理上带来了较大难度,看,由于国家取消了该项目许可,给管理上带来了较大难度,近年来,部分地市陆续就此方面管理作出了不同的规定,但近年来,部分地市陆续就此方面管理作出了不同的规定,但由于具有行政许可的性质,大都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作出由于具有行政许可的性质,大都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作出原则规定。
原则规定。
2007年上半年我局考虑到年上半年我局考虑到2001年施行的年施行的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实施细则(试行)已使用多年,部分条文已不符合时代的发展,起草了已使用多年,部分条文已不符合时代的发展,起草了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规划验收暂行办法(试行)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规划验收暂行办法(试行)报市政府。
报市政府。
2007年年7月,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要求我局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尽快代月,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要求我局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尽快代市政府起草这一方面规范性文件,由规划部门通过竣工规划验收,约束建设市政府起草这一方面规范性文件,由规划部门通过竣工规划验收,约束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确保新建小区的各项配套设施、附属工程及时进行建设。
单位的建设行为,确保新建小区的各项配套设施、附属工程及时进行建设。
在市政府法制办的指导下,我局依照在市政府法制办的指导下,我局依照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等相关规定及市领导的要求,按照将规划竣工验收作为其他各专项验收兜底措施的思定及市领导的要求,按照将规划竣工验收作为其他各专项验收兜底措施的思路,总结了多年来规划验收的实践经验,借鉴了北京、成都、广州等地的一路,总结了多年来规划验收的实践经验,借鉴了北京、成都、广州等地的一些作法,起草了些作法,起草了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试行)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试行)草草案,在案,在2007年年8月报送市政府。
月报送市政府。
规定出台的背景2007年修订施行的年修订施行的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地方性法规)第三十六条(地方性法规)第三十六条规定:
规定: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房屋权属登记,不得交付使用。
成片开发的住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房屋权属登记,不得交付使用。
成片开发的住宅区、工业区在进行单位建筑工程的规划验收后,还应进行小区规划验收。
配宅区、工业区在进行单位建筑工程的规划验收后,还应进行小区规划验收。
配套工程未按计划同步完成的,不予规划验收。
套工程未按计划同步完成的,不予规划验收。
”2008年年1月月1日施行的日施行的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第四十五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实。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工验收资料”。
明确了规划核实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查验的法律地位和作。
明确了规划核实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查验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用。
2008年年4月月30日下午,李红副市长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日下午,李红副市长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合肥市新建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试行)住宅小区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试行)出台有关问题,市建委、规划局、出台有关问题,市建委、规划局、国土局、房地产局、市容局、环保局、园林局等部门参加会议。
会议认为,国土局、房地产局、市容局、环保局、园林局等部门参加会议。
会议认为,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试行)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试行)的制定十分有必要,的制定十分有必要,应尽快出台。
应尽快出台。
2008年年7月月4日、日、7月月9日,在市政府法制办的组织下,分别召开了由公安、日,在市政府法制办的组织下,分别召开了由公安、建委、环保、教育、市容、消防、文广、开发办、园林、人防、地震、电信、建委、环保、教育、市容、消防、文广、开发办、园林、人防、地震、电信、供水、燃气、热电、供电等职能部门(单位)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和邀请合肥供水、燃气、热电、供电等职能部门(单位)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和邀请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医科大学、合肥宋都房地产公司、合肥英泰地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医科大学、合肥宋都房地产公司、合肥英泰地产公司、瑶海区教育局等建设(开发)单位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多次征求各产公司、瑶海区教育局等建设(开发)单位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多次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经去年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经去年8月月28日市政府第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市政府于过,市政府于2008年年11月月2日印发了日印发了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定,自今年,自今年1月月1日起施行。
日起施行。
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文件合肥市人民政府文件合政合政【2008】124号号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已经2008年年8月月28日日市政府第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合肥市人民政府二二OO八年十一月二日八年十一月二日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符合国家有关规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满足质量和使用要求,根据范、标准并满足质量和使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合肥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
单独实施的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
单独实施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除外。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除外。
第三条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已经竣工的建设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已经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时序方案以及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审核。
工程是否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时序方案以及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审核。
第四条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资料的查验工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资料的查验工作,实行建设项目责任人制度,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
实行建设项目责任人制度,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市消防、环保、人防、市容、卫生、广电、房产、民政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市消防、环保、人防、市容、卫生、广电、房产、民政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的专项验收和相关管理工作。
负责建设工程的专项验收和相关管理工作。
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城市集中供热等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参与相关管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城市集中供热等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参与相关管线设施的验收和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系统工作。
线设施的验收和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系统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有权了解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情况,有权对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有权了解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情况,有权对配套设施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并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配套设施的建设情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合肥市 规划 验收 规定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