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2016优质PPT.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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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是两个人以上为了共同目的,共同出资,在合伙协议基础上组建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确定了两种合伙企业类型,即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合伙企业法是指调整合伙企业在设立、经营、变更、终止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伙企业法旨在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合伙企业与有限责公司的区别合伙企合伙企业有限有限责任公司任公司产权结构一元结构二元结构内部管理灵活;
有约定即可公司章程,章程里面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要求人员构成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债务承担合伙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了责任,还不够清偿的,合伙人得以其个人财产清偿,直至该债务清偿完毕为止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如果仍然不够清偿的,要求股东以个人财产清偿盈亏承担以合伙人间约定的比例来分享利润,分担亏损。
公司股东以其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承担亏损运作管理要求比较灵活,但合伙人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大。
要求更规范,但股东的风险相对较小其他机构要求、转让、延续、解体清算方式也不一样等等二、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合伙企业法图3-1合伙企业法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一、合伙企业的设立三、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二、合伙企业的财产五、入伙与退伙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合伙企业的设立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见图3-2)。
图3-2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实例分析张三是否可以成三是否可以成为合伙人?
合伙人?
张三为某派出所民警,其有几个好朋友准备合伙开办一个养殖企业,拟请张三作为合伙人。
张三的合伙人资格是否合法?
分析:
合伙企业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法官、检察官等。
因此,张三不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甲、乙、丙三人于2013年10月1日书面订立了一份合伙协议。
协议约定,三人共同出资10万元开设一家综合商店,其中甲出资4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出资3万元;
三人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或分摊亏损。
2013年10月20日,三人清缴了全部出资,并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
2014年2月1日,为了解决资金周转困难,甲、乙、丙三人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贷款8万元,期限为1年。
2014年5月1日,甲向乙、丙二人提出,准备将自己在总和商店的全部财产份额以4万元价格转让给丁后,自己退出综合商店,乙、丙二人协商后表示同意。
2014年5月10日,甲办理了退货结算手续;
丁向甲交付了4万元;
乙、丙向丁介绍了有关综合商店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后,共同修订了合伙协议,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2014年年终结算,该综合商店发生严重亏损。
2015年1月20日,乙、丙、丁三人商定解散综合商店,并将综合商店现有财产5万元予以分配,但对如何清偿贷款未作处理。
2015年2月2日,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要求甲偿还全部贷款,甲说自己早就退出综合商店,对合伙债务由丁承担,自己不负债。
银行找到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说这笔贷款是自己在入伙前由甲、乙、丙三人借的,自己不负债。
银行又找乙、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丙均表示只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偿还应由其偿还的份额。
1、丁入伙是否符合入伙条件和程序,并说明理由。
2、甲、乙、丙、丁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综合商店所欠银行贷款如何清偿。
4、甲、乙、丙、丁之间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案例2二、合伙企业的财产
(一)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合伙企业财产构成(见图3-3),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
图3-3合伙企业财产构成
(二)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将会影响到合伙企业以及其他合伙人的切身利益。
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作了以下限制性规定:
合伙人之间转让。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
因法院强制执行的转让。
(三)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一)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采取两种方式执行合伙事务(见图3-4)。
图3-4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实例分析该合同合同对合伙企合伙企业是否是否发生效力?
生效力?
某合伙企业A,由合伙人甲、乙、丙、丁分别出资成立。
经合伙人全体决定,合伙企业委托乙对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将上述决定发给了企业的经常性业务伙伴B公司。
经营过程中,合伙企业对乙的权限进行了限制,规定对外签订的合同如果标的额超过50万元,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的确认。
后合伙企业与B公司洽谈一笔业务,涉及标的额60万元,乙及时与其他合伙人取得联系,但因某种原因没联系上。
乙考虑到商机不容错过,遂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合同。
其他合伙人知道该业务后,都不赞成,遂以乙超越权限为由,主张该合同对合伙企业无效。
问:
该合同对合伙企业是否有效?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该实例中B公司为善意第三人。
(二)合伙人决议与对其他合伙人执行事务的异议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相关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合伙人决议与对其他合伙人执行事务的异议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作出决议。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或者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三)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四)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忠实义务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一)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合伙企业债务应先以合伙企业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二)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五、入伙与退伙
(一)入伙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但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退伙1.退伙原因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
合伙人退伙,有两种原因(见图3-5)。
图3-5退伙原因
(二)退伙2.退伙后的财产处理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三)合伙人财产份额的继承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合伙人的财产份额的情形。
案例2
(1)丁入伙符合入伙的条件和程序。
合伙企业法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时,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新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丁受让甲在综合商店的全部财产份额时,乙、丙向丁告知了综合商店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并共同修订了合伙协议,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新合伙人入伙的条件和程序。
(2)甲的主张不能成立。
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甲应对银行贷款承担清偿责任;
乙、丙的主张不能成立。
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的分担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1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因此,乙、丙应对银行贷款承担清偿责任;
丁的主张不能成立。
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丁应对银行贷款承担清偿责任。
(3)乙、丙、丁三人在没有清偿其债务的情况下分配合伙企业现有财产的行为无效,应全部返还;
综合商店现有全部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4)甲由于办理了退伙手续,因此,甲在合伙企业内部对合伙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甲如果在银行的要求下偿还了银行贷款,可以向乙、丙、丁追偿;
乙、丙、丁之间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责任,任何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该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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