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PPT文件格式下载.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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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权力的来源来看,二者是相互依存;
从个案来看,二者是对立的。
三、行政法的概念规范行政机关或特定组织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关系,以及对该种关系进行监督和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权力角度来看,行政法就是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行政法的渊源宪法性文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规章法律解释国际条约第二节行政法的渊源一、行政法渊源的概念是指行政法律规范产生与存在的外在形式解读法律渊源的概念之争以及我国之类型我国行政规范体系的宝塔型结构图(另有相应位阶的法律解释及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含自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特行区法)5.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6.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属于立法、地方立法和行政立法的一类抽象行政行为二、成文法源的位阶法源位阶就是各法源的效力等级。
三个影响因素分出了法源效力的高低:
1制定主体。
法规范制定主体的地位高低影响了法源效力高低,派生出“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规则;
2适用范围。
根据法规范适用范围的不同,派生出“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规则;
3制定时间。
法规范的产生时间往往影响法源在适用时的效力,派生出后法优于前法规则。
我国成文法源的位阶分布根据宪法、立法法已有的相关规定,从各成文法源的制定主体、派生关系和制定依据来看,法源位阶可用下图作为例示。
如图所示,从宪法开始,由于制定主体的不同,效力等级基本上是从上到下依次递减的。
大致体现出以下层级:
1、宪法高于其他法。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或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5、省级规章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市政府规章。
冲突与适用案例:
关于婚检的法冲突母婴保健法(94年):
婚前必须进行医学检查婚姻法(01年):
结婚登记无需出示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婚姻登记条例(03年):
黑龙江母婴保健条例(省人大)(04年):
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如何处理关于婚检的冲突?
确立法源位阶可以解决法规范之间发生冲突时,如何适用的问题。
现有的成文法源之间若有冲突,在适用时就要积极运用冲突规则来解决了。
现有的冲突规则可以作如下总结: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中央法高于地方法、人大法高于政府法)。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3新法优于旧法。
4法不溯及既往。
三、成文法源效力的裁决1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予以改变或撤销:
(1)超越权限的;
(2)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
(3)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4)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撤销的;
(5)违背法定程序的。
2改变或撤销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权限分别是:
(1)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2)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或地方政府规章;
(3)地方人大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4)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撤销下一级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5)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3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4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四、行政规定在法源上的地位行政规定,是指由行政主体制定的除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包括命令、通告、公告、批复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形式。
目前行政规定还不能归入我国行政法通说上承认的成文法源。
当然行政规定在实践中的高度适用性使得对它的效力探讨和在法源上的地位备受关注。
行政法的特点第三节一、行政法的分类行政法内容行政政治法行政行为法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法的性质程序行政法实体行政法有无隶属关系内部行政法外部行政法调整范围一般行政法特别行政法二、行政法的特点1、内容上的特点广泛易变集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于一身2、形式上的特点无统一的行政法典程序和实体难以区分第四节行政法律关系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1、行政关系广义:
行政机关在实现行政职能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总和。
狭义:
行政机关(授权的主体)在实现行政职能的过程中与被管理者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广义:
根据行政法律规范所产生的行政机关(授权的主体)在权力组织、管理、监督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行政机关(授权的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实现行政职能的过程中,与被管理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行政法律规范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3、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之间的联系行政关系法律化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世俗化行政关系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又被称作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组织行政相对人:
公民、法2、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力:
制定行政规范权行政处理决权行政强制权等义务:
依法行政适当行政行政赔偿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权利:
自由平等权检举权控告权隐私权等义务:
遵守法律接受管理协助管理3、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精神财富三、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至少有一方主体是行政机关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权利义务具有预设性和统一性第五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1、概念: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能反映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调整行政法律关系,贯穿于具体行政法律规范之中,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基本法律准则。
2、特征:
普遍性特殊性法律性适用性解读: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作用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1、行政合法性原则1含义:
指政府的行为都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与法律的规定相违背,否则就必须承担违法的法律责任。
2几个环节行政职权的取得合法行政职权的行使合法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相关原则:
越权无效原则:
四种情形:
无权限;
级别越权;
事务越权;
地域越权。
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保留原则2、行政合理性原则1含义:
政府的行为应当符合法的目的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2几个环节考虑了相关的因素符合立法目的有正当动机几个环节符合公正法则符合客观规律行政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的关系解读行政法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原则区分1、二者不可偏废,政府行为既要合法又要合理;
2、合法性原则是主要原则,合理性原则是补充原则;
3、合法性原则既适用于行政管理又适用于行政诉讼;
而合理性原则不适用于行政诉讼;
4、违反合法性原则构成行政违法,违反合理性原则构成行政不当;
5、合法性原则既适用于羁束行政行为也适用于自由裁量行为,而合理性原则仅适用于自由裁量行为。
相关原则1、限制自由裁量权原则2、比例原则(最小侵害原则)
(1)适当性原则或妥当性原则
(2)必要性原则或最小侵害原则(3)衡量性原则或狭义比例原则3、行政公开原则
(1)含义:
凡涉及到相对人的行政行为内容均应依法定方式使其知晓,凡涉及相对人的权利均应在作出的行政决定中明确告之。
(2)几个环节行政立法与政策公开行政执法行为公开行政资讯公开4、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政府对自己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出尔反尔,不得反复无常,不得随意变更。
其一,行政行为一经做出,非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即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和公定力。
其二,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做出授益行政行为后,事后即使发现有违法情形,只要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行贿或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等)造成的,行政机关亦不得撤销或改变,除非不撤销或改变此种违法行政行为会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其三,行政行为做出后,如事后据以做出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据以做出该行政行为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废止或改变已经做出的行政行为。
但是行政机关在做出撤销、废止或改变已经做出的行政行为的决定前,应进行利益衡量。
只有通过利益衡量,认定撤销、废止或改变已经做出的行政行为所获得的利益确实大于行政相对人将因此损失的利益时,才能撤销、废止或改变相应行政行为。
其四,行政机关撤销或改变其违法做出的行为的行政行为,如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造成的,要对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
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撤销、废止或改变其合法做出的行政行为,如这种撤销、废止或改变导致相对人损失,要对相对人的损失予以补偿。
相反,如果是骗取了信赖,如通过欺诈胁迫等方式,则不存在利益的保护问题。
第二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第一节行政主体一、行政主体的概念1、概念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2、特征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私行政)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为并能独立的承担法律责任(内部行政)只能是组织(“民”)3、与几个相关概念的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比较与行政机关的比较解读行政主体的法律意义和困境二、行政机关1、含义:
是指依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对国家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国家机关。
2、特点:
是为完成行政职能而专门设立的国家机关成立时就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具有一定的行政机构和公务员编制3、行政机关的分类
(1)依行政管理地域范围为标准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2)依行政职能是否单一综合行政机关与专门行政机关(3)依在行政程序中所起的作用行政决策机关与行政执行机关解读我国行政机关体系以及派出机关浙江平湖当湖街道办辖区中央行政机关职权行政主体地方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行政公署抗日战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设立的行政公署相当于省级的政权机关,如苏南、苏北、皖南、皖北等人民行政公署,1952年撤销。
1978年宪法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所属各地区设立行政公署作为自己的派出机关。
1982年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行政公署作为其派出机关。
所以目前行政公署是省级政府的派出机关。
目前行政公署已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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