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第二讲-工程合同主体PPT课件下载推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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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雇主雇主雇主系指在投标系指在投标系指在投标系指在投标书附录中书附录中书附录中书附录中称为雇主称为雇主称为雇主称为雇主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继承人继承人继承人”。
第一节第一节发包人发包人发包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发包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独立的工程发包主体资格或者其继承人;
除房地产开发应具备资质外,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无需特别资质。
一般情况下,发包人应是立项、获得规划批准、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所有人。
2、具有工程价款支付能力;
除了房地产开发注册资金应达到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外,法律对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能力并无特别要求。
第一节第一节发包人发包人二、发包人的类型二、发包人的类型1、项目公司、项目公司:
由投资各方共同出资组建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
2、筹建机构、筹建机构:
投资各方设立不进行工商登记的筹建办公室或指挥部由该机构对外完成招标投标及签约工作。
3、合作一方、合作一方:
工程由合作各方共同投资,但由合作一方出面订立合同,负责工程建设的日常事务,其余各方提供土地、资金或是负责项目立项,不与承包人直接发生关系。
案例:
谁应支付出租改建项目工程款案例:
谁应支付出租改建项目工程款20022002年年88月,荷花公司将其月,荷花公司将其99号厂区租赁给兴盛公司后,双方就号厂区租赁给兴盛公司后,双方就上述厂区厂房改造事宜签订上述厂区厂房改造事宜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约定:
由荷花公司,约定:
由荷花公司负责项目立项、报建事宜,由兴盛公司承担其他应由发包人承负责项目立项、报建事宜,由兴盛公司承担其他应由发包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担的法律责任。
20032003年年44月,夏广建筑与兴盛公司签订了月,夏广建筑与兴盛公司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补充施工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书协议书,约定:
夏广建筑承建厂房改造工程,工程造价暂定,约定:
夏广建筑承建厂房改造工程,工程造价暂定为为800800万元;
由于项目立项原因,总承包合同的发包人是荷花公万元;
由于项目立项原因,总承包合同的发包人是荷花公司,根据兴盛公司与荷花公司签订的司,根据兴盛公司与荷花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合作协议,总承包合,总承包合同中发包人的责、权、利等法律责任由兴盛公司承担。
总承包同中发包人的责、权、利等法律责任由兴盛公司承担。
总承包合同和本协议书中的条款有矛盾和抵触之处,以本协议书为准。
合同和本协议书中的条款有矛盾和抵触之处,以本协议书为准。
55月月2020日,该工程项目立项单位荷花公司向夏广建筑发出中标通日,该工程项目立项单位荷花公司向夏广建筑发出中标通知书。
知书。
55月月2424日,夏广建筑与荷花公司签订了日,夏广建筑与荷花公司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总承包合同案例:
谁应支付出租改建项目工程款10月,工程完工后正式投入使用。
经兴盛公司委托审价,2004年5月20日,兴盛公司与夏广建筑盖章确认工程最终审定价为9,333,980元。
兴盛公司仅向夏广公司支付工程款2,960,000元,夏广建筑多次追讨欠款无果后,以兴盛公司和荷花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问:
谁应承担该项工程款?
法院观点法院观点法院观点法院观点1111、应由实际发包人支付。
、应由实际发包人支付。
2222、应由建设单位支付。
、应由建设单位支付。
3333、最终法院判决:
荷花公司不是施工合同的履约主体,、最终法院判决:
荷花公司不是施工合同的履约主体,不应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不应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问题:
你认为谁应承担工程款的支付义务?
理由?
合作开发一方欠付工程款时可否案例:
合作开发一方欠付工程款时可否向其他合作方主张向其他合作方主张2000年10月8日,玉源置业与创金房产签订联合建房协议书,约定玉源置业与创金房产联合开发建设新世纪家园,由创金房产办理项目用地的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关全部费用。
由玉源置业和创金房产共同办理施工许可证及相关手续,玉源置业承担项目开工至竣工所需的全部费用。
玉源置业和创金房产共同负责工程指挥领导和房屋销售工作,费用由双方按比例承担。
双方共同选定施工队伍,工程预算由双方共同认可。
玉源置业在联建过程中,可以使用本项目的土地证或半成品房屋抵押贷款,所贷款额应放在双方认可的账户上,由双方共管,保证款额全部用在联建项目建设中,所贷款额由玉源置业负责偿还。
2001年3月5日,海博建筑与玉源置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海博建筑承建新世纪家园2号、4号高层住宅楼,合同价款4440万元(按实结算)。
2002年10月15日,玉源置业与创金房产签订联合建房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约定:
各种涉及联建项目的合同、协议和预算必须经双方共同审查并具有双方授权人员签字之书面确认函,否则不得对外签约或付款,双方按4:
6分配项目可销售面积。
施工期间,海博建筑在向玉源置业请款时,创金房产按该协议约定在请款报告上签字盖章。
创金房产于2000年6月26日取得新世纪家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2月12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1年8月16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4年5月13日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新世纪家园的销售工作,均以创金房产名义对外签订房屋销售合同。
2004年5月8日,海博建筑施工的2号、4号楼工程竣工。
5月18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之后,因玉源置业拖欠工程款,海博建筑以玉源置业和创金房产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
海博应向谁主张工程款?
法院观点:
11、合作开发各方应对施工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判例、合作开发各方应对施工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判例中,创金房产不仅参与管理施工合同,而且还享有施工合中,创金房产不仅参与管理施工合同,而且还享有施工合中,创金房产不仅参与管理施工合同,而且还享有施工合中,创金房产不仅参与管理施工合同,而且还享有施工合同所带来的利益,应就支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同所带来的利益,应就支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22、合作开发各方不对施工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创金房产、合作开发各方不对施工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创金房产不是施工合同相对方,其从合作开发项目中获利是基于合不是施工合同相对方,其从合作开发项目中获利是基于合不是施工合同相对方,其从合作开发项目中获利是基于合不是施工合同相对方,其从合作开发项目中获利是基于合作开发协议,而不是施工合同。
作开发协议,而不是施工合同。
判决链接:
法院认为创金房产与玉源置业之间不应承担连带责判决链接:
法院认为创金房产与玉源置业之间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任。
你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
合作开发(联建合建)合作开发(联建合建)狭义合作开发狭义合作开发概念概念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提供土地,另一方提供资金、技术、劳务等,合作开发土地、建筑房屋等项目,并在项目开发完成以后按照约定的比例分取项目成果(如建成的建筑物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法律特征法律特征:
(1)主体特殊:
提供土地的一方是供地方,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建筑方;
(2)性质不定:
或为合伙、或为承揽与互易或买卖之混合,不能一概而论,应作具体分析;
(3)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合作开发合作开发广义合作开发任何以合作为名的房地产开发。
司法解释关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界定土地使用权解释A14:
“本解释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
”合作合同合作合同合作合同合作合同共同出资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共担风险共同经营共同经营联联营营合作开发的主要模式合作开发的主要模式法人型组建项目公司;
以项目公司名义办理相关手续;
合作开发的权利义务由项目公司的发起人协议和章程具体明确;
土地使用权以协议折价或评估作价的方式入股。
合伙型不组建项目公司,以投资各方名义共同办理有关手续;
合作方式、投资及权益分配比例均由合作协议约定。
契约型不组建项目公司,以一方名义单独办理有关手续;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性质的司法判断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性质的司法判断一般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
合伙合同/发起人协议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解释A24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
房屋买卖合同解释A25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
借款合同解释A26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
房屋租赁合同解释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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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 第二 合同 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