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件内容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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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件内容一
《行政法与行政诉诉讼法》
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
第一节行政
一、行政是什么?
行政的一项最基本含义是:
执行、管理、实施。
(英语表述administration也体现了这一点)。
(一)形式意义的行政(从行使职能的机关的性质着眼)
行政仅仅是行政机关所实施的行为吗?
行政是行政机关所实施的所有行为吗?
(二)实质意义的行政(从国家职能的性质着眼)
行政是具有执行、管理性质的职能活动,而不论行为主体谁吗?
最广义的行政包括:
公行政与私行政。
私行政(私人企业、组织团体的执行、管理活动)
公行政(国家行政与社会公权力组织的行政)国家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
行政是个历史的概念。
传统行政法学只研究国家行政(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且只限于对法律的执行。
现代行政法学研究对象是公行政,不限于国家行政,还包括社会公权力组织实施的公行政,且不只限于对法律的执行。
即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社会公权力组织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包括它们进行的准立法和准司法活动。
二、行政的主要类型
(一)积极行政与消极行政
积极行政(积极判断,无直接影响)
消极行政(限制积极判断,有直接影响)
(二)规制行政与给付行政
(三)负担行政与授益行政
(四)内部行政与外部行政
司法考试题目:
溆浦县中医院诉溆浦县邮电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原告溆浦县中医院书面请求被告溆浦县邮电局为其开通“120”急救专用电话,而被告虽然为其安装了电话,但却一直未予开通。
原告便以其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县邮电局是企业单位,不具有通讯管理的行政职能,没有给原告开通“120”急救专用电话的义务,据此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为“限被上诉人溆浦县邮电局从接到本判决书次日起15日内为上诉人溆浦县中医院履行其法定职责”。
该案中的邮电局不予开通120急救电话的行为属于行政活动还是民事活动?
原告对该案以行政诉讼起诉是否合理?
一、二审判决哪个正确?
评论:
行政法中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与私行政相对应。
公共行政,包括国家行政,也包括非国家组织的行政。
如公共社团(律师协会、医师协会等)的行政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立学校等)的行政。
从而该案中的邮电局不予开通120急救电话的行为属于行政活动。
二审判决正确。
三、行政权与公权力
行政权是公权力的一部分。
公权力虽然包括立法权、司法权等其他重要权力,但行政权是其中最重要的部分。
公民最经常、最直接接触的公权力无疑是行政权。
行政权的特征:
执行性法律性强制性优益性不可处分性
四、行政与行政国家
“行政国家”与“立法国家”相对。
“行政国家”现象是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指称的是西方国家政府行政职能和行政权大扩张、大膨胀的趋势。
行政“疆域”的变迁历程:
“夜警国家”(“守夜人国家”)
“行政国家”(“全能政府”、“福利国家”)
“有限政府”(限制行政权、规范行政权、转化行政权)
“全能政府”的副作用……
这一方面意味着社会经济发展所必须的秩序的确立和保障,另一方面则意味着人民的自由和权利可能受到侵害的威胁增大。
必须创立一种机制:
在扩大行政权的同时加强对行政权的控制和制约,使之正当行使而又不被滥用。
这种控制和制约机制的重要环节就是行政法。
思考:
是不是有了行政就有了行政法呢?
显然,并非有了行政就有了行政法。
行政法是在行政权从国家权力体系中分立出来以后才产生的。
换言之,行政法是以分权为基础的,无分权时代是没有真正意义上行政法的。
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更是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行政国家”的兴起而逐步形成的。
第二节行政法
一、中外行政法的一般定义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的法?
(一)两大法系关于行政法的涵义
1.大陆法系国家:
多从行政法的内容和性质的角度来表述,一般都包含三个要素:
公法、国内法、关于行政的法。
(关于行政权的国内公法)
2.英美法系国家:
首先认为行政法是关于控制政府权力的法;(根据功能)其次,行政法是关于公共行政的法律。
(二)当今中国对行政法的认识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说,包括行政的
主体;权限;行为;程序;违法及救济;(包括对行政违法行为本身的救济和对受行政违法侵害的相对人的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
(一)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二)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三)行政救济关系
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经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予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四)内部行政关系
内部行政关系是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关系等。
三、行政法是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
行政法就其实质而言,可以界定为控制和规范行政权的法。
行政法主要从三个方面控制和规范行政权:
其一,通过行政组织法,控制行政权的权源。
其二,通过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方式。
其三,通过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制约行政权滥用。
四、行政法是难以制定统一法典的法
行政法在形式上不同于民法和刑法,民法和刑法都有一部集基本规范为一体的统一法典。
而行政法的内容具有广泛性、复杂性、易变性,无法以单一的法典来表现。
它广泛地散见于各种法律规范文件之中。
五、行政法的体系
(一)总论
1、行政组织法2、行政行为法3、行政程序法4、行政救济法
二、分论(部门行政法)
经济行政法、警察行政法、军事行政法、卫生行政法、教育行政法、社会保障行政法等
六、行政法的法律地位
1.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行政法是一个活生生的宪法”。
在很大的程度上,行政法被认为是具体化的宪法、是宪法的动态部分;宪法则被认为是行政法的来源和基础。
公法调整的是公民与公权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
公民与政府关系的双重性:
一方面要依赖政府来保障其权利,另一方面又必须防止政府侵权。
公法的使命:
通过确立一系列规则,来调整公权与私权的关系。
使政府的善最大化,使政府的恶最小化。
2、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地位
行政国家的产生是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因。
而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是法治国形成的基本条件和重要标志。
思考:
依法治国的内涵是什么?
第三节行政法学
一、行政法学是法学的分支学科
行政法学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法学的基本原理、原则也适用于行政法学。
行政法学与其他法学分支学科间是平行部门法学的关系。
但行政法学与宪法学的关系比较特殊:
两者的研究对象密不可分。
宪法学在广泛的领域为行政法学提供理论根据;行政法学也在广泛的领域为宪法学提供实证研究的素材。
二、行政法学是研究行政法现象的学科
行政法学总的研究对象是行政法现象。
包括行政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内容与形式、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的理论基础等等。
行政法律关系:
根据行政法的规定而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三、行政法学在新中国的历史发展:
我国行政法学的“史前阶段”(1949-1978)创建阶段(1978-1985)全面发展(1985--1989)
深入发展和学术流派逐步形成阶段(1989-至今)
1、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它标志着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正式建立。
2、1990年《行政复议条例》颁布
3、1993年《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
4、1994年《国家赔偿法》颁布(2010年已修改)
5、1996年《行政处罚法》颁布
6、1999年《行政复议法》颁布
7、2003年《行政许可法》颁布
8、2004年国务院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计划用10年时间建成法治政府。
9、2005年《公务员法》颁布
10、2007《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
11、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国家赔偿法》
《行政诉讼法》正在修改中……
《行政强制法》正在制定中……
《行政程序法》等正在制定中……
四、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主要有管理论、控权论和平衡论。
第一、管理论
该理论出现在我国行政法研究的早期,它把行政法看作是关于行政管理的法。
行政法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其重点是规范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以建立和维护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实现管理任务的法的秩序。
你如何评价管理论呢?
第二、控权论
该理论认为,行政法是关于控制行政权的法。
这一观点是1980年代中、后期随着国内思想的进一步开放、西方自由主义思潮的源源流入而兴起的。
这一理论认为:
行政法的目的在于保障私权和自由;行政法的基本内容是控制行政权;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原则;而行政法的手段是司法审查和行政程序。
在控权论者看来,行政法的作用正如同紧箍咒,约束着处于强势地位的行政权。
你如何评价控权论呢?
“控权”不等于“限权”。
“控权”是法律对行政权力的驾驭、支配,他并不仅仅限制行政权力。
“限权”则是尽量少地授予行政权力,即限制行政权力的范围。
限制是消极的,控制是积极的。
近代行政法是“限权法”。
现代行政法是“控权法”。
控权论所主张的控权并不排斥管理论中的管理或保权,但有主次之分,控权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保权是矛盾的次要方面。
第三、平衡论
该理论主张,行政法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应尽可能在总体上平衡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兼顾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以建立和维护民主与效率有机统一协调发展的法的秩序,因此,行政法应该是平衡法。
”平衡论是目前很有影响,但这一理论至今仍未取得通说的地位。
平衡论的实质,是试图在相对人的权利与行政主体权力的一种角力中得到一种动态牵制与利益均衡。
你如何评价平衡论呢?
平衡论的优点:
它是从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上分析行政法理论基础。
平衡论的两个致命弱点:
其一、它否定控制行政权的必要性,它是以否定控权论为基础的,然而控权是必不可少的。
行政权力始终需要控制的两个理由:
第一,权力运行的规律告诉我们需要对它进行控制。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
”——孟德斯鸠
“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政府了。
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
在组织一个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困难在于必须首先使政府能管理被统治者,然后再使政府管理自身。
”——汉弥尔顿
第二,权利的实现规律告诉我们需要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
公民权利与行政权力强弱差异悬殊,政府作为组织起来的力量常常是势单力薄的个体无力抵抗的。
两者不仅是十分不平等的,而且时常是相互排斥的。
权力的设定直接关系到公民权利的存废。
实例:
“馒头办”,“西瓜办”,“猪定办”,“酒管办”等。
行政法是一种“权利本位”的法,而非“权力本位”的法。
过去是,今天也是。
发生变化的只是:
由过去的“自由权本位”发展到今天的“福利权本位”。
其二、它在提出实现平衡的各种手段时,没有揭示这些手段的控权本质,把行政法的目标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缺乏对行政法功能的说明,即该理论重目标轻手段。
行政法的目标可以表述为:
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
但并不能把平衡作为现代行政法的功能或手段来理解,并由此建立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任何部门法都可以以权利义务平衡为己任,行政法自然也不例外。
实质就是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所在。
平衡论一方面否定控权,另一方面又希望平衡?
平衡论者似乎忘记了:
没有控权怎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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