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优质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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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得机械在铁路沿线或铁路上工作时,操作人员应当熟悉铁路行车信号和有关安全规程。
三十七、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起重机进行登记,详细记载每台起重机的规格、性能等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历次技术检验、大修理、改变起重机的重要性能和重大事故的情况,以备查考。
三十八、起重机一般应由专职的司机驾驶,并且指定一定的人员负责挂钩和指挥工作。
起重机司机和负责挂钩指挥人员,必须视觉、听觉正常,经过专门训练,并经企业安全技术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合格证后,方准独立操作。
第六章技术检验四十七、企业对于起重机械,应根据使用情况,规定一年或二年作一次技术检验。
对新安装的,经过检修的或者改变重要性能的起重机械,在使用前都应当进行技术检验。
四十八、在技术检验时,应当检查金属构架、各种动国设备、传动机构、电气设备、安全装置、制动钢丝绳、链条、吊钩、链、销和螺丝钉等是否完好,安装的是否妥当和磨损程度等情况,并且对起重机作负荷试验。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1991年年3月月21日劳动部发布)日劳动部发布)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开始实施。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开始实施。
【据劳动部文件劳安字(据劳动部文件劳安字(1991)8号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计与制造第三章安装与修理第四章使用与管理第五章监督检验第六章罚则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使用和检验。
第三条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和电梯。
第二章第二章设计与制造设计与制造第四条第四条起重机研力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应对所设计的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负责。
设计图上应有设计负责人和审核者签字,设计总图上应盖审批单位公章。
起重机械设计单位应将设计总图、安全装置配置和主要受力构件安全可靠性计算等主要安全技术资料,报所在地区的省级劳动部门备案。
第五条第五条起重机械的制造,必须先取得所在地区省级劳动部门的安全认可。
安全认可每三年复审一次。
第六条第六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制造非定型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先将设计方案、主要构件图纸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安全、质量保证措施,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向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第七条起重机械的制造单位对产品的技术性能自检合格后,应向所在地区的省级劳动部门申请安全技术监督检验。
并将取得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列入随机文件。
第三章第三章安装与修理安装与修理第十条第十条安装修理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先向所在地区的省级劳动部门申请安全认可,并取得安全认可证书。
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安全认可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求提高起重机主要技术参数时,如果涉及主要安全参数,应将经承担改造或修理任务单位的技术总负责人审批的安全技术方案和计算资料,报所在地区的省级劳动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起重机械安装、修理的安全质量,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使用单位在使用前须向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申请安全技术监督检验。
第四章第四章使用与管理使用与管理第十五条第十五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购置有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
需要安装起重机械的单位,应先到其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登记。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所在地区的地、市部门申请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具体条件如下:
一、起重机械经地、市劳动部门检验合格;
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持有劳动部门考核后签发的安全操作证;
三、建立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司机守则;
2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3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4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5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向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申请在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更换起重机械准用证。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在用起重机械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两年,电梯和载人升降机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一年。
第五章第五章监督检验监督检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劳动部门对起重机械及其安全防护装置的安全性能进行监督检验。
劳动部门设置的检验机构具体负责安全检验工作。
各检验机构的分工如下:
一、劳动部起重机械专业检验站负责起重机械安全检验的技术指导工作,并进行起重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和吊辅具新产品型式检验。
二、省级职业安全卫生检验中心负责检验起重机械、吊辅具及其安全防护装置产品的安全性能。
三、地、市级职业安全卫生检测站负责检验在用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起重机械安装修理的安全质量。
省级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中心站可结合安全认证进行抽检。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负责起重机械检验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核,取得省级或省级以上劳动部门签发的起重机械检验员证,才可出具检验报告。
第六章第六章罚则罚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进行设计、制造、安装、修理、使用起重机械的单位,劳动部门应及时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限期纠正。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对接到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不改者,劳动部门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产、停销、停用等处罚,也可并处罚款。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因起重机械安全性能不合格,安装、修理质量问题和使用管理不当而造成严重事故的,应吊销其安全认可证书,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对伪造、涂改、转借起重机械安全认可证书者,应没收其证书,也可并处罚款。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对在监察和检验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监察员、检验人员,应严肃处理。
对因其行为造成严重事故的,应视其情节给子处罚。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发布单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00年06月29日【实施日期】2000年10月01日【文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
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七条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对未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
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单位不得制造相应产品。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资格认可,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以承担认可项目的业务。
该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者分包。
第十二条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号2003年年2月月19日国务院第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次常务会议通过,通过,2003年年6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朱镕基朱镕基2003年年3月月11日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察条例的决定的决定已经已经2009年年1月月14日国务院日国务院第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年5月月1日起施行。
日起施行。
总理总理温家宝温家宝二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九年一月二十四日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的现状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的现状法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年2月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年6月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年8月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四次会议通过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的现状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的现状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号2003年年6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号已经已经2009年年1月月14日国务院第日国务院第46次常次常务会议通过修订,自务会议通过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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