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物权的变动PPT推荐.ppt
- 文档编号:15646114
- 上传时间:2022-11-10
- 格式:PPT
- 页数:48
- 大小:2.02MB
第三章:物权的变动PPT推荐.ppt
《第三章:物权的变动PPT推荐.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三章:物权的变动PPT推荐.ppt(4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就物权主体而言:
是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与丧失;
实质:
是权利主体间对物的支配与归属法律关系的变更。
包括:
(一)物权的发生、物权的原始取得、物权的继受取得
(二)物权的转移(三)物权的变更(四)物权的消灭物权的原始取得也称固有取得,指非依他人的权利与意志而取得物权。
通过生产取得产品的物权通过收益取得天然孳息的物权通过先占取得无主动产的所有权国家通过没收而取得物权通过时效制度取得物权国家通过税收、征收而取得物权国家按法定程序取得无人继承的遗产、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和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的所有权集体组织取得其成员无人继承遗产的所有权取得添附物的物权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物权物权的继受取得也称传来取得,是依他人的权利和意志而取得的物权。
移转的继受取得:
即原物权人的物权完整地移转给新物权人。
创设的继受取得:
指所有权人通过民事方法或行政方法为他人创设所有权以外的物权。
物权的变更指物权客体与内容的变更。
(1)物权客体的变更:
指物权的标的物在量上有所改变,即标的物数量上的增减。
(2)物权内容的变更:
指物权质的改变,即物权权利义务存在状态的变更。
物权的消灭指特定主体与物权分离,即主体丧失物权。
(1)物权的绝对消灭:
即物权与特定主体分离,且他人又未取得其权利。
(2)物权的相对消灭:
指物权与原主体分离而又与新主体结合归于新主体。
法典化国家依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规范模式各国模式:
1.物权形式主义(德国民法典)2.债权意思主义(法国民法典)3.债权形式主义(瑞士、荷兰民法典)一、物权行为的概念二、物权行为对物权变动模式选择的影响三、我国物权法上的变动模式物权行为的概念乃发生物权法上法律效果(即设定、移转、变更、废止物权等直接变动物权的权利状态)的法律行为。
1.区分原则将物权变动和债权变动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处理。
2.形式主义原则物权变动的独立的意思须依据一种客观能够认定的方式加以确定。
3.抽象性(无因性)原则物权变动不受其原因行为效力制约。
物权行为的独立性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买卖合同成立买卖合同成立交付交付/登记登记意思主义意思主义合意合意无合意无合意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折衷主义折衷主义合意合意无合意无合意事实行为事实行为形式主义形式主义债权合意债权合意物权合意物权合意物权法律行为物权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交付、交付、登记登记物权行为的物权行为的“独立性独立性”(对抗要件)(对抗要件)(成立要件)(成立要件)(成立要件)(成立要件)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买卖合同成立买卖合同成立交付交付/登记登记意思主义意思主义合意合意折衷主义折衷主义形式主义形式主义债权合意债权合意物权变动物权变动物权变动物权变动物权变动物权变动=合意合意=完成完成+不受影响不受影响+物权合意物权合意完成完成无因性无因性=含义含义物权行为无因性的表现物权行为无因性的表现甲甲动产动产A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乙乙A返还财产返还财产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
甲的甲的乙的乙的无因性无因性
(1)债权行为无效时的财产返还问题)债权行为无效时的财产返还问题
(2)债权行为无效时的向第三人的财产处分问题)债权行为无效时的向第三人的财产处分问题甲甲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乙乙登记登记有权处分?
有权处分?
无权处分?
无因性无因性公信力公信力与善意、恶意无关与善意、恶意无关可否取得该不动产?
可否取得该不动产?
可以可以需为善意需为善意可以可以出卖出卖丙丙登记登记物权行为对物权变动模式选择的影响
(一)物权形式主义(德国民法典)
(二)债权意思主义(法国民法典)(三)债权形式主义(瑞士、荷兰民法典)形式主义(德国)形式主义(德国)承认物权行为及其独立性理论。
认为所有权转移属物权法范畴,而买卖合同则属债权法范畴。
物权变动物权变动债权合意债权合意【物权合意公示物权合意公示】乙乙出卖出卖甲甲不动产不动产A登记登记债权合意债权合意物权合意物权合意乙乙出卖出卖甲甲不动产不动产A债权合意债权合意意思主义(法国、日本)意思主义(法国、日本)不承认物权行为及其独立性理论,认为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是债权契约的当然效力,所有权的转移以债权契约为依据,既不需另有物权行为,也不以交付或登记为生效要件。
物权变动的对抗效力物权变动的对抗效力公示公示甲甲乙乙出卖出卖不动产不动产A(未登记)(未登记)何时取得物权?
何时取得物权?
可否对抗丙?
丙丙(登记)(登记)出卖出卖无权处分无权处分善意善意物权变动物权变动合意合意折衷主义(瑞士)折衷主义(瑞士)肯定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但不承认或模糊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立法。
瑞士民法典以原因行为、登记承诺与登记相结合而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物权变动物权变动合意公示合意公示甲甲乙乙出卖出卖不动产不动产A何时取得物权?
(未登记)(未登记)丙丙(登记)(登记)出卖出卖有权处分有权处分无所谓善意、恶意无所谓善意、恶意是否有是否有“对抗对抗”的问题?
的问题?
物权破除债权物权破除债权我国物权法上的变动模式1.对于物权变动模式的原则规定
(1)物权法第15条确认了“区分原则”
(2)物权法第6条确认了物权转移之形式主义我国物权法采债权形式主义与意思主义相结合的物权变动模式。
2.例外
(1)动产交易中的“所有权保留”
(2)土地承包权的设立、地役权的设立。
第127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第158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节:
物权变动的公示一、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登记二、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交付三、物权公示的特别规定(物权法第28-31条)不动产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的概念
(二)不动产登记的效力模式(三)不动产登记的具体规定不动产登记的概念指登记申请人以公示为目的对物权的设立、转移、变更、抛弃在专门的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记载,以公示物权的变动。
1、国内当前不动产登记概况2、物权法中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国内当前不动产登记概况性质上:
是一项行政行为,体现国家行政权力对不动产物权关系的干预。
不动产登记行政机关:
A.国土管理机关(土地)B.房产管理机关(房屋)C.矿产管理机关(矿产资源)D.水行政机关(水资源)E.渔政管理机关(水资源)F.林业管理机关(森林资源)?
不动产登记是否需要统一?
不动产登记是否需要统一国土管理部门国土管理部门国土管理部门国土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林木管理部门林木管理部门林木管理部门林木管理部门矿产管理部门矿产管理部门矿产管理部门矿产管理部门水资源管理部门水资源管理部门水资源管理部门水资源管理部门渔政管理部门渔政管理部门渔政管理部门渔政管理部门公证部门公证部门公证部门公证部门其他部门其他部门其他部门其他部门五五五五个个个个不不不不统统统统一一一一1.1.不动产登记法律不统一不动产登记法律不统一不动产登记法律不统一不动产登记法律不统一2.2.不动产登记效力不统一不动产登记效力不统一不动产登记效力不统一不动产登记效力不统一3.3.不动产登记机构不统一不动产登记机构不统一不动产登记机构不统一不动产登记机构不统一4.4.不动产登记程序不统一不动产登记程序不统一不动产登记程序不统一不动产登记程序不统一.不动产登记证书不统一不动产登记证书不统一不动产登记证书不统一不动产登记证书不统一统统统统一一一一登登登登记记记记机机机机构构构构由法律、行由法律、行由法律、行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政法规规定政法规规定政法规规定由地方性法由地方性法由地方性法由地方性法规作出规定规作出规定规作出规定规作出规定法法法法律律律律、行行行行政政政政法法法法规规规规规规规规定定定定之之之之前前前前物权法中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物权法第10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物权法第246条授权地方性法规暂时规定不动产统一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前,地方性法规可以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作出规定。
不动产登记的效力模式登记生效物权法第9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不动产为标的抵押权的变动。
例外:
物权法第28条至第30条。
登记对抗不登记在当事人间也有效力,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第24条/第188条/第129条/第158条不动产登记的具体规定1、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职责(物权法第12、13条)2、不动产登记的申请(物权法第11条)3、不动产登记的效力(物权法第9、14、15条)4、不动产登记凭证(物权法第16、17、18条)5、初始登记6、他项权登记7、变更物权登记和废止物权登记8、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物权法第19条)9、预告登记(物权法第20条)10、赔偿责任(物权法第21条)11、不动产登记收费(物权法第22条)物权法第12、13条物权法第12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物权法第13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物权法第11条物权法第11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物权法第9、14、15条物权法第9条: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物权法第14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第15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物权法第16-18条物权法第16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物权法第17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
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物权法第18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初始登记(总登记)指不动产所有人依法在规定时间内对其权利进行第一次登记。
注意:
新建房屋即使未登记,权利人亦享所有权。
此时,登记并非所有权享有的条件,而是他再次处分的条件。
他项权登记所有权之外的其他权利的登记,是不动产所有权确立后对所有权的各项限制。
主要指创设物权的登记,如在土地上创设地上权、抵押权等。
变更物权登记和废止物权登记变更物权登记包括主体与内容变更登记,如改变地上权的期限等。
废止物权登记指物权因法律规定的原因而消灭时的登记,如抛弃所有权、标的物消灭等。
(亦称涂销登记)物权法第19条物权法第19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第三 变动